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征地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建設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南京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04〕93號)執行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玄武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下關區、雨花臺區、棲霞區(以下簡稱“江南八區”)范圍內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上原建于集體土地上房屋被拆遷的,以及撤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遷的,不論被拆遷人是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適用本辦法。
臨時使用土地涉及農民房屋拆遷的,按本辦法規定實施拆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系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需實施征地房屋拆遷,并依法給予被拆遷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房屋拆遷,包括住宅房屋拆遷和非住宅房屋拆遷。住宅房屋拆遷包括居住房屋拆遷及其附房和披房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包括營業用房拆遷和非營業用房拆遷及其附房和披房拆遷。
第五條 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統拆統建兩種。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購拆遷安置房,實施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放棄申購拆遷安置房并經公證的,可以領取貨幣補償款;住宅房屋拆遷不具備實行貨幣補償條件的,實行統拆統建。
第六條 拆遷安置房原則上由各區政府在本轄區內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負責建設、供應和管理;確因規劃、土地等原因需跨區建設的,必須報市政府批準。拆遷安置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拆遷安置房建設、供應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拆遷安置房實行基準價格區間制度。基準價格區間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參照經濟適用住房定價體系,根據不同區域實際情況,適時制定并公布。
具體拆遷安置房項目供應的基準價格,由項目所在區政府在前款公布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區間內確定,報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備案;確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區間的,須經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初審后報市政府審定。
具體拆遷項目實施前,由所在區政府負責及時向被拆遷人公告供應該項目的拆遷安置房的基準價格。
第八條 南京市國土資源局是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辦拆遷方案審核、業務培訓指導、政策咨詢服務、拆遷糾紛協調、上訪矛盾處理等事務。
第九條 建設、規劃、房產、物價、監察、審計、信訪、公安、宣傳、司法行政、發展改革、行政執法、勞動保障、農村經濟、市政公用、民政、工商、稅務、教育、衛生、商貿、建工、郵政、電信、供電等部門和單位,以及有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條 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行屬地負責制。江南八區政府是本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責任單位,負責本轄區內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落實具體的政府部門作為拆遷實施單位,承辦本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務。
第十一條 建立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對各區政府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行綜合目標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承辦。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十二條 征地公告后,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在征(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或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士兵退伍、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以及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等情況必須入戶或分戶的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批準房屋、土地流轉;
(六)變更房屋、土地用途。
征地公告后,擅自辦理本條所列事項的,征地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
第十三條 因建設征收土地,需實施征地房屋拆遷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對拆遷總費用進行測算,并在征求拆遷人意見、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審核后,與拆遷人簽訂《拆遷事務辦理協議》,按協議約定履行拆遷責任。
第十四條 征地房屋拆遷實施前,拆遷實施單位應將征地房屋拆遷方案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審核,經批準的應將《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方案批準通知書》在被拆遷房屋所在街道、村進行公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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