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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變更合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 址: 電話號碼: ; 代表人: 職 務: ; 受讓人: (以下簡稱乙方); 住 址: 電話號碼: ; 代表人: 職 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根據 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 )自愿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乙方,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設施不在土地使用權轉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再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喀什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同時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并依法履行甲方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且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 轉讓地塊的地址、面積和年限
第四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土地所有權歸 所有(國家或集體所有)。 該地面積為 平方米。
地址:東至 ,南至 。
西至,北至。如附圖所示。 1
第五條 本合同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甲方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余年期使用權。
第六條 轉讓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止,共 年 月。
第七條 同時轉讓地上的附屬物。
附屬物名稱: ,數量: 。 占地面積: 平方米,建筑面積: 平方米。
附屬物結構: ,價款: 元。 有否典押: ,是否出租: 。
第三章 土地轉讓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八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為每平方米 元,總額為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附屬物 仟 佰 萬仟佰拾萬 佰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的十天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總額的百分之十,共計 元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第十條 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讓金,所付定金可抵充地價款,若逾期支付,逾期間超過十天的,逾期付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付地價總額千分之的違約金,從逾期超過九十天的,視為自行解除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退回已付地價款轉讓金,定金不予退回。
第十一條 甲方雙方應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十天內,到市國土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更改或更換土地使用證,同時按規定繳稅費。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同規定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
第四章 土地使用的再轉讓
第十三條 乙方在取得本合同規定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 2
同規定的地塊內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再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但不得違反甲方與喀什市市國土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
第十四條 甲方與卡事故事故色滿鄉所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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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乙方在受讓年限內,如需改變甲方原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經喀什市色滿鄉批準后才能改變用途。
第十六條 通過繼承、交換、贈與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十七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所有權人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的使用權,并該地塊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根據當時投資金額扣除折舊費后按期限屆滿時的物價水平予以補償。乙方應依照本合同和國家法律規定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一年內向喀什市色滿鄉提交續期申請書,并經喀什市色滿鄉同意后,辦理續期有關手續。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包括喀什市人民政府和喀什市色滿鄉)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全部直接損失與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二十條 甲方由于城市總體規劃或城市擴展等原因收回該地塊使用權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全部直接損失與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七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除、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
第二十二條 除國家法律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變更時本合同無追溯力。
第二十三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時,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生效與其他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經喀什市色滿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生效。
第二十五 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或補充條款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時送給
等單位備查。
甲 方: (公章) 乙 方: (公章) 代 表 人: (簽字) 代 表 人: (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土地使用權變更合同 [篇2]
甲方: ;
乙方: ;
甲方已按照出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已辦理昆國用(20xx)字第xx-xxx-xxx-xxx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總面積xx-xxx-x平方米,用途為工業用地,終止日期至20xx年xx月xx日止。為依法明晰土地產權,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甲、乙雙方就土地使用權變更達成以下協議:
1、 甲方將地上建筑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移給甲方,并已向昆山市房屋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2、 甲方同意將坐落于昆山市玉山鎮房屋( 號宗地)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給甲方使用,變更位置、面積詳見宗地圖,用途為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至2058年08月12日止。
3、 乙方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時,愿意承擔甲方原取得該地塊時所載明的權利義務。
4、 甲乙雙方應在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國土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5、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協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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