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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高考民法物權知識點考點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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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民法物權知識點考點預測
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睹穹ㄍ▌t》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據此,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1.民法調整財產關系
財產關系是基于財產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民法上的財產是指具有金錢價值(即能用金錢表示或者能用金錢衡量的價值)的權利的總和。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屬于財產。沒有形成財產權利但具有金錢價值的利益,也屬于財產的范圍。例如,商業秘密,新出現的信息財產和網絡虛擬財產等都屬于具有金錢價值的利益。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紀念價值的私人書信、照片、手稿和錄音等,有些也可以成為具有金錢價值的財產。
雖然民法調整財產關系,但并非所有的財產關系都由民法調整。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1)主體處于平等地位
根據財產關系主體相互地位的不同,財產關系可分為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不平等主體之問的財產關系。平等主體之問的財產關系,是指該財產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各自獨立,彼此互不隸屬,不具有命令、服從的關系。如某市工商局從當地電腦商城購進一批辦公電腦,在行政管理方面,雖然某市工商局與當地電腦商城之間具有隸屬、領導的關系,但在形成買賣關系時,彼此間卻是平等的。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是指發生在上下級之間,具有命令、服從因素的隸屬財產關系,如財政稅收關系;谛姓洕芾戆l生的財產關系,由行政法、經濟法調整。
(2)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民事主體地位的平等性,決定了他們之間發生財產關系必須堅持自愿原則。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有多大差別,雙方在行政管理關系中處于何種地位,在參加民事法律關系時,都不允許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國家也不予干預,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點,也是民法區別于行政法和經濟法的界限。
(3)等價有償
民法是規范商品經濟的基本法。商品經濟的特點即等價交換。在商品經濟關系中,當事人通過市場實現自身的經濟利益,而在不同的當事人之間存在不同的經濟利益。因此,在他們之間發生財產關系時,只有按照互惠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即獲得財產利益應支付相應對價,才能為雙方所接受。不等價的交換是違背商品經濟客觀規律的。當然,民法也調整部分非等價有償的財產關系,如贈與、借用、無償保管等關系,但主要調整等價有償的財產關系。
(4)民法調整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
根據財產關系的內容,財產關系可分為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財產歸屬關系是指財產所有和支配關系。因具有金錢價值的物質資料和智力成果的歸屬發生的關系,是基本的財產歸屬關系;財產流轉關系是指財產由一方向另一方轉移而發生的`關系。財產流轉的基本內容是商品交換關系,其表現形式有商品買賣關系、貨幣借貸關系、貨物運送關系、物品保管關系以及知識產權轉讓關系等。
2.民法調整人身關系
人身關系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以人身利益為內容、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人格關系是指基于人格利益而發生的社會關系,在法律上表現為人格權,如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等。身份關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在法律上表現為身份權,如親權、配偶權等。
人身關系不僅由民法調整,也由行政法、刑法調整。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1)主體處于平等地位
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的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不同類型的人身關系有不同的內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雖各有不同,但主體地位都是平等的。
(2)與人身不可分離
人身關系與人身不可分離,離開了人身就不會發生人身關系。例如,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就不存在了,原有的夫妻關系就成為歷史。
(3)不直接體現財產內容
人身關系體現的是精神上的利益,它雖然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但與財產利益又有聯系。有些人身權的存在是取得財產利益的前提,如親屬身份的存在是產生扶養請求權的前提;有些人身權的行使,可以產生財產利益,如自然人通過肖像權的有償許可使用,可以獲得財產利益。
成考民法物權考點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
1.期限屆滿
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的,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但是,若承包人不繼續承包的,或者依照法律規定承包人不能繼續承包的,則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2.承包人放棄承包權的——交回承包土地的
3.提前收回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成考民法相關知識點
(一)民法淵源的概念
民事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
(二)民法淵源的種類
1、制定法:
(1)法律;
(2)行政法規中的民事規范;
(3)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的民事規范;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2、習慣法:
民事主體在長期生產、交易和生活中形成的習慣,在不與法律相抵觸的情況下,經國家認可后,具有民法淵源的效力。
(三)民法的解釋和類推適用
民法解釋,是對民事法律規范的確切含義、真實意旨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等所作的說明。
根據作出民法解釋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
根據作出民法解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為:有權解釋(正式解釋)、無權解釋(學理解釋)。
類推適用:在沒有明確的民事法律規范可以適用的情況下,有關法律適用機關根據民法的基本精神,選擇其他類似的規范來適用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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