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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擔保人起訴書
原告:,男,漢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身份證號:410526196 被告:,男,漢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新鄉市,身份證號:4107 被告:,男,漢族,成年,住新鄉市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220000元、及違約金184800元。(違約金為每天4%本金計算,從2012年6月25日起計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現暫計至2012年7月16日)。
2、判令被告對上述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
3、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2年5月22日,第一被告因經營用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2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012年5月12日至2012年6月25日,若逾期還款則應每天支付本金4%的違約金。為保證還款,第二被告同意對以上借款及違約金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是,在借款期限屆滿后,經原告多次催討,兩被告都拒絕償還借款。
因此,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12年7月16日
借款擔保人起訴書 [篇2]
原告:,男,漢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身份證號:410526196 被告:,男,漢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新鄉市,身份證號:4107 被告:,男,漢族,成年,住新鄉市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償還原
告借款人民幣220000元、及違約金184800元。(違約金為每天4%本金計算,從2012年6月25日起計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現暫計至2012年7月16日)。
2、判令被告對上述
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
3、判令兩被告承擔
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2年5月22日,第一被告因經營用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2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012年5月12日至2012年6月25日,若逾期還款則應每天支付本金4%的違約金。為保證還款,第二被告同意對以上借款及違約金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是,在借款期限屆滿后,經原告多次催討,兩被告都拒絕償還借款。因此,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1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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