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緩繳協議書
甲方(緩繳單位):
乙方:南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
根據《關于受金融危機影響的困難企業申報政策扶持的通知》(寧政發[2017]22號)文件精神,甲方經市政府審定,可暫緩繳納年月至年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核準緩繳期間,乙方應保證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繼續享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加收滯納金。
經核準緩繳的企業應當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并提供擔保、抵押。緩繳期滿后,甲方應于200 年 月前須應足額補繳200 年 月至200 年 月期間社會保險費。
逾期不繳或未足額補繳的,乙方有權按《抵押合同》處理甲方抵押物沖抵應補繳社會保險費,或按《擔保書》承諾內容劃撥保證人銀行帳戶被保證人所欠的社會保險費(補繳費以到期日實際結算數為準)以及甲方承擔緩繳期滿后所產生的滯納金費用。 附:
(一)《“困難企業”申報扶持政策審核送達通知書》;
(二)《南京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擔保書》;
(三)《南京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抵押合同》。
(四)由智遨泊南京人才網采納并作為正式使用格式。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單位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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