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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無效判決
第五十五條 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愿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guī)定的約定無效。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篇二: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應注意的問題
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應注意的問題
一、常見糾紛類型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承包經營權是公民、集體對于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承包經營權糾紛是指因發(fā)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違反我國《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的規(guī)定,侵害承包人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引發(fā)的糾紛。此類糾紛屬于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承包經營權流轉協(xié)議糾紛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因轉讓、轉包、出租和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協(xié)議過程中而發(fā)生的糾紛。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農業(yè)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較長,承包人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一般要進行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內,因工業(yè)占地或其他項目征地,承包合同需要解除。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方與發(fā)包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協(xié)議就會引發(fā)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此類糾紛涉及:承包人死亡后其所得承包收益的繼承問題;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繼承人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的問題;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的問題等。
二、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
(一)因外部承包而引發(fā)糾紛
上世紀八十年代后期,由于從事農業(yè)生產的收益相對較低,一些農民不愿種地,部分農村土地被發(fā)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隨著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有些地方的土地在升值,農民又開始愿意種地,此時就出現(xiàn)了農民對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承包土地不滿的情況,一些地方的集體經濟組織迫于壓力只得要求與承包人解除合同。因外部承包引發(fā)的糾紛,有的是因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有的是因訂立合同未經民主程序引起的。
(二)因承包方違約而引發(fā)糾紛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主要有兩種:一是承包人拖欠承包費。拖欠的原因有的是因為對發(fā)包方在履行合同義務方面有意見;有的是因為經營不善,交納承包費困難;有的是故意不交納承包費。有的承包費經發(fā)包方同意予以減少,但由于沒有書面證據,發(fā)包方負責人更換后不能得到繼續(xù)認可也是發(fā)生糾紛的一個原因。二是承包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
(三)因發(fā)包方違約而引發(fā)糾紛
主要有:1、干涉承包方的經營權、自主權; 2、非法變更或解除合同,單方收回土地或將承包土地部分發(fā)包于第三人;3、強迫或阻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或侵犯婦女的合法承包權;
4、沒有按合同約定交付承包地。
(四)因合同解除后對承包方的補償問題而引發(fā)糾紛
因合同到期,合同按約定解除,但由于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對承包地進行了較大投資,使原承包地的使用價值及其后的可得利益有了較大提高,承包方要求發(fā)包方給予相應補償,發(fā)包方不予認可或雙方協(xié)議未果而引發(fā)糾紛。三、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承包合同的訂立程序是否合法
在程序方面主要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審查合同的訂立是否遵守了有關民主程序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二是對采用招標方式訂立承包合同的依據我國關于招投標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審查。三是關于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原則的承包合同是否應認定無效。我國法律對重要承包事項都規(guī)定了民主議定原則,其法理依據是土地的經營管理者必須依照所有權人的集體意愿行事。如果發(fā)包方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越權發(fā)包,法院應認定該承包合同無效,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責任。由于農產品生長周期長,季節(jié)較強,因此法院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時,基于保護農業(yè)生產穩(wěn)定發(fā)展的考慮,對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特別慎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在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投入的情況下,法院不因發(fā)包方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fā)包而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該承包合同的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單從字面上看,該《規(guī)定》只適用于發(fā)包方所屬的半數(shù)以上村民以發(fā)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效力而提起的訴訟。但筆者認為,最高院此項規(guī)定對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具有普遍意義,因為法院對同一事實關系的法律認定須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結果不應因訴訟主體或訴訟請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無效請求設定了1年的除斥期間,只要在承包合同簽訂后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訟,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認定合同無效,所謂“進行適當調整”也是以法院確認合同有效為前提,對無效合同已無事后調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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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合同的內容是否明確、合法
承包合同對承包地的面積(四至界限)、履行期限、承包費的數(shù)額及交納時間、違約金等內容應當明確約定。除此之外,還要注意兩個方面:一是農村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問題。我們在審理中發(fā)現(xiàn)一些合同的內容不合法主要表現(xiàn)在將承包地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二是合同期限問題。根據法律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期限一般為30年,而在發(fā)生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中,有些承包期限不足30年。筆者認為30年是倡導性的法律規(guī)范,為了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和利用,當事人應當盡可能遵守。
(三)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
對于已生效的合同,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違約,更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分為協(xié)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形,協(xié)議解除一般來講不會發(fā)生糾紛。法定解除具體包括:不可抗力;合同期限屆滿;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不能實現(xiàn)合同承包目的;承包方全家搬遷且戶口轉為非農業(yè)戶口;承包方無力經營且本人自愿解除;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人繼承其承包經營權;承包方長期不予經營,造成承包地閑置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經發(fā)包方勸阻無效而導致合同解除;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經勸阻無效的;合同的繼續(xù)履行將影響一方重大利益的等情形。一般而言,只有符合上述情形方可解除合同。實踐中,發(fā)包方常常以合同約定的承包費偏低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這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不符。
(四)征地補償問題及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對承包方的補償是否合理
在對農村承包經營地征用過程中如何對被征地農民給以合理補償,因同時受國家征地補償法律和承包合同的雙重調整而使具體操作變得復雜。根據目前的補償辦法,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一般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通常不分到農民個人手中。但對于存在承包合同關系的耕地來說,其補償辦法應該有所區(qū)別,除了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外,還應當根據承包地
的收益情況給予承包人一定的預期收益補償。這種預期收益的補償標準可以依據兩種方法確定:一是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一個比較合理的計算方法;二是發(fā)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土地征用后的補償方法。
《土地承包法》第43條規(guī)定,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該條規(guī)定可以理解為承包方在承包經營期間對承包地有較大投入,使承包地的使用價值有了較大改善與提高的,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要求獲得相應補償?shù)臋嗬Υ祟悊栴}應妥善處理,否則既侵害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也影響到新一輪的發(fā)包。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否得到了依法保護在審理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時,首先要審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效力,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來把握:1、流轉是否改變了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yè)用途;2、流轉期限是否超過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過部分應無效;3、受讓方是否有農業(yè)經營能力,對此筆者認為應從寬把握,只要受讓方不造成承包地長期閑置、荒蕪,不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即可,對于其受讓后承包收益比之從前降低或明顯減少則不在法院的審查范圍之內;4、在同等條件下是否考慮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yōu)先權;5、流轉是否違背平等協(xié)商、自愿的原則,違背則流轉無效;6、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的是否辦理了登記,未經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離婚案件中婦女責任田權益的法律保護問題
在當前審理的農村離婚案件中,普遍存在分割男女雙方責任田承包經營權問題。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對離婚案件中婦女責任田權益的法律保護問題已做出明確規(guī)定,因此法院在審理中應首先正確適用上述規(guī)定,采取調解優(yōu)先的原則。如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可采取以下方法處理:
(一)按照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生活的原則,在原承包地范圍內為離婚婦女分配適量的責任田。制定分配方案時一要考慮方便雙方當事人管理,二要兼顧土地的優(yōu)劣、管理的方便程度和雙方當事人的管理能力。這樣的分配附有一定條件,即當該婦女在其它組織取得責任田后,此項權利即告終止。此外,已離婚的婦女也可以采取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法,將所分責任田轉包他人管理,從取得轉承包費中實現(xiàn)其責任田權益。
(二)采取全家責任田輪耕的方法來解決,直到離婚婦女另行取得責任田為止。具體方法是:按照離婚時男方的家庭人口數(shù)量,規(guī)定每隔幾年可以讓已離婚的婦女對土地進行輪耕,為離婚婦女確定合理的輪耕年度。法院在判決中應注明男方將其全家責任田交付已離婚婦女的時間和女方將責任田交還男方的時間,同時在判決中寫明雙方均不得進行取土等掠奪性生產的條款,保證判決的順利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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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離婚婦女如不從男方處取得責任田,則男方應用管理女方責任田所取得的收益對女方進行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數(shù)額按當?shù)刎熑翁锏钠骄杖肟廴趧映杀竞唾Y金投入后的差額計算。這筆補償由男方按年度定期支付給已離婚婦女,或用于折抵應付的撫養(yǎng)費,直到已離婚婦女另行取得責任田為止。篇三:未經民主議定而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效力問題初探microsoft word 文檔 (2)
未經民主議定而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效力問題初探
發(fā)布時間:2017-07-15 16:52:4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一些重大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同時“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shù)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據此,有的村處于本身現(xiàn)實利益的考慮,隨意終止村委會未召開“村民會議”的對外民事法律義務。更多的是村委會換屆選舉后,很多新班子不承認老班子對外實施的法律行為,甚至拒不承擔對銀行的借款合同還款義務。更有個別鬧派性的因此帶領部分村民上
訪滋事。
筆者觀點:僅僅是沒有召開村民會議,不存在其他違法情形,相對人也沒有過錯的,合同有效;其他問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村集體做為一個法人組織,村民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即為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常設機構,村委會主任即為其法定代表人。村委會蓋章、村主任簽字、要件完備的合同,應當履行。
2、《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村一級集體組織的行政性管理法,屬于規(guī)范村委會自身行為的法律,適用對象在于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該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就是“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該法律規(guī)范的對內性特征非常明顯;而《合同法》針對的是社會平等主體當事人自由、誠實、信用地簽訂穩(wěn)定的協(xié)議,屬于調整外部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內部事務由內部法調整,外部事務由外部法調整,法律關系不同,調整對象和手段也不一樣,內外有別。如果村委會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該召集會議討論的沒有召集會議討論,也只能按照該組織法的規(guī)定承擔法律后果,而不是導致合同無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法律后果是:“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3、“村民委員會未經村民會議討論與他人簽訂合同無效”的觀點,來源于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錯誤理解,以為違反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關于召集會議的規(guī)定,就是違反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而合同無效。其實不然:⑴《合同法》關于“強制性規(guī)定”是指國家強制性規(guī)范中的效力性強制規(guī)范,而非一般管理性強制規(guī)范。只有效力性規(guī)范才可導致合同無效,管理性規(guī)范并不導致合同無效,管理性規(guī)范的法律后果是行政處罰。《村民委委員會組織法》做為村民自治性的管理性規(guī)范,并不導致對外經濟合同的無效。
⑵效力性強制規(guī)范是面向公眾的,大家都有知曉、遵守的義務;管理性強制規(guī)范是調整組織內部管理關系的,在一定范圍內適用,外部相對人沒有知曉該規(guī)范的義務和遵守的必要。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例,村委會對外簽訂合同前是否按組織法召集了會議,屬于內部事務,合同的相對人不可能知曉,也不存在了解的法律義務,相對人不是該法調整的對象。因村集體自己內部組織、管理瑕疵而損害外部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讓沒有法律義務的人承擔義務性法律后果,顯失公平。
⑶假如認同象《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這樣對內的法律規(guī)范對外也有效,那么社會經濟秩序將無法得到保障。設想,既然對村里不利的合同村里可以憑借沒有召開村民會議而終止,那么同樣道理,如果對合同的相對人不利了,是否對方也可以籍此終止合同呢?《公司法》第十八條也有類似規(guī)定”公司研究決定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如果公司對外簽訂一筆重大定單,事后發(fā)現(xiàn)前景不妙,那么他是否就可以借口自己先前沒有聽取本單位工會的意見而否認自己事前的民事行為效力,不再承擔約定的義務責任呢?顯然不行。法律講究調整對象,講究效力范圍,所以在適用法律上也是內外有別的。
4、關于村委會負責人員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村集體的利益該如何處置的問題。依法應該走這樣幾種救濟途徑: ⑴簽訂了合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屬于無效經濟合同;
⑵沒有簽訂合同的,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⑶涉及物權的,根據《物權法》第63條,可以申請法院撤銷。當然,可以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對集體財產“侵占、哄搶、私分、破壞”之類確實“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行為,而不指一般經濟交往中的賠償問題;
⑷構成犯罪的,按《刑法》處理,非法所得及贓物予以追繳。
但是,需要明確的是,以上種種無效情形均與是否召開村民會議沒有必然聯(lián)系。同時需要強
調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不代表法律責任的終結,依據無效法律行為獲取的財物按照法律是應該返還的,比如銀行貸款,也不是因為借款合同無效就可以非法占有。民事法律規(guī)范雖浩如煙海,但還是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的,幻想籍片面的某一條款擴張自己的權利、縮減自己的義務,甚至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與法律精神相違背,是實現(xiàn)不了的。
綜上,村民委員會的對外民事法律行為是否事前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不是衡量該行為是否有效的法律要件。對于村民委員會的民事法律行為,村集體應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對現(xiàn)任村委會借故隨意否認前任村委會的行為應該堅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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