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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聘用培訓管理考核與獎罰制度
醫院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的認定、聘用、管理、考核、獎懲制度 為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院實際,就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的認定、聘用、管理、考核、獎懲制定以下制度:
一、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的認定
(一)上崗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學歷,及具備相應的上崗證及其他資格證。
(二)醫護人員必須具有醫師(護士)執業證、注冊證,并在兵團衛生行政注冊備案,經考核試用合格后方可上崗。
二、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
(一)實行專業技術人員聘用制。單位與職工訂立聘用合同,明確雙方責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確定聘用關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為一般為5 年。
2、聘用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報師人事局備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續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聘用后發現聘用人員學歷不符合報考條件者;
(2)聘用后無法勝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適合繼續工作者;
(3)因聘用者工作責任心原因導致嚴重醫療缺陷、影響較大的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的發生;
(4)嚴重失職、瀆職或違法亂紀,經教育無效,觸犯法律法規,對聘用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5)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含)15 天,一年內累計超過(含)30 天者;
(6)患病或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經過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也不服從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7)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8)不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
4、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與醫院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發現醫院未履行相關職責和義務的;
(2)依法應征入伍的。
5、訂立聘用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都應承擔違約責任,付給對方違約金3 萬元。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含組織培養學習等費用)。
(二)聘用人員基本條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作風正派,服從分配,勝任工作;身體健康,無明顯疾患,年齡在28 周歲以下(特殊情況者除外);持有教委認可的中等及以上醫學院校畢業證書,具有執業資格證書者予以優先。
(三)招聘程序:被聘用者本人申請,醫院辦公室審查,護理部組織專業考試,院領導面試,成績合格者,擇優錄取。
(四)聘用辦法:錄取后試用期為 6 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者經院長辦公會議批準,正式予以聘用。醫院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與其本人簽訂專業技術人員勞動合同。
三、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
(一)專業技術人員一經錄用,即分配至相關科室,納入科室統一管理、統一使用。
(二)專業技術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我院制定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三)專業技術人員同樣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由所在科室負責考核,評出考核等級。考核結果與合同續聘、工資、獎金、晉升晉級掛鉤。
(四)聘用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1、聘用合同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內容;
2、聘用合同期限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雙方即終止聘用關系;也可根據醫院、聘用者雙方實際情況及聘用者年度考核結果,決定續聘與否,但續聘年限最多不超過10 年。如聘用者連續二年參加執業資格考試未取得執業資格證,即不再續聘。
(五)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都應按合同規定支付給對方違約金;
2、聘用者與醫院解除或終止合同,都必須辦好工作交接手續,離院不得帶走醫院科技成果、內部資料、設備器材,違者責令賠償經濟損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制度
(一)在院長直接領導下,由醫療質量與業務考核小組負責制定年度業務考核計劃,并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科室負責人分配。
(二)根據醫院衛生服務工作需要,有計劃的安排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短期培訓、進修等業務學習,定期進行考核檢查。
(三)各科室每周組織一次以上的業務學習,業務學習計劃由負責人制定,并上報辦公室備案。
(四)每季度以各科室為單位,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一次“三基”業務理論考試及技能考核,時間為季度末(四十歲以下必須參加,外出進修者除外),試題以臨床多選題為主,考試形式為閉卷筆答。學分成績由護理部匯總、登記、備案,作為年終業務考核的一部份。
(五)考核的原則:客觀公正、全方位、制度化、效率原則。
《人員聘用培訓管理考核與獎罰制度》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余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六)考核的具體方式:直接領導考評、同行考評、下屬考評、自我考評、組合考評。
(七)對聘用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晉級、分配、獎懲和解聘的主要依據,根據醫院工作特點,制定量化的考察要素,建立健全簡便、易操作的考核系統。醫院負責對各科室責任人的考核工作,科室負責人負責對科內考核工作。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獎懲
(一)醫院對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授獎:記功授獎等級有:大功、小功、 嘉獎、通報表揚、一次性獎金等,記功等級由院領導組織人員統一審核確定。
1、保護醫院財產物資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
2、業績突出,為醫院帶來明顯效益者。
3、對醫院發展規劃或業務管理規范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給醫院帶來明顯效益者
4、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足為醫院楷模者。
(二)醫院對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罰:記過處罰等級有:警告、通報批評、一次性罰款、記小過、記大過、開除等。若職員行為給醫院造成重大損失或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醫院有權起訴;所有人員的獎懲記錄,均納入醫院考核內容。
1、利用工作之便圖取私利、貪污、盜竊、毆斗、詐騙、索賄、受賄、私吃回扣,違反醫院財務制度者。
2、玩忽職守、責任喪失,屢教不改給醫院形象、業務、效益帶來損害者。
3、嚴重違反醫院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者。
4、觸犯醫院其他制度記過處罰規定或國家法律行為。
本實施意見由院辦公室負責解釋。
人員聘用培訓管理考核與獎罰制度 [篇2]
為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院實際,就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的認定、聘用、管理、考核、獎懲制定以下制度:
一、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的認定
(一)上崗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學歷,及具備相應的上崗證及其他資格證。
(二)醫護人員必須具有醫師(護士)執業證、注冊證,并在縣衛生局政注冊備案,經考核試用合格后方可上崗。
二、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
(一)實行專業技術人員聘用制。單位與職工訂立聘用合同,明確雙方責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確定聘用關系。
1、聘用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報師人事局備案。
2、聘用者在合同存續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聘用后發現聘用人員學歷不符合報考條件者;
(2)聘用后無法勝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適合繼續工作者;
(3)因聘用者工作責任心原因導致嚴重醫療缺陷、影響較大的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的發生;
(4)嚴重失職、瀆職或違法亂紀,經教育無效,觸犯法律法規,對聘用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5)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含)15天,一年內累計超過(含)30天者;
(6)患病或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經過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也不服從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1
(7)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8)不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
4、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與醫院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發現醫院未履行相關職責和義務的;
(2)依法應征入伍的。
5、訂立聘用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都應承擔違約責任,付給對方違約金3萬元。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含組織培養學習等費用)。
(二)聘用人員基本條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作風正派,服從分配,勝任工作;身體健康,無明顯疾患,具有執業資格證書者予以優先。
(三)聘用辦法:錄取后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者經院長辦公會議批準,正式予以聘用。醫院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與其本人簽訂專業技術人員勞動合同。
三、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
(一)專業技術人員一經錄用,即分配至相關科室,納入科室統一管理、統一使用。
(二)專業技術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我院制定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三)聘用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1、聘用合同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內容;
2、聘用合同期限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雙方即終止聘用關系;也可根據醫院、聘用者雙方實際情況及聘用者年度考核結果,決定續聘與否,但續聘年限最多不超過10年。如聘用者連續二年參加執業資格 2
考試未取得執業資格證,即不再續聘。
(四)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都應按合同規定支付給對方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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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用者與醫院解除或終止合同,都必須辦好工作交接手續,離院不得帶走醫院科技成果、內部資料、設備器材,違者責令賠償經濟損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制度
(一)在院長直接領導下,由醫療質量與業務考核小組負責制定年度業務考核計劃,并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科室負責人分配。
(二)根據醫院衛生服務工作需要,有計劃的安排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短期培訓、進修等業務學習,定期進行考核檢查。
(三)各科室每周組織一次以上的業務學習,業務學習計劃由負責人制定,并上報辦公室備案。
(四)每季度以各科室為單位,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一次“三基”業務理論考試及技能考核,時間為季度末(四十歲以下必須參加,外出進修者除外),試題以臨床多選題為主,考試形式為閉卷筆答。學分成績由護理部匯總、登記、備案,作為年終業務考核的一部份。
(五)考核的原則:客觀公正、全方位、制度化、效率原則。
(六)考核的具體方式:直接領導考評、同行考評、下屬考評、自我考評、組合考評。
(七)對聘用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晉級、分配、獎懲和解聘的主要依據,根據醫院工作特點,制定量化的考察要素,建立健全簡便、易操作的考核系統。醫院負責對各科室責任人的考核工作,科室負責人負責對科內考核工作。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獎懲
(一)醫院對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授獎:
記功授獎等級有:大功、小功、嘉獎、通報表揚等,記功等級由院領導組織人員統一審核確定。
1、保護醫院財產物資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
2、業績突出,為醫院帶來明顯效益者。
3、對醫院發展規劃或業務管理規范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給醫院帶來明顯效益者.
4、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足為醫院楷模者。
(二)醫院對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罰:
記過處罰等級有:警告、通報批評、一次性罰款、記小過、記大過、開除等。若職員行為給醫院造成重大損失或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醫院有權起訴;所有人員的獎懲記錄,均納入醫院考核內容。
1、利用工作之便圖取私利、貪污、盜竊、毆斗、詐騙、索賄、受賄、私吃回扣,違反醫院財務制度者。
2、玩忽職守、責任喪失,屢教不改給醫院形象、業務、效益帶來損害者。
3、嚴重違反醫院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者。
4、觸犯醫院其他制度記過處罰規定或國家法律行為。
本實施意見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人員聘用培訓管理考核與獎罰制度 [篇3]
1、 凡屬醫院新招聘員工,,一律進行培訓學習,適者生存,優勝劣汰。
2、 培訓內容包括,管理的運作方式,工作程序及要求,員工守則,醫院的管理制度,接診技巧,溝通藝術,基礎知識及技術操作常規等。
3、 集中精力認真學習,深刻理解經營管理的新理念、新方法、新政策和法規等,盡快適應醫院工作。
4、 醫院員工在職培訓主要對專科商業性市場運作診療規范和臨床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進行總結、學習、討論以適應新形勢競爭需求。
員工進修培訓制度
1、根據醫院的業務開展情況做到有計劃的安排,選送政治思想好,事業心強,身體健康的技術人員定向培養進修學習。
2、凡需外出進修、學習者,要根據工作需要和可能由本科嚴格考核推薦,并分別經醫務科,或護理部(醫、護人員)審查,由主管院領導審批。
3、鼓勵個人積極參加各級各類業務培訓。
4、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三年以上者方可送外進修。
5、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者,一般不送進修學習。
6、凡參加部、省、市及其它部門辦的各種專業學習班,經院領導同意,按各專業學習班要求辦理手續。
7、參加各種地方辦的業務學習班,必須經院領導批準,本支付費用。
8、外出進修或參加各類學習班,在學習期間,不得無故請假中斷學習。
9、進修人員的待遇按有關規定辦理。
衛生技術人員考核制度
衛生技術人員的考核,在業務副院長的領導下,由醫務科、護理部組織實施,每年度一次。考核、考試成績記入技術檔案。
1、中級以上職稱衛技人員,每年交論文一篇,由院學委會評審記分后進行有關雜志投稿。
2、中、初級職稱衛技人員,每年一次專科理論和外語考試。
3、論文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表或是獲通過鑒定的科技成果者,將雜志及簽定證書等復印件,歸記入當年度的成績檔案,作為考績的依據。
4、對論文在省級刊物上發表或取得科技成果者醫院將給予獎勵。
5、護理員在短期培訓的基礎上,由科室護士長負責基礎護理知識和操作考核,不能勝任工作者隨時待崗。
6、新畢業的醫師、護士,先經內、外、婦、兒四大科室輪轉半年至一年,并由各科主任、護士長提出考核意見,合格者進行試用,考取執業醫師資格后聘用。
7、新畢業的藥、檢、放等新來的醫、技、護人員,先在有關科室適用1—3個月。經考核合格者,再進行聘用。
學術、論文、新技術、新成果的有關規定
1、論文可根據本工作實踐,學結撰寫,也可按有關征文要求撰寫。
2、寫好后的論文、綜述、摘要等,須呈送本主管部門審核,醫療送醫務科,其它送相應的主管部門認真審核后方可蓋章發出。
3、凡參加各種學術會的論文,事先必須呈送主管部門同意。中華醫學會及各分會組織的學術會,論文被選中后方可參加,其它單位組織的,可寄論文,但不準前往參加會議。
4、獲發表的論文,應報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5、凡已獲鑒定的新技術、新成果、已發表的論文,醫院將根據其先進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大小給予獎勵。
獎懲制度
醫院所制定的各種制度、守則、規定、職責員工應嚴格執行,如有違反者將依照本制度處理。
1. 有違反,但給醫院或社會沒有造成不良后果者,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將扣除當月工資的10%-30%元。
2. 有違反,并給醫院或社會造成不良后果者,但情節不嚴重者,第一次扣除當月工資的30%-50%元,第二次將扣除當月工資的100%元。
3. 有違反,并給醫院或社會造成不良后果者,但情節嚴重者,第一次扣除當月工資的100%-150%元,第二次將給予待崗處理。
4. 有違反,并給醫院或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后果者,根據情節嚴重給予扣除當年工資的50%或更多的處理,并給予待崗處理。
5. 對能夠嚴格執行制度、守則、規定、職責,給醫院提出合理化建議,做出對醫院有正面影響等事者,根據情節給予50-1000元獎勵。
6. 各種制度、守則、規定、職責中有獎懲條款的,按其條款中的獎懲執行。
7.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院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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