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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衛生服務站聘用制度
一、外聘工作人員制度
根據**院人事處外聘工作人員的有關規定,制定中心外聘人員相關制度如下:
(1)聘用人員基本原則:
①聘用人員要身體健康,思想作風端正,工作熱情,服務態度好,熱愛本職工作,并能服從組織分配。
②聘用人員必須具有中專以上正規學歷,具有一定的臨床工作經驗,能較好地完成本職工作,具有相關執業證書者優先。
(2)科室聘用人員條件:
①醫療組:待聘用人員要有大專以上學歷,女同志在55周歲(含55周歲)、男同志在60周歲(含60周歲)以下,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
②護理部:待聘用人員須是正規醫學院護理專業畢業,年齡30周歲以下,具有護理資格證書者優先。
③藥房:待聘用人員須是正規醫學院藥學專業畢業,年齡40周歲以下,另能熟練操作電腦,窗口服務要有耐心,責任心強,具有從業資格證者優先。
④掛號收費室:待聘用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年齡30周歲以下,能熟練操作電腦,窗口服務要有耐心,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的財會知識者優先。 ⑤防保、醫技科室等:聘用條件參照醫療組。
(3)聘用程序:
①中心負責人對照以上用人條件,擇優推薦。
②待聘人員將相關證件和個人材料呈報院人事處,經審核后擇期面試、考核。 ③院人事處組織相關人員(院領導、中心負責人)對應聘人員進行理論和技能
考核,考核合格經院長辦公會研究后報人事處擇優錄用。
(4)聘用人員的管理:
①聘用人員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②聘用人員要接受中心的日常管理,服從組織分配,能較好地完成本職工作,并接受和完成中心布置的各項臨時性工作任務。
③聘用人員在工作中出現醫療差錯、造成不良影響的,(根據情況而定)一次予以警告或解聘,二次予以解聘;出現醫療事故給中心造成嚴重影響的立即報人事處予以解聘,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聘用人員的續聘管理:
①醫療組:女同志可續聘到60周歲,男同志可續聘到65周歲,副高以上職稱可適當延長。
②護理部:已在中心聘用人員工作表現較好的(按工人身份)可續聘到50周歲。 ③藥房:已在中心聘用人員工作表現較好的(按工人身份)男同志可續聘55周歲,女同志可續聘到50周歲。
④醫技、防保等:同醫療組。
2.科室主任聘用制度
為了便于中心各科室工作的順利開展,使中心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中心
二、中心各科室負責人聘用制度如下:
(1)各科室負責人的競選基本要求:
①競聘人員要身體健康,思想作風端正,工作熱情,服務態度好,有吃苦耐勞的精神,有一定的領導、組織才能,能較好地帶領大家完成本科室各項工作任務。
②競聘人員必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在本崗位連續任職、具有一定工作經驗
的。
(2)各科室負責人競聘程序:
①各科室進行民主推薦。
②經中心主任辦公會研究確定。
③各科室負責人每三年聘用一次。
(3)各科室負責人的管理:
①各科室負責人要帶頭遵守和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②各科室負責人要接受中心的管理,帶領本科室工作人員較好地完成本科室各項工作,并接受和完成中心布置的各項臨時性工作任務。
③各科室在工作中出現醫療差錯,造成不良影響的,一次予以科室負責人警告,二次予以嚴重警告,三次者科室負責人予以解聘;出現醫療事故給中心造成嚴重影響的科室負責人立即予以解聘,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社區衛生服務站聘用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心人員管理,規范中心人員聘用制度,促進中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2〕162號)和莆田市人事局《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中心與應聘人員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關系,明確雙方與工作有關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處理辦法。
第三條 中心實行人員聘用采取公開招聘、崗位管理、合同聘用、競爭上崗、績效考核的辦法,擇優聘用。
第四條 中心人員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接受各級人事、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心全體干部職工。
第二章 聘用條件及程序
第六條 中心聘用各類人員,嚴格按照區人事局、衛生局下達的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崗位職數結構比例內,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明確各類崗位的職責、權限和聘用條件、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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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應聘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熱愛社區衛生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
(三)具有履行本崗位職責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工作能力和相應的執業資格;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崗位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 聘用人員的基本程序:
(一)中心根據崗位情況和工作需要,公布空缺崗位、崗位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
(二)應聘人員提出申請;
(三)資格審查;
(四)組織考試考核,確定擬聘人員;
(五)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的有關手續;
(七)報區人事行政部門辦理聘用合同審核鑒證手續。
第三章 人員聘用及聘期待遇
第十條 中心與擬聘人員簽訂書面聘用合同。
第十一條 聘用合同應當明確合同期限、崗位職責、工作條件、崗位紀律、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合同變更、終止和解除的條件、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等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聘用合同須統一使用《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第十三條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中心和受聘人各執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員個人檔案。
第十四條 聘用合同期限按區人事部門要求,一般一任期為三年。
第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訂立的聘用合同或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
第十六條 受聘人員在合同期限內,享受以下工資福利待遇:
(一)聘用崗位工資以及國家、省、本地區和本單位規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二)國家規定的工時、公休節假日、婚喪假、探親假、病事假和計劃生育假等福利待遇;
(三)有關政策規定的其它待遇和獎勵。
第十九條 受聘人員崗位調整后其工資待遇按實際所在崗位確定。
第四章 聘用合同變更、終止及解除
第二十條 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如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按程序變更。
第二十一條 聘用合同中規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終止聘用合同:
(一)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二)違反工作規定、操作程序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隨時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應征入伍的;
(三)被錄用或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第五章 考核及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考核辦法按照福建省人事廳關于印發《實行聘用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閩人發[2004]146號)進行。
第二十六條 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或調整崗位的依據。對于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員,中心可以調整其崗位,并對聘用合同做出相應的變更。對不同意調整崗位,或者雖然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無法勝任工作的,中心可以與其解除聘用關系。
第二十七條 中心和受聘人員因履行聘用合同、考核結果等問題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區衛生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在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項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2〕162號)規定執行。已簽訂聘用合同的,按照統一要求進行規范。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心在編在冊人員的聘用。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社區衛生服務站聘用制度 [篇3]
1.外聘工作人員制度
根據外聘工作人員的有關規定,制定我院各部門外聘人員相關制度如下:
(1)聘用人員基本原則:
①聘用人員要身體健康,思想作風端正,工作熱情,服務態度好,熱愛本職工作,并能服從組織分配。
②聘用人員必須具有中專以上正規學歷,具有一定的臨床工作經驗,能較好地完成本職工作,具有相關執業證書者優先。
(2)各科室聘用人員條件:
①醫療組:待聘用人員要有中專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以上,女同志在60周歲(含60周歲)、男同志在70周歲(含70周歲)以下,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
②護理部:待聘用人員須是正規醫學院護理專業畢業,年齡30周歲以下,具有護理資格證書者優先。
(3)聘用程序:
①各科室負責人對照以上用人條件,擇優推薦。
②待聘人員將相關證件和個人材料呈報服務站,經審核后擇期面試、考核。
③服務站對應聘人員進行理論和技能考核,考核合格站長辦公會研究后處擇優錄用。
(4)聘用人員的管理:
①聘用人員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和站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②聘用人員要接受受的日常管理,服從組織分配,能較好地完成本職工作,并接受和完成站布置的各項臨時性工作任務。
③聘用人員在工作中出現醫療差錯、造成不良影響的,(根據情況而定)一次予以警告或解聘,二次予以解聘;出現醫療事故給站造成嚴重影響的立即報人事處予以解聘,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聘用人員的續聘管理:
①醫療組:女同志可續聘到65周歲,男同志可續聘到70周歲,副高以上職稱可適當延長。
②護理部:已在站聘用人員工作表現較好的可續聘到55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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