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監控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我司道路營運車輛安全監控系統的使用和管理,結合我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公司GPS監控管理及處罰辦法:
一、我司貨運車輛按規定安裝車載GPS設備。
二、貨運安全科長負責貨運車輛的安全管理。
三、安全員負責辦公室GPS監控(白天),夜間由安全科陳凱負責安排專人進行監控,節假日按值班表執行,由值班人員負責監控。
四、安全職責
(一)監控人員職責
1、學習宣傳并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和上級領導,利用好GPS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
2、落實片區、線路、車輛、駕駛員包干管理負責制,對包干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指導、教育、監督、檢查職責,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3、熟悉單位所經營的線路,對安裝有GPS車載終端的車輛要做到管理到位,監控到位,對GPS的日常使用情況心中有數。
4、每天及時對車輛的運行動態進行監控,并作好相關的監控記錄,對因故不能監控的車輛要及時與駕駛員和安裝公司進行聯系查明原因,聯系進行維修,在24小時內排除故障(并做好相應記錄),保證GPS車載終端能正常使用。
5、對監控中所發現的超速、超時疲勞駕車、超越線路行駛等違法行為,要及時通知當事駕駛員立即中止違法行,并進行記錄備案;對人為損壞GPS車載終端等違法行為及時向安全科和上級領導匯報,由公司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并向全司駕乘人員進行通報。
6、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工作動態和進度,積極大膽地提出工作改進方法和合理化建議,詳細記錄工作日志。
7、對超速、超時疲勞駕車等違法行為每月要進行歸納、分析和統計,并及時向公司報送GPS監控情況月報表。
8、積極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自覺參加行業管理部門或單位安排組織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加強業務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和業務技能。
(二)駕駛員職責
1、駕駛員應當學會正確使用GPS車載終端系統并了解其使用功能,并負責對車載終端正常維護工作,發現車載終端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及時向公司管理人員報告,以便及時進行維護,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維護人員對設備檢查和維護;若未將故障及時向公司匯報的,視作人為故意瞞報,將按相關GPS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2、確保GPS車載系統處于良好運行狀態,嚴禁人為破壞(如拔線、灌水、遮擋接受天線、攝像頭等),拆除和改變車載終端的使用性質和結構;嚴禁無故或者手動報警,擾亂GPS管理平臺的正常使用和報警功能。
3、不得私自撤換,加裝GPS車載設備或者將其另作他用。
4、嚴格遵守相關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并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行車管理制度,自覺接受監控平臺監控,對監控中心發出的糾正違法違規行為通訊信息及時做出反映,立即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5、按規定執行車輛在進入加油、加氣站時,不得接聽或者拔打電話以及操作GPS車載系統。
五、違規處罰
(一)監控人員違規違紀處理
1、脫崗、漏崗一次處罰50元,并進行教育學習批評,寫出深刻檢查,向全公司通報;第二次處罰100元,并進行教育學習批評,寫出深刻檢查,向全公司通報;第三次解除勞動合同。
2、監控不力,未及時發現或處理所監控車輛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第一次處罰50元,并進行教育學習批評,寫出深刻檢查,向全公司通報;第二次處罰100元,并進行教育學習批評,寫出深刻檢查,向全公司通報;第三次解除勞動合同。
3、對所監控駕駛員(車輛)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漏報、緩報、隱瞞不報的第一次處罰100元,并進行教育學習批評,寫出深刻檢查,向全公司通報;第二次處罰200元,并進行教育學習批評,寫出深刻檢查,向全公司通報;第三次解除勞動合同。
4、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重大事故的,按國家法律追就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駕駛員(車輛)違規違紀處理
1、在使用GPS車載終端設備時,如發現系統出錯應及時通知公司安全科處理,如因不及時通知而造成GPS不能正常監控記錄數據,造成不能調取監控記錄的,給予200元的經濟處罰。
2、不按正確方法使用或者改變GPS車載終端設備的,維修費用除駕駛員自行承擔外,將給予1000元的經濟處罰,同時強制下車學習3天、車輛停運3天。
3、駕駛員發現GPS故障不向公司(或GPS公司)報告的、對故意破壞GPS設備的(擅自斷線,折裝或故意造成GPS無法監控),造成GPS車載終端設備損壞的,逃避監控的、一律停業整改,將給予2000元的經濟處罰,同時強制下車學習7天、車輛停運7天;并責令修復好GPS設備,其維修費由駕駛員自行承擔外,情節特別惡劣的,解除勞動合同,其在公司繳納的所有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其終身在公司從事客運車輛的駕駛資格,納入長壽客運企業黑名單庫。造成事故損失的追究其法律和經濟責任。
《GPS監控管理制度》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余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4、對初次超速的且在10秒內減速至規定速度的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教育警告、抄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重慶
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5、凡達到安全限速的,且超速時間長達10秒(含)以上的視作超速,均將受到相應處罰:
A、超過規定安全行車限速標準,且持續時間在10秒(含)以上的,一次罰款200元,兩次處罰300元,三次以上處罰500元。并將違法數據報告給交巡警支隊,并抄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重慶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B、對屢次超速無改正的駕駛員堅決清理出我司的駕駛員隊伍,納入 客運企業黑名單庫。且終身不得在我司駕駛客車輛。
六、國家二、三級路、省道等限速60公里,三級以下道路限速40公里,鄉村道限速10-20公里;城區、場鎮限速40公里;城區、場鎮、學校、旅游區、彎道等特殊地點若有限速標志,請嚴格按限速標志規定速度行駛;車輛駛出核定營運線路進行車輛保養維護,按國家對該行駛路段限速規定進行安全行駛,嚴禁超速;為提前給大家做出預警,我司對國家限速60公里的,我司規定為55-59公里為預警,國家限速40公里的,我司定為35-39公里為預警,請大家嚴格遵守,違者重處并取消安全獎資格。
GPS監控管理制度 [篇2]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科學發展觀,依靠科技進步,強化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范道路運輸經營行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交通廳云交安監(2017)942號文件精神,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單位,汽車客運站、經營者、駕駛人及各類GPS管理人員都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集團公司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GPS安全監控、管理服務為一體平臺;提供集團公司內部道路運輸GPS車載終端的安全監控、管理服務等功能。
二、組織機構
第四條 安全工作事關重大,無論體制如何改革,也不論生產經營方式如何變化,安全工作仍必須堅持“四個不動搖”。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不動搖;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不動搖;堅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動搖;堅持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綜合治理與監控不動搖。
第五條 集團公司建立集團內部GPS安全監控、管理服務
為一體的平臺,各二級運輸經營單位均接入此平臺對本公司車輛進行時時監控管理。 各監控中心必須堅持“集團統一指揮,分級監督管理,責任層層落實,誰上崗誰負責” 的管理原則。,
第六條 監控平臺人員編制:集團公司GPS監控中心一配備3名專職監控員,各二級運輸經營單位監控平臺配備1名專職監控員。
三、工作職責
第七條 各二級單位領導職責
各單位領導提高認識,把GPS系統管理工作作為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來抓,安排專職或者兼職GPS監控管理人員,認真做好GPS監控管理工作并從嚴管理;各單位要對所屬車輛GPS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建立GPS監控管理的各項臺賬。
第八條 GPS監控管理中心工作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規章制度,嚴格監管,規范服務。
2、對GPS監控管理系統平臺的規劃、建設、維護、技術管理及安全監控管理工作應負具體的管理責任,并向領導小組負責,全面負責監控、調度、故障技術分析和日常管理工作。
3、負責落實監控中心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車輛、駕駛員檔案(包括督促二級運輸經營單位平臺隨時更新經營者和駕
駛員在監控系統上的聯系電話)及各種超速、超線路及相關業務報表,督促監控管理員按規定上報各類業務報表。
4、督促落實超速、超線路及其他違規的處理及整改反饋情況。
5、加強對GPS監控系統及設備管理與維護的監管工作
第九條 GPS安全監控員工作職責
1、為充分發揮GPS安全監控管理功能,確保被監控車輛安全運行和科學調度,監控員不得在網上玩游戲、聊天或進行與監控無關的網上活動
2、嚴禁非工作人員使用GPS監控系統和設備。
3、集團內專職監控員須經專業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
4、監控員必須熟練掌握GPS系統各種操作方法,掌握電腦知識和操作規程,隨時做好電腦維護和病毒預防措施,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6、監控員必須隨時注意系統傳回的每條信息和報警,不得無故離開監控信息平臺。
7、嚴禁酒后上班,防止影響系統和設備的東西損壞設備。
《GPS監控管理制度》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余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8、認真堅持交接-班制度,清查設備和監控室內物品完好齊全交接-班簽字。
第十條 GPS車載終端經營者和駕駛員工作職責
1、安裝GPS車載終端的經營者和駕駛員必須熟悉車載終端性能,并熟練掌握手動報警、信息輸出等操作方法,清楚明白終端顯示器上各種符號及數字信息等所表示的含義。
2、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終端設備,嚴禁拔線、淋水、斷電、私裝開關、屏蔽信號等人為破壞車載終端,必須保證車載終端完好、保持設備性能良好,信息傳遞暢通。否則,按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3、使用GPS車載終端的經營者必須按規定繳納服務費和信息費,避免欠費停機而影響設備正常工作。
4、嚴禁經營者和駕駛員擅自取掉車載終端SIM卡,影響信息輸送、接收和保存;經營者和駕駛員凡變更手機號必須告訴監控分中心更改系統上的聯系電話。
5、嚴禁經營者和駕駛員無故或惡意手動報警,擾亂平臺正常工作。
6、在不影響安全行駛前提下,關注終端顯示信息。
四、設備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車載終端若出現故障,由制定廠家GPS維修員進行修理,集團公司GPS監控中心每月向廠家收集維修記錄表,隨時掌握各二級單位運營車輛GPS終端情況。
第十二條 日常維護由GPS監控員按照微機使用方法進行維護。
第十三條 各級監控中心微機的使用操作,必須嚴格按照GPS監控系統操作規程進行,認真遵守微機程序進行操作。
第十四條 監控員一旦發現系統出現問題,個別車輛無法監控或信息不通等,必須立即和集團公司相關部門或專業維護人員聯系,以最短時間對系統進行恢復處理。
第十五條 駕駛員對車載終端應按《使用說明書》提示進行規范操作,車載終端工作異常必須及時和監控分中心、中心反映。
五、安全監控制度
第十六條 各平臺必須充分利用GPS系統全程限時、分段限速功能,除按不同等級道路設定車速報警外,各分公司對經營線路,尤其是超長線路,必須對不同路段,特別是途經彎道、陡長坡道、集鎮路段、事故多發地點等路段,應根據不同程度危險系數設定超速限制,并及時給予警告以對車輛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監控管理。
第十七條 對跨省超長線車輛,監控員必須充分利用GPS系統對疲勞駕駛的警示作用,一旦發現車輛未在電子地圖上指定的換駕點停車,監控員必須發出警告并指令其立即停車換駕,同時做好監控記錄。
第十八條 電子地圖明確顯示每輛車正常經營線路和行駛區域,監控員必須充分利用這一功能,加強對營運車輛跨線、超區域行駛等違規現象管理,一旦發生這種違規現象必須發出警告并指令其立即終止違規行為,同時做好監控記錄。
第十九條 監控員對運行車輛必須全過程監控或作全過程信息分析,對出現非正常停車,非準時到點等異常行駛情況,必須立即和駕駛員取得信息互通,并做好監控記錄。
第二十條 監控員對車輛行駛中出現超速、疲勞駕駛、非正常停駛等違規現象而給予警告提示不能終止其行為時,除繼續給予指令外,必須立即將情況向領導匯報,以便進一步采取強制措施終止其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監控員必須按集團監控中心統一印制的表格,認真填寫每日《麗江交通集團有限公司GPS監控中心記錄》,根據表格內容做好詳細記錄,尤其對警告內容、采取措施、處理結果等必須詳細記錄。
第二十二條 各車屬分公司應將本公司《車輛經營路線圖》、《各道路和各路段限速表》、《重點監控車輛列表》、《每月監控數據分析表》等內容,繪制成圖表,并懸掛于監控室顯眼位置,以便直觀、系統、科學地實行GPS監控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于特殊情況如搶、盜、劫以及車輛發生事故等,監控員必須及時掌握車輛所處詳細地理位置、基本情況、事
態后果,同時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視情況通報110、120、122、集團GPS監控中心,實施安全遙控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分公司應充分利用好GPS系統生產調度管理功能,對車輛的維護保養、年審檢測等給予提示,對修路改道等臨時性通知應及時通過GPS系統告訴駕駛員。
第二十五條 駕駛員對GPS監控中心傳來的管理調度警告提示必須積極配合,待車輛收班后必須主動地就被警告事件向相關領導或部門作詳細陳述,認清事件本質及其后果,杜絕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六、分段限速監控制度
第二十六條 由于公司經營范圍內路況復雜,道路等級不一,高速路與城鄉公路交叉混雜,對道路運輸安全造成重大影響。運營車輛車速限制不能按單一標準限速,所以集團公司特制定本制度,對集團公司車輛采用分段限速。
第二十七條 所謂“分段限速”是指客運班車從甲地到乙地過程中,根據現行的道路等級和路段限速規定,針對具體的路段而對班車設置相應速度限制標準。
第二十八條根據集團公司的規定,對每輛車的基本限速均有所差異。而分段限速又依據各車行駛的道路條件對各段特殊路段進行限速,限速必須低于該車的基本限速速度。
第二十九條 分段限速本著“抓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效控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原則,對事故多發路段、路基下沉路段、冰凍路段、彎急路窄路段、長距離下坡路段等較特殊較危險路段嚴格限速,GPS監控員應時刻注意GPS報警,在以上路段出現超速報警時,及時給以警告,并作好記錄。
七、信息業務處理
第三十條 監控員必須根據每日填寫的《GPS安全監控記錄表》,分析歸類匯總,包括:1、車輛超速記錄情況;2、超區域、跨線違規行駛情況;3、疲勞駕駛行車情況;4、非正點應到班和行駛非正常?壳闆r;5、駕駛員對各級監控中心給出的警告和提示執行情況等內容的《車輛安全監控動態分析報告》。
第三十一條 各級GPS監控中心分別半年和年度做一次總結,并結合本GPS監控中心車輛進行同期對比,為下一步安全管理和調度管理工作中提供科學決策和對策措施依據。
八、GPS車載終端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條 為了確保GPS監控終端的正常運行和使用壽命,經營者及駕駛人要認真做好車輛GPS監控終端的維護保養工作,若GPS車載終端不能正常工作3天,視同車輛安全機械不合格,禁止上路營運。
第三十三條 禁止駕駛人員為逃避監控,蓄意損壞GPS車載終端設備(如破壞主機、切斷電源、私自安裝開關、屏蔽GPS
信號)的,除全額支付損壞部分的材料及維修費用外,處當事人3000元罰款,如果出現三次以上情況,班線車將注銷駕駛員準駕證,危貨車及旅游車將停辦各種業務。
【GPS監控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GPS監控使用管理制度11-23
gps系統監控管理制度11-23
GPS監控平臺使用管理制度10-21
GPS使用監控管理制度11-23
車輛gps安全監控管理制度11-23
gps監控管理系統使用管理制度11-23
GPS監控崗位職責05-29
gps管理及監控制度11-23
公司車輛GPS監控系統管理制度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