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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罪犯勞動考核制度研究
內容摘要:
生產勞動是監獄改造罪犯的傳統手段,如何使傳統手段煥發新的生機,筆者重點從罪犯勞動能力分類和與之對應的考核制度方面進行了總結和思索,努力使生產勞動更好地服務改造罪犯這一監獄中心工作。
關鍵詞:罪犯、勞動、考核
《監獄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該條款闡明組織罪犯勞動是監獄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第七十條規定“監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并為釋放后就業創造條件”,為了實現監獄“懲罰與改造”罪犯的目標,監獄工作者必須結合實際,針對不同的罪犯進行分類管理,將罪犯安排在合適的崗位上,并制定與之相對應的勞動考核標準。筆者就從罪犯勞動改造考核的角度對實際工作中的做法和自身的思考進行闡述,對目前監獄在勞動改造方面的做法進行綜合總結,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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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監獄建立了對罪犯勞動能力分類制度
監獄在實際工作中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對服刑罪犯有無勞動能力,勞動能力的大小、特點等進行考察和分類,并以此為依據確定罪犯是否參加勞動,參加何種類型和強度的勞動,定出適當的勞動指標,并將其完成指標的情況作為勞動改造表現的重要依據。例如監獄工作中就對老、病、殘犯進行了鑒定和審批,審批后的老病殘犯不再有硬性的勞動指標,而是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對罪犯勞動能力進行甄別分類,使有勞動能力的罪犯都能在一個起跑線上實施勞動改造,盡量避免因罪犯年齡及身體等客觀因素帶來的改造利益的失衡,不至于因客觀因素而影響罪犯勞動改造的效果,有利于正確運用勞動改造罪犯。
二、監獄在實際工作中對罪犯進行人崗匹配的具體做法
(一)開展多個勞動項目,在勞動項目中進行匹配。在一所監獄或監區內從事多個生產勞動項目,并根據不同項目對人員能力、技術不同的要求實現人崗匹配,使罪犯各施所長,不因為勞動能力懸殊而影響改造效果。如某監獄有電子元件生產、服裝加工、制品制作等三個項目,在人員搭配上,就可以把年紀輕的、視力好的安排到電子元件生產和服裝加工兩個項目上,而把年齡稍大、動作慢、視力差的安排到制品制作上。 (二)同一個項目,在不同工序中匹配。即使是同一個項目(如服裝 2
加工),它也會有多個勞動工序和環節,從而產生相應要求的不同勞動崗位。就拿服裝加工來說,大致它可能有裁片、各部位的縫合、壓邊、上扣、裁線頭、熨燙、裝箱以及倉管等環節,不同的環節,可以安排不同勞動特長和能力的人,對于裁片、打機子等核心環節,必須要技能嫻熟的人當擔,而剪線頭、裝箱等環節則可以由一些勞動能力較弱的人承擔。
(三)在直接生產工和輔助工之間匹配。這種人崗匹配方式應該是比較傳統,而且好實施、效果好的方法。身體健康,手腳靈活的罪犯安排到直接從事生產崗位上,而安排那些年紀大的,身體有殘疾的安排到輔助崗位上,如:打掃清潔衛生、開飯、輔料保管等崗位,讓罪犯各盡所能。
(四)定檔定級匹配。罪犯勞動,不僅在類別上進行劃分,即使在同一工種上勞動,也要體現積極與消極,成績大小的差別,所以一些地區按罪犯勞動能力的大小定檔定級,級別高的勞動任務多,對應的考核分也多,另外還把它作為一種區分先進與落后的精神獎勵標桿,較好地促進了罪犯的勞動改造。
三、基于罪犯勞動分類完善相應考核制度
對罪犯進行勞動考核,是改造罪犯的有力武器。它既有監督約束罪犯認真勞動改造的作用,又有調查研究,掌握情
況,合理組織勞動生產,調動罪犯勞動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是實施勞動考核的基礎和保證。從罪犯勞動分類的角度完善罪犯勞動考核制度: (一)在改造態度方面的考核要跨越勞動崗位的界限,一視同仁。也就是罪犯不論在哪個勞動崗位上,只要改造態度端正,遵守安全生產規程,完成當月崗位規定的勞動量,即可得到一定的考核分(如:云南的罪犯考核辦法中這一項罪犯可得勞動規范基本分2分和勞動規范綜合獎分1分,共3分),這一點是對罪犯勞動改造的最基礎的認可。這使罪犯認識到,不論自身條件如何,監獄都給予了自己平等改造的機會,給了自己立功減刑的希望。
(二)通過分級和鼓勵超產來肯定先進。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監獄警察是通過對人均勞動能力的掌握來對任務量進行下達。但如果人人都干平均數,那么能力強的就會造成精力閑臵,能力弱的就會完不成任務受到懲罰。那還不如對罪犯按勞動能力大小進行定級,能力強的干高等級的勞動量,得到更高的考核分及物質、精神獎勵,能力弱的干低等級的勞動量,得到更低的考核分及物質、精神獎勵。
《完善罪犯勞動考核制度研究》。
(三)如何對罪犯的勞動能力進行鑒別。在罪犯勞動分類和分級過程中遇到的最普遍和是最棘手的問題就是如何鑒別罪犯的勞動能力,目前的勞動能力是真實的還是欺騙性的。筆者認為,在進行教育、懲戒等措施后罪犯仍達不到下達的勞動
指標的,給予一定期限考察(如:半年),這一期限內,觀察期完成指標的百分比(如:80%),則考察期后將其任務下達到其完成情況的平均水平,將其定在較低勞動等級,給予較少考核分。也就是說通過較長周期的考察(考核期間按原標準進行懲戒)來確定罪犯的真實勞動能力,以保證罪犯投機行為的存在。
生產勞動是監獄改造罪犯的傳統手段,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監獄工作的發展,如何使傳統的手段適應新形勢的發展,更好地服務改造罪犯這一中心工作,我們監獄工作者應該在實際工作中給予更多的思考、研究和實踐總結。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2.《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教程(使用)》
完善罪犯勞動考核制度研究 [篇2]
為了改革和完善對罪犯的考核、獎罰制度,提高改造質量,近幾年來,山東、遼寧、云南、廣東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廳(局)聯合發文,實行了計分考核獎罰罪犯的辦法。實踐證明,這項改革在增強考核工作的準確性,克服以往工作中的隨意性,加強基層基礎工作,調動罪犯的改造積極性,提高改造質量等方面,都起到很好的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著地區、單位之間做法不夠統一、規范,有的單位用分數直接折抵刑期,沒有完全落實干部直接負責考核等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做到考核準確,獎罰合法,我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項工作進行了調查研究,起草了《司法部》,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主動與當地人民法院、檢察院聯系,統一認識,密切配合,確保本規定的順利實施。對尚未開展此項工作的單位,要先行試點,逐步推廣。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報告,以便總結經驗、教訓,不斷加以改進和完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改革和完善對罪犯的考核獎罰制度,準確運用計分的辦法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現,以有效地調動罪犯的改造積極性,提高改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勞動改造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監管改造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2)條國務院行政法規(1)條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對罪犯的計分考核獎罰辦法,要做到指標合理,考核準確,手續簡便,獎罰合法。
第三條計分考核獎罰罪犯,必須堅持合法的原則,注重思想改造的原則,計分考核與管理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調動罪犯改造積極性的原則,干部直接考核的原則,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條對罪犯按月實行考核,在達到百分的基礎上,對積極改造的給予獎分,對有違紀行為者給予扣分;并以獎分、扣分的累計分數作為行政獎罰的依據,實行不同的處遇。
第五條干部在計分考核過程中應當秉公執法,嚴禁利用計分考核索賄受賄,徇私舞弊。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考核分為思想改造和勞動改造兩部分,思想改造滿分為55分,勞動改造滿分為45分。
第七條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達到以下各項要求的,可以得到思想改造基礎分滿分,勞改機關還可視情節給予獎分。
(一)承認犯罪事實,認識犯罪危害,認罪悔罪,服從判決;
(二)認真學法,自覺改造世界觀,如實向干部匯報思想,檢舉揭發壞人壞事;
(三)服從管教,嚴禁遵守監規紀律,積極維護勞動、學習、生活秩序,愛護公共財物,講究衛生,講究文明禮貌;
(四)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學習態度端正,考核成績合格。
第八條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達到以下各項要求的,可以得到勞動改造基礎分滿分,勞改機關還可視情節給予獎分:
(一)積極勞動,服從調配,按時完成規定的生產指標和勞動定額;
(二)重視勞動質量,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產品符合標準要求,次品、廢品率不超過規定指標;
(三)物質消耗不超過規定指標,注意修舊利廢和增產節約;
(四)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規定,未發生生產事故,愛護勞動工具,保持勞動環境整潔衛生。
第三章 考核的組織和方法
第九條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成立考核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掌握和處理考核、獎罰中的重大問題,具體業務由獄政部門辦理。
大隊、中隊成立由干部組成的考核評審組,負責考核的具體實施。
第十條干部應當直接考核罪犯,做好數據匯總和臺帳管理工作。
《完善罪犯勞動考核制度研究》。
第十一條考核計分要嚴格依據考核內容和標準,做到的計滿分,做不到的扣分,完成好的加分。犯人對加分、扣分不服時,可以提出申辯,考核評審組或考核領導小組應當認真復查,并及時給予明確答復。
第十二條加、扣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對罪犯需給予加、扣分時,由分管干部按規定填寫《加、扣分審批單》,報考核評審組集體審核后,由主管干部依據該核定的事實和審批權限實行專人審批。
第十三條加、扣分的審批權,根據分數多少,分別由中隊、大隊、支隊(監獄)行使,任何人都不得越權加分或扣分。
第十四條百分考核實行“日記載、周評議、月公布”制度。對罪犯給予加、扣分的,應當及時公布,隨時聽取意見,并及時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
第十五條思想改造與勞動改造兩者分數不得相互替補。凡月度思想改造、勞動改造均滿基礎分的,其超分可計入累計積分;思想改造不滿基礎分,勞動改造超過基礎分并得獎分的,只享受物質、經濟獎勵。
第十六條凡惡習不改,有重犯原犯罪性質的違規違紀行為的,在同樣條件下從重扣分;對原犯罪有突出悔改表現的,給予高分獎勵。
第十七條凡有工時定額的勞動,一律按工時定額進行考核;無工時定額的勞動,可參照考核內容,以人定崗、以崗定責、以責定分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罪犯在保外就醫、入監教育和出監教育以及住院治療期間,不納入百分考核范圍。老、病、殘犯人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主要考核思想改造表現。
第十九條罪犯在禁閉或嚴管期間,不參加計分考核,同時要根據其違紀行為從重扣分,但所余積分仍然有效。解除禁閉或嚴管,經1個月考察后,繼續計分考核。
第二十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除依法懲處外,以前所得積分一律取消,處理后經3個月考察重新計分。
第二十一條罪犯依法提出正當申訴和控告的,不影響其考核計分。但利用申訴無理取鬧,申訴被駁回后又無理纏訴的,應給予扣分或其他處罰。
第四章 獎罰
第二十二條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授予勞改積極分子稱號、依法呈報減刑或假釋。
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又犯罪的,依法懲處。
第二十三條計分考核應與行政獎罰掛鉤,依據罪犯悔改表現的事實給予加分,并依據加分的多少,分別給予表揚、記功、授予勞改積極分子稱號;依據罪犯抗拒改造、違規違紀的行為給予扣分,并依據扣分的多少,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
第二十四條勞改機關根據計分考核結果,除給予罪犯相應的獎罰外,還應在活動范圍、通信接見、接受物品、生活待遇、文體活動等方面,給予罪犯不同的處遇。
第二十五條對罪犯的減刑或假釋,由勞改機關的大、中隊干部集體研究呈報,支隊(監獄)有關部門討論,并邀請駐勞改機關的檢察院(組)人員列席參加,按照罪犯綜合改造表現,擇優依法提請減刑或假釋。
綜合改造表現包括:
(1)罪犯改造的一貫表現;
(2)揭發檢舉違法犯罪的情況;
(3)罪犯的原犯罪性質、刑種和刑期,對原犯罪的悔改程度,同時,適當考慮原判有無偏輕、偏重的情況;
(4)所獲行政獎勵次數和獎勵總分,在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取思想改造分高的。
第二十六條具有《全國法院減刑、假釋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的六種立功表現的罪犯,不受計分考核的限制,勞改機關應當予以記功并及時依法提請減刑或假釋。
第二十七條對累犯、慣犯的考核、獎勵應當從嚴掌握,一般入監后經半年至1年的考察,方可參加計分考核。
第二十八條在提請法院對罪犯減刑、假釋時,應當嚴格按照《刑法》和《全國法院減刑、假釋工作座談會紀要》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二十九條對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的罪犯,考核所得積分,供法院審理減刑時參考。待裁定減刑后的下個月起,考核積分重新起算。
第三十條勞改機關提請減刑、假釋,應做到事實清楚,材料齊全,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報送材料包括:
(1)提請減刑、假釋意見書;
(2)罪犯評審鑒定表;
(3)獎懲審批表;
(4)終審法院判決書、裁決書;
(5)歷次減刑、改判裁定書的復制件;
(6)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證明材料;
(7)計分考核的分數等數據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實施前,受過獎勵或處罰的,區別情況折分入檔,與本規定實施后所得積分合并兌現。
第三十二條有關生產勞動的考核和分數劃定,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可根據本單位的生產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考核內容和分數劃定標準,生產分數應與思想改造分數相適應。
第三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可根據本規定并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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