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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書與合同的區別
(一)制定的形式不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雙方平等共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制訂的,用以確立雙方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聘書,是由用人單位根據需要而單方面制定的,以單位的名義發出或授予。
(二)制訂書寫的內容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
而聘書,只是有以下要求:
1、應聘者的姓名;
2、應聘的時間;
3、應聘的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職務;
4、也可說明報酬、福利、待遇及對被聘者的希望;
5、主要由聘請人簽字蓋章。
(三)訂立的程序不同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取得一致意見后簽字、蓋章,勞動合同才成立。
而聘書由單位或個人根據需要就可單方擬定,它在形式、內容、程序等方面都較為簡單。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與聘書在制定的方式,書寫內容,訂立的程序、步驟等方面存在不同。兩者根本區別是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的基礎上共同建立的勞動關系的專用文書,它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制定和具有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而企業發給員工的聘書,只能是聘書,不能作為勞動合同。
聘書與合同的區別 [篇2]
企業聘任書是企業發給應聘者的文書,是企業錄用員工的書面文件。應聘者經過考試、面試、復試以后,如果企業決定錄用,則要向其頒發聘書。
聘任書沒有具體的格式要求,一般情況下應當寫明被聘任者姓名、聘任的職位或職稱、聘任期間等內容。
企業的聘任書不能等同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其內容由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而達成的,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必須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后方能生效。聘任書是由企業單方作出的文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前由企業頒發的文件,其內容非常簡單,不涉及雙方具體的權利和義務,聘任書上只有企業一方的簽章,沒有被聘用者的簽字。按照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不能因為頒發了聘任書而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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