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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公司煙筒拆除安全協議
工程名稱:哈爾濱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院內煙囪拆除工程 工程地址:哈爾濱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院內
甲方單位:哈爾濱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 乙方單位:哈爾濱恒冠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時間:2012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確保施工中人身、設備和生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安全責任
1、開工前甲方對乙方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并應有書面記錄或資料。
2、甲方應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開始施工前報甲方備案。
3、甲方有協助乙方根據本公司防火防爆生產特點搞好安全生產、安全管理以及督促檢查的義務。甲方有權檢查督促乙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規定,對乙方不符合本公司防火防爆生產特點及安全文明施工的行為進行制止、糾正并發出安全整改通知書,直至清退出場。
4、甲方負責簽發在本公司生產區施工的動火、動土、用電等工作票,對工作票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整負責,并履行工作票許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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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方應創造條件為乙方施工使用提供便利。
6、甲乙雙方的人員,對施工現場的腳手架、各類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變動。如確實需要拆除變動的,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員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員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該方人員及其單位負責。
7、貫徹誰施工誰負責安全的原則,乙方人員在施工期間,造成傷亡、火警、火災、機械等事故(包括由乙方責任造成甲方人員、他方人員、行人傷亡等),由乙方負責事故上報,經濟賠償及善后處理。甲方有協助緊急搶救傷員的義務,事故的損失和善后處理費用,應按責任,協商解決。
8、甲方有權對乙方參與施工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工作規程的檢查。
9、乙方在施工中發生的甲方生產設備、化學污染、用電等事故,甲方有責任負責調查、統計上報。乙方在施工中如發生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規定的事故,甲方有權督促乙方立即通知當地政府和公安部門,要求派人保護現場,并有權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調查書面結論及處理意見。
10、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導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二條 乙方安全責任
乙方作為工程項目的承包單位,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事故承擔安全責任。乙方應切實履行以下安全 2
責任:
1.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增強全員安全生產意識,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的管理機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及兼職安全檢查人員,有組織有領導地開展安全生產活動。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生產管理人員和具體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和遵守本條款的各項規定,做到生產與安全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
2、乙方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后,應向當地相關部門辦理施工手續。
3、開工前,乙方應組織全體施工人員到甲方進行廠級安全教育,并將參加安全教育人員名單與考試成績報給甲方備案。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關部門核發的合格有效的上崗資格證書。 開工前,乙方應到甲方辦理臨時出入證并佩戴出入證進入施工現場,出入證嚴禁轉借他人。
4、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應真實、合法、有效。
5、乙方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和甲方關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產規定、制度。
6、現場施工應遵守國家和地方關于勞動安全,勞務用工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保證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施工人員進行人身保險,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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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期間,乙方應設有專職安監人員,(少于30人者可設兼職)。乙方指派專職安全人員作為安全工作聯系人。
8、乙方一切施工活動,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在整個施工過程正確、完整地執行,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布置施工。
9、乙方用于本工程項目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具的數量和質量必須滿足施工需要,并經有資質檢驗單位檢驗符合安全規定,乙方對因使用工器具不當所造成的人員傷害及設備損壞負責。
10、乙方必須嚴格執行各項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吸煙及動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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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乙方進廠施工,須經領導同意,并指定施工負責人,施工現場設立安全監督,便于施工過程中的協調、聯系。同時,在不影響甲方安全生產運行的前提下,甲方盡力為乙方提供便利條件和服務。
12. 乙方在有火警緊急情況下能冷靜準確向119報警并滅火、指引和協助他人逃生。
13、開工前,乙方應組織人員對施工區域、作業環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一經開工,就表示乙方已確認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施設備、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處于安全狀態。
14、乙方應在施工范圍裝設臨時圍欄或警告標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圍進行施工,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未經
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與施工無關的甲方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除、變更甲方防護設施及標識。
15、乙方施工過程中需使用電、水源,應事先與甲方取得聯系,不得私拉亂接。中斷作業或遇故障應立即切斷有關開關。
16、乙方施工過程中應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確保安全文明施工。
17、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必須及時整改。
18、乙方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用電和設備事故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應立即報告甲方,并積極配合調查。 乙方應對人員在施工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必須立即用電話、傳真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報告,按規定組織調查處理,并由乙方統計上報。
乙方應將事故調查組的事故調查報告及乙方事故處理意見提交甲方備案。
第三條 施工安全保證金
乙方若施工過程中發生有乙方責任的安全事故,在工程款中扣除相應數額。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造成對方或第三方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等財產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相應責任,并賠償對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合同履行中,發現乙方提供的有關資質材料無效,甲方
有權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3、發現乙方現場作業人員有違章行為的,比照甲方有關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對甲方職工相類似的違章行為應扣款數額,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當天產生的垃圾盡量當日清理干凈。清理出的垃圾不能隨意堆放在甲方管理的場地內,否則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罰款、扣除部分甚至全部工程款。
5、乙方人員不經廠級安全教育,乙方應承擔100元/人次的違約責任;特種人員無證上崗乙方應承擔500元/人次的違約責任。
6、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造成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7、乙方人員無故到其他生產區域或擅自動用甲方的設施設備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擔違約責任。
8、乙方對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不及時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擔違約責任。
9、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用電和設備事故有隱瞞行為的,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外,過錯方應承擔3000元至10000元/次的違約責任。
第五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無
第六條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調解解決;若經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議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雙方因本協議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國家相關法律部門。
除爭議事項外,雙方將繼續執行本協議未涉爭議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八條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本協議,本協議的法律效力獨立于主合同。
第九條 本協議簽訂地點在甲方所在地。
第十條 本協議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加蓋公章): 乙方(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簽訂時間: 年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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