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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目標及原則
1.1 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目標
通常情況下,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保證企業經營管理目標順利實現的重要手段,確保企業各項資產的清楚、安全,及時準確客觀地提供會計信息,在會計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將企業各項經濟活動的效益最大化。
1.2 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原則
①合法性原則,即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來執行。②有效性原則,即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管理的特點來設計完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只有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具體分析具體問題,才能使內部會計監督制度適應企業內部管理要求,并有效發揮作用。③規范性原則,即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全面系統地對本企業的各項會計工作進行規范,確保會計工作有序進行。④科學性原則。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必須科學合理,操作和執行上保證效率,便于控制和檢查。
2 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途徑
2.1 有形財產的保護制度
(1)規范有形財產的管理。企業要嚴格加強對有形財產的倉庫管理、規范發放領用手續,以及使用中的保管,只有經過授權批準的人員經過規章制度的程序審核才可接觸、處置相關財產。
(2)定期盤點。企業應加強對有形財產進行定期盤點,進行賬物核對,對發現出入的問題,及時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同時規定擔任保管職務或擔任記錄職務的人員不得單獨從事定期盤點和賬物核對工作。
(3)賬簿保護。有形財產的相關會計記錄要加強保管。明確授權可以接觸這些會計記錄的人員,以保證保管、審批和記錄的人員分離;會計記錄應妥善保管,以防止記錄被盜或被毀;有關賬簿記錄應留有備份,在遭受意外毀損時保證重新恢復。
2.2 企業重大經濟業務的管理制度
(1)建立財務總監制度。為降低企業財務風險,對投資、擔保、借貸、資金調撥,大型固定資產購置、大額合同簽訂、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通過財務總監與經理聯簽和報告制度進行監控,保證企業經營自主權和財務總監職責與監督工作的有效實現。同時,由于財務總監參與企業經營全過程,以企業資產管理為軸心,將監控職能貫穿于企業日常財務經營收支之中,保證了財務監督工作的經常性、及時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2)固定資產的管理。固定資產管理一直是企業管理中極其重要的一個環節,這不僅是因為固定資產是企業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占用企業資產相當大的比重,更是因為隨著企業的發展,如何處理好固定資產問題關系到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影響著企業發展的決策。合理界定低值易耗品、固定資產核算管理范圍,從會計基礎工作、設備管理規程抓起,加強會計監督,建立健全資產管理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加大財務控制力度。對固定資產計劃、采購、驗收、保管、使用、維護、修理、處置、報廢直至退出企業全過程,建立合理的核算、管理流程,從制度上保證固定資產業務操作上的規范化、秩序化與高效率,堵住財務管理上的漏洞,維護資產實物的安全完整及賬務的及時準確,規范管理流程。企業要進行合理有效的固定資產報廢、折舊計提,要在固定資產使用部門、實物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之間建立明確的職責,規范固定資產管理的流程和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并以此建立起“權、責、利”對等的考核體系,從而做好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3)應收賬款的管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經營者為使企業的經濟行為效率加大,賦予了營銷人員更多的權利,產品的銷售和貨款的回收直接由營銷人員負責,若財務監管制度不到位,很容易造成不應有的損失。作為企業資金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應收賬款管理直接影響到企業營運資金的周轉和經濟效益。數據顯示,目前我國企業應收賬款總量大約有5.5萬億元人民幣,占企業總資產的30%左右,而大多數中小企業資產價值的60%以上是應收賬款。因此,針對企業應收賬款管理上可能存在的種種風險,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應收賬款的風險防范機制,從源頭上化解應收賬款風險已是刻不容緩。
應收賬款的管理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在公司內部需要各部門之間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相互監督,形成一個應收賬款管理的組織體系。建議將財務部作為應收賬款的主管部門,負責各分公司應收賬款的計劃、控制和考核,對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提出審核處理意見。各分公司是應收賬款的責任單位,負責本單位應收賬款的直接管理。其中分公司副總負責對應收賬款直接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考核,分公司財務部負責本分公司應收賬款的日常監督管理并向總部財務部報送應收賬款的詳細資料。發生應收賬款時,對此負責的銷售人員根據銷售合同的要求在發票的記賬聯上(此類情況為開出發票的金額為簽單金額)或應收賬款管理簿上(此類情況為開出發票金額為到現金額)簽字,并負責該賬款的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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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應收賬款管理體系,將賒銷的決定權、應收賬款的監控權、考核權和核銷權徹底地分開,使每個環節都處于其他相關部門的監控之下,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個別人員或部門徇私舞弊及減少壞賬的可能性。企業應加強對應收賬款的管理,進行定期對賬,并對應收賬款的風險程度定期進行評估分類等。
2.3 財會人員管理制度建設
(1)提高財會人員的整體素質。新《會計法》進一步明確對財會人員的管理,財會人員的素質和工作狀況直接影響著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質量。所以企業應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的要求,堅持財會人員持“會計證”上崗的制度,加強財會人員執行會計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并設立會計崗位責任制。
(2)加強職業道德教育。財會人員要認真履行內部會計監督職責。一是要認真掌握財經法規和制度,以便準確判斷各種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不斷提高監督水平;二是要轉變內部會計監督觀念,改進工作方法,把內部會計監督寓于服務之中;三是財會人員要正確處理好會計與業務的關系,財會人員除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違法的收支不予受理,對賬簿記錄與實物現狀不符等事項按規章制度處理外,還應積極變事后制止和糾正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控制。在具體操作上,應建立以誠信檔案制度為基礎形式的社會評價機制,達到會計人員在主觀上嚴格律己,主動杜絕違規現象的目的。
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迫切要求強化企業內部會計監督,這是提高企業效益的有效方法,同時也是解決會計信息失真,確保資產安全的有力保證。由此可見,內部會計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中的重中之重。所以企業要認真貫徹這一系列法律法規,認真做好各項工作,深刻領會內部會計監督的重大作用,要針對如何強化內部會計監督這一問題進行企業改革,下大力氣真抓、實抓。并且按照強化內部會計監督的具體原則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企業制度體系,使其真正起到強化內部會計監督的作用。
公司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篇2]
1.總 則
1.1.為了加強內蒙古霍林河露天煤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規范審計工作行為,建立科學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內部審計準則》、《中小企業板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實行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內部審計監督,促進公司合法經營和廉政建設,依法保障股東權益,評審內控制度,達到規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健康發展。
1.3.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1.4.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1.4.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1.4.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1.4.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
1.4.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
1.5.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2.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2.1.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客觀的履行監督和評價職能,通過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的檢查監督,系統、規范地審查和評價公司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進公司強化內部控制、改善風險管理、實現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直接向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2.2.公司應依據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審計人員應不少于三人。
2.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于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2.4.基層單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專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業務上受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指導并報告工作。在審計機構內,可根據審計監督工作的性質,配備副主任級、主任級、副經理級、經理級審計人員,公司可以根據業務規模,配備總審計師。
2.5.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從業能力:
2.5.1.具備會計、審計以及與公司生產和經營管理相關的專業知 識;能熟練運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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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熟悉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2.5.3.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計算機操作、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2.6.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不得從事與審計監督職責相沖突的活動,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必須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保密。
2.7.公司及所屬單位應保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審計所需經費,公司應予以保證。
2.8.公司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2.9.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部經理)必須專職,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公司應當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情況。
2.10.公司各級內部審計部門應采取靈活的審計方式,按照直接審計與間接審計相結合,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報送、就地、委托或授權審計相結合,聯合審計與分級審計相結合的辦法,認真履行審計工作職責,及時披露公司經營、管理風險。
3.內部審計監督范圍及職責
3.1.內部審計監督的范圍
3.1.1.從業務角度,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 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于:銷貨及收款、采購和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
3.1.2.從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門,并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3.2.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 計劃;
3.2.2.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司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3.2.3.總結審計工作經驗、交流審計工作信息、組織審計理論研討、 研究、開展審計工作競賽等;
3.2.4.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3.2.5.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3.2.6.對公司經理層研究確定的各項方針、政策及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3.2.7.協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3.2.8.對所屬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3.2.9.對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項目進行過程審計監督;重點是審查工程立項、開工前招投標,計劃外工程、超預算項目等;
3.2.10.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所屬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3.2.11.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1.1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1.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1.3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并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3.2.11.4涉及委托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托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托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托理財的進展情況;
3.2.11.5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2.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2.1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2.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2.3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3.2.12.4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3.2.1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3.1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3.2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2.13.3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3.2.13.4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3.5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2.14.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4.1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并及時予以更新;
3.2.14.2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回避表決;
3.2.14.3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并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4.4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3.2.14.5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3.2.14.6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2.14.7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占公司利益。
3.2.15.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 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5.1募集資金是否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3.2.15.2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3.2.15.3是否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現象;
3.2.15.4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6.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6.1是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
3.2.16.2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3.2.16.3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3.2.16.4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3.2.16.4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3.2.17.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7.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3.2.17.2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3.2.17.3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3.2.17.4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3.2.17.5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3.2.17.6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3.2.18.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資料嚴重不實或經營行為存在違法違紀情況,提出限期自行糾正或處理建議;
3.2.19.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3.2.20.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目的、范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
3.2.21.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對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3.2.22.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4.審計機構權限
4.1.有權參加公司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會議。
4.2.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與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有關的記錄、文件、計算機軟件等相關資料。
4.3.有權利用公司和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供應、銷售及其他計算機網絡系統獲取與生產、經營、內部控制管理活動相關的信息資料。
4.4.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審計事項所在單位及其員工不得拒絕;需要到審計事項所在單位以外調查取證(包括索取函證)時,審計事項所在單位應予以配合。
4.5.對正在實施的可能對單位造成嚴重損失浪費和惡劣影響的行為,可做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報告。
4.6.經公司董事會授權,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予以暫時封存。
4.7.提出改進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并督促落實。
4.8.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應授權內部審計機構行使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4.9.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本單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4.10.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工作。
5.審計程序及質量控制
5.1.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審計項目實施前,應當充分進行審前調查,制定項目審計方案和具體審計實施計劃。
5.2.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5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遇特殊情況,可在審計開始時,送交審計通知書;經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批準,也可以實施突擊審計。
5.3.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現場觀察,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包括訪談、問卷、索取函證)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審計依據。審計人員應對其收集的審計證據嚴重失實,或者隱匿、篡改、毀棄審計證據的行為承擔責任。審計組組長應當對重要審計事項未收集審計證據或者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承擔責任。
5.4.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5.4.1.被審計單位名稱,即接受審計的單位或者項目的名稱;
5.4.2.審計事項,即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
5.4.3.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即審計事項所屬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
5.4.4.審計人員及編制日期,即實施審計項目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人員及編制日期;
5.4.5.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摘要及其依據,即簡要描述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的性質、金額、數量、發生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以及相關依據;
5.4.6.復核人員、復核意見及復核日期,即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托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意見及實施復核的日期;
5.4.7.索引號及頁次,即審計工作底稿的統一編號及本頁的頁次;
5.4.8.附件,即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據及相關資料。
5.5.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未執行審計實施方案導致重大問題未發現的;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的;以及審計查出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審計組長對復核意見負責,對未能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嚴重失實的行為承擔責任。
5.6.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內部審計機構提出審計報告。
5.7. 審計組組長應在審計報告上署名簽字,并對其提出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實反映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
5.8.出具審計報告前,審計組應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應當在交換審計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項有異議且經過溝通仍不能達成共識的,由內部審計機構如實將雙方意見一并報公司董事會予以處理。
5.9.審計報告經過內部審計機構審核后,上報公司董事會審定。內部審計機構按照審定意見,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15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做出書面答復,通報其接受審計建議,進行整改和處理的方案。
5.10.內部審計機構應對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如果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異議,應及時反饋給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進行后續審計。
5.11.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中發現的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數額較大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在公司系統進行通報,并與有關獎懲責任制度掛鉤。
5.12.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照審計檔案管理要求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材料,建立審計檔案。
6.回避及審計報告制度
6.1.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6.2.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書面審計報告,根據實際需要,對過程審計及審計期中,審計人員可以出具期中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6.3.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并體現重要性原則。
6.4.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公司董事會對審計報告的批復結果,依據相關規定下發各種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審計報告及各種處理處罰意見具有同等的執行效力。
6.5.審計中發現的重要情況,改進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及經驗信息可隨時報送,但內部審計部門的各項監督結果,未經董事會批準,不得對外披露。
7.檔案管理
7.1.建立審計檔案,內審部門辦理的每一審計事項所形成的文字資料,應指定專人管理,其立卷、歸檔及保管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隨意銷毀。
8.監督管理與罰則
8.1.監督管理
8.1.1.公司應當建立內部審計部門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以評價其工作績效。
8.1.2.如發現內部審計工作存在重大問題,或違反本制度規定,公司應當按照員工獎懲制度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處理相關責任人。
8.2.罰則
8.2.1.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和公司各項內控制度的單位,內部審計部門視其情節可按下列規定處理:
8.2.1.1在公司內部給予批評或通報;
8.2.1.2責令糾正違紀違規事項;
8.2.1.3責令退還或者沒收非法所得;
8.2.1.4有權收繳應上交的收入;
8.2.1.5追還被侵占、挪用的資產;
8.2.1.6責令調整有關帳目;
8.2.1.7按照公司有關獎懲規定進行行政、經濟處罰等。
8.2.2對于存在重大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和內部控制程序嚴重缺陷問題的,內部審計部門經審計沒能發現的,除按規定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者主管財務工作負責人)及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有關責任外,同時還相應追究內部審計相關人員的監督責任。
8.2.3對于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受打擊報復的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公司董事會報告相關情況。
8.2.4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應當依照公司員工獎懲制度及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附 則
9.1.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執行,解釋權、修改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9.2.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9.3.本制度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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