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聘用合同
乙方是退休人員,已經依法享受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含已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地方有關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本協議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乙方的工作崗位 工作地點 。協議期內,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工作調動和工作職責的要求,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條 工作時間按國家規定執行。如遇公司工作需要,經領導審批安排的加班、加點工作,實行替換補休,不能補休的按 8.91 元/小時作為計發加班工資的基數。
第四條 甲方支付乙方勞動報酬月標準為 1550 元/月,每月 25 日前以貨幣方式或通過銀行卡代為發放;甲方依法代為扣繳個人工資所得稅等。試用期工資標準為 1550 元/月。
第五條 乙方負有保護甲方商業秘密或工作秘密的義務。
第六條 乙方承諾其無遺傳性疾病及不能正常完成每天八小時工作任務的疾;聘用期間若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費用自行承擔,醫療期間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資;乙方在受聘期間,甲方為乙方繳納商業保險,用于乙方在為甲方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補償,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部分,由乙方自理(其所享受的待遇均按照《保險法》和其所參加的商業保險合同約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該協議,均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勢通知另一方。
第八條 協議期滿,本協議終止;若乙方在聘用期間患病或負傷,不能繼續勝任工作的,協議終止。
第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協議且無需支付違約金,如乙方的行為對甲方造成損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1. 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2.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條 本協議中止或解除時,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在3天內做好工作交接并辦好書面交接手續;若乙方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甲方的規章制度或法律法規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雙方若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的約定事項,雙方應友好協商確定,服從其國家、地方勞動法律法規,并訂立書面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已閱讀知曉并認可。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蓋章) 乙方(退休人員)姓名: 聯系電話: 住所地: 居民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電話: 住址(通訊地址): 甲方聯系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退休人員聘用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鑒于乙方已達到退休年齡,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及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含其他社保待遇),現根據乙方意愿,甲方聘用乙方從事 工作,雙方不形成勞動關系。
現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以供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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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聘用期限: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終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在 崗位工作,依據本單位崗位職責和規章制度的要求完成工作。
三、 報酬及福利
報酬的支付按月公司工資支付時間支付,標準為基本工資 元/月,其他各項津貼(交通、餐補、通訊) 元/月,提成工資標準參照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四、醫療
如聘用期間乙方患病或發生其他人身損害事故,由乙方自行按照其已享有的退休人員醫療及其他社保等待遇辦理。
五、工作期間的意外傷亡
1、雙方同意工作期間的意外傷亡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準處理。如甲方對乙方工傷有過錯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承擔。
2、為妥善解決乙方工作期間的意外傷害問題,乙方同意甲方為其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用該保險理賠金沖抵甲方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
六、協議的解除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協議,因該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害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
①毆打他人或相互打斗。
②偷盜公司、顧客或同事之財物。
③連續礦工三天或累計曠工5天或全年累計曠工7天。
④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
⑤服用毒品、興奮劑、麻醉劑、致幻劑等。
⑥聚眾鬧-事、煽動、參與員工集體怠工、罷工等活動。
⑦違反國家法律和公司財經紀律,給國家和公司帶來嚴重經濟損失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除本條第1、2款規定情形外,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議,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
4、乙方在聘用期間患病或負傷,不能繼續工作的,甲乙雙方均可以解除本協議。
七、協議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終止:
1、協議期滿;
2、協議被解除。
八、工作交接
本協議終止后,乙方應在15天內辦理工作交接,如財產、資料等交接。在未完成各項交接手續前,甲方有權暫扣其相應的報酬。
九、其他事項
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確定,并訂立書面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負責人: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退休人員聘用合同 [篇3]
甲 方: 乙 方:
簽 訂 日 期: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本協議所稱離退休人員是指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并依法辦理離退休手續人員,或雖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但依法享受養老保險金、退休金的人員。
一、協議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冊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現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ㄊ校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協議期限
第三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四、工作時間和休假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各種休息休假制度,每周至少保證乙方休假一天。
經與甲方協商后,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班次和休息日。
五、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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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
第七條 因乙方屬于退休人員,甲方將不承擔其社會保險費用及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乙方患病或因非工傷需要脫產治療的,需向甲方書面提出脫產治療申請,自申請之日起甲方停發乙方約定待遇,直至乙方康復。超過一個月乙方仍無法回原崗位正常工作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乙方所有醫療費用自理。
第九條 乙方在工作時間在甲方工作場所內從事工作任務,或在工作時間在甲方工作場所外從事工作任務的,受第三方傷害的,其待遇按國家民事規定向第三方主張損害賠償。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一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二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制度、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四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者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 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簽訂本合同時甲方已經將相關規章制度發放給乙方(或對乙方給予了明示),乙方已經知曉并理解了有關規章制度的要求,并同意遵守相關規章制度。
九、協議的重簽、解除和終止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重新簽訂協議:
(一)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協議內容有改動的;
(二)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
(三) 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七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解除。
第十八條 發生協議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中的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協議,需提前7天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一)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二)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協議:
(一)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終止:
(一)本協議期滿的;
(二)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在解除或終止本協議時,甲方應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終止聘用協議的證明,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因履行本協議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發生訴訟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甲方所訂立的規章制度做為本協議附件。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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