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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監控管理制度
1、總 則
1.1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九鋼公司能源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杜絕浪費現象,依據公司《能源管理制度》,結合實際情況,特制訂。
1.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單位在本公司生產區域內的各種能源使用活動(風水電氣等)的管理。
2、管理職責
2.1 設備機動部是能源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動力廠能源監控管理職能的監管、審核;結合生產、經營狀況,對能源管理工作做出決策,并審批實施方案。
2.2 技術中心是工藝技術節能、技術支撐的主管部門。
2.3 生產部是公司用能協調平衡的主管部門。
2.4 動力廠是公司能源監控的直接管理單位,負責公司能源監控日常管理,協助公司能源供用平衡、能源監控與聯系協調;制定能源消耗定額指標;對公司內部用能進行審核;組織各單位進行能源稽查及考核工作;參與自動化部能源計量器具的抄錄工作,以及原始數據的備案工作。
2.5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能源監控管理。
3、能源監控管理組織機構
3.1 成立能源監控領導小組:
組 長:動力廠廠長
副組長:動力廠能源主管廠長
成 員:各單位第一責任人
能源監控領導小組下設能源監控管理中心,由動力廠設置成員。
4、能源監控管理內容
4.1 能源稽查管理
能源監控管理中心每旬組織一次能源稽查,依據《節能工作指南》,對各單位“跑、冒、滴、漏”現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和督促整改;各單位能源稽查小組每周對本單位的能源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并形成通報于每周五前報能源監控管理中心,能源監控管理中心于每月27日前將能源稽查情況匯總上報設備機動部。
4.2 能源平衡管理
4.2.1 能源監控管理中心統籌管理公司風、水、電、氣等能源,有權根據生產需要,停止部分工序的能源供應,各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
4.2.2 各單位根據公司生產情況,將檢修和停產時間盡量安排在尖、高峰段;不需要連續生產,間斷運行的設備,盡量安排在谷段和平段生產,能源監控管理中心對此進行監控管理。
4.2.3 所有用能單位的停供系統檢修,必須提前安排好檢修計劃,且提前一天上報能源監控管理中心;系統臨時出現故障需緊急停用能源的,應及時上報動力廠能源監控管理中心;在恢復用能前需提前30分鐘告知能源監控管理中心,外供系統因檢修或故障切斷能源后,需恢復用能應提前一天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所有用能單位避免因信息傳遞不及時造成能源平衡失控或能源浪費現象。
4.2.4 各工序應確保用能穩定,出現異常情況將影響能源回收利用時,需提前30分鐘上報能源監控管理中心。
4.2.5 能源監控管理中心對能源利用效率(如熱裝熱送率、熱送溫度、爐溫等)進行監控管理。
4.2.6 嚴禁用能單位在非事故狀態下超計劃使用能源,串用、濫用能源。
4.3 能源接入或終止審批
4.3.1 各單位接入新能源必須提出申請(見附件一),經能源監控管理中心審查,通過能源監控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后,方可進行接入工作。
4.3.2 用單位終止能源用點后,需在3個工作日內向能源監控管理中心報備。
4.3.3 各單位不得在埋地供水管道及其設施上埋設其他管線、修建建筑物,不得對介質管網系統進行私用改造,確實需新建改造的,需以報告形式、經能源監控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實施。
4.4 能源指標管理
4.4.1 用能單位需參照《九鋼公司各用能單位目標指標一覽表》(見附件二)進行管理,并將相關指標嚴格控制在目標范圍內,每月28日前將本單位能耗進行對比、分析及總結節能亮點和超指標情況說明上報能源監控管理中心。
4.4.2 各單位的無功補償裝臵必須投入使用,確保功率因數高于0.95;各類節能裝置設施同步運轉率大于98%,能源監控管理中心對此數量進行實測、監督管理。
4.5 其它
4.5.1 各計量器具具備準確性、數據的真實性。
4.5.2 所有用能單位,應加強、重視節能科技攻關工作,應把工藝節能、提高爐窯效率、燃燒技術、余熱余能回收利用、動力節能作為科技攻關的重點。節約能源,避免出現因節能攻關不到位或人為因素造成各種能源浪費現象。 5、考核
5.1 違反能源稽查管理要求,考核責任單位300元/次。
5.2 違反能源平衡管理要求,考核責任單位300元/次;由于信息傳遞不及時,導致能源平衡失控,造成能源浪費現象,考核責任單位2000元/項·次。 5.3 違反能源接入、終止審批程序,考核責任單位1000元/次;由于私用新建改造,造成能源平衡失控或生產中斷,依據公司事故故障管理進行考核。 5.4 各用能單位嚴格執行各項用能指標,指標連續三天超標考核用能單位2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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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能源監控管理中心應做好檢查、通報、審批手續等歸檔管理,設備機動部不定期進行抽查,未按要求執行考核能源監控管理中心責任人300元/項.次。 5.6 其它違反能源相關項按《2017年設備專業管理考核辦法》、《九鋼公司節能管理工作指南》及《設備管理制度匯編》相關要求執行。 6、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設備機動部。
附件一、《新能源接入申請單》
附件二、《九鋼公司各用能單位目標指標一覽表》
附件一 新能源接入申請單
注:一式三份,申請單履行完畢后原件能源監控管理中心留存,申報單位和維修廠各執一份。
附件二 《九鋼公司各用能單位目標指標一覽表》
附注一:各個用能單位用能標準(煤氣)。單位:m/t
附注二:各個用能單位用能標準(鼓風)。單位:km/t
附注三:各個用能單位用能標準(水)。單位:m/t
附注四:各個用能單位用能標準(電)。單位:Kwh/t
附注五:各個用能單位用能標準(供風)。單位:Km/t
能源監控管理制度 [篇2]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礦監測監控系統的安全管理水平,確保系統的穩定、可靠運行,發揮其在礦井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集團公司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細則》、《國瑞公司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細則》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新興煤礦》。
一、職責劃分
1、通風科負責對井下各作業場所監控系統的方案設計、綜合管理工作,包括井下各現場、作業地點所需要的環境監測傳感器的種類、位置、斷電范圍等。
2、監測電工(機電電工協助)負責從所屬作業巷道入口開始在工作面范圍內的全部監控分站、傳感器、信號線的領取、運輸、安裝、鋪設、維護及現場巡檢等工作。
3、施工隊負責隨著工作面的推進移動、回收瓦斯傳感器及傳輸電纜,當傳感器電纜要用完時,應及時匯報調度室,由調度室安排監測電工補充電纜。
4、機電部門檢修或更換與分站、斷電儀等相關的電器設備,或有計劃區域性停電檢修影響監測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的必須提前1天匯報調度室,經分公司批準,生產、安全礦長或調度室主任批準后,監測電工配合實施,各個部門無權中斷監測監控裝置的正常運行。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按時間處罰每中斷1分鐘罰款5元。
5、各個部門在斷電裝置出現故障未采取措施,未經分公司批準,
生產、安全礦長或調度室主任批準,不得指示甩掉斷電裝置不用。
二、監測設備安裝標準及處罰制度
1、鋪設的監測線路必須使用專用阻燃或光纜,嚴禁與電話電纜連接,并且要與動力電纜保持150mm—300mm以上的距離。否則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元。
2、監測設備本質安全電路部分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高壓部分必須按照煤礦防暴要求封蓋。否則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元
3、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適合。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4、傳感器和井下分站的安裝位置和瓦斯傳感器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及斷電范圍要符合有關要求。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5、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掘進工作面瓦斯傳感器應吊掛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m,且在風筒出口的另一側位置處并隨著工作面的延伸而移動,使之始終處于小于5m的位置;回風瓦斯傳感器吊掛在混合回風點以里10—15m之間;掘進工作面迎頭瓦斯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距迎頭50m內的傳輸線吊掛由施工隊負責。回風流瓦斯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傳輸線吊掛由監測電工負責。否則對相關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6、回采工作面瓦斯傳感器應吊掛在距切巷煤幫不大于10m/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的位置;上隅角瓦斯傳感器應安裝在距頂不大于300mm距幫不大于500mm;回風流瓦斯傳感器應吊掛在距回風口10—15m處,距頂板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
200mm無淋水的位置,回采工作面迎頭瓦斯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傳輸線吊掛由施工隊負責。回風流瓦斯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傳輸線吊掛由監測電工負責。否則對相關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7、瓦檢員每班要認真檢查瓦斯傳感器懸掛位置及監測電纜吊掛情況,不符合要求的,要現場整改,瓦檢員監督不力的,對瓦檢員罰款50元。
三、瓦斯、風電閉鎖管理及處罰制度
1、通風科監測電工負責瓦斯閉鎖線的安裝、維護、拆除。
2、機電科負責風電閉鎖的安裝、維護。
3、設計供電方案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預留斷電接口。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4、通風科要正確設置測點的斷電點及斷電設置,否則對通風科罰款200元。
5、采掘工作面有閉鎖總開關而沒有設“閉鎖”點的或沒接閉鎖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6、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經通風科同意。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罰責任人100元。
7、每隔10天由分公司監測服務站,礦通風科、機電科共同參與,對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范圍及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通風科監測電工建立專項記錄,否則對通風科監測電工、機電科相關人員各罰100元,無記錄罰款30元。
8、瓦檢員若發現停風、瓦斯超限,閉鎖不起作用,立即通知通風科、機電科共同處理,對有責任的單位罰款500元。
四、安全監控裝置的使用維護及處罰制度
1、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瓦斯傳感器必須由施工單位對安全監控裝置采取保護措施。否則因施工單位保護不完善造成瓦斯傳感器傳輸線斷線罰款1000元,造成瓦斯傳感器損壞處罰2500元。另按誤時計,每中斷1分鐘罰款5元。
2、巷道在灑水、搬運大件材料等過程中,未采取保護瓦斯傳感器、電纜等措施,造成瓦斯傳感器失靈、信號傳輸中斷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3、破壞監測設施(包括糊瓦斯傳感器、破壞監測分站、敲打瓦斯傳感器、等行為),造成監測信號失真的或無法實現斷電功能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4、無計劃停止監測分站電源、中斷監測信號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另按誤時計,每中斷1分鐘罰款5元。
本制度自下發日期開始執行,有通風科、安監科、調度室、機電科負責監督落實。
通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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