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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項目書合同書
項目名稱:長春市雙陽區2012年度山河街道八面村菜田建設項目 項目地點:長春市雙陽區山河街道八面村 委 托 人:長春市國土資源局雙陽分局 受 托 人:長春市大公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簽訂日期:2017年3月15日 簽訂地點:長春市雙陽區
委托人(以下稱為甲方):長春市國土資源局雙陽分局
受托人(以下稱為乙方):長春市大公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據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土頂整治項目驗收工作要求,乙方為土地整治項目工程復核單位。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擔長春市雙陽區2012年度山河街道八面村菜田建設項目相關工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項目概況
1.1項目名稱:長春市雙陽區2012年度山河街道八面村菜田建設項目
1.2項目地點:長春市雙陽區山河街道八面村
1.3其他:
第二條 本合同簽訂依據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土地整治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文件精神;
2.2《吉林省土地整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吉土整發{2012}1號);
2.3《新增建設有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12}151號);
2.4《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的通知》(財綜{2011}128號);
2.5其他。
第三條 工程復核工作依據的主要基礎資料
3.1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及變更資料(含相關圖紙及矢量數據);
3.2土地整治項目初步驗收資料(含相關圖紙及矢量數據);
3.3土地整治項目階段驗收資料。以及業主、施工及監理有關資料;
3.4項目有關批復及批準文件;
3.5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條 工程復核工作執行技術標準或要求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吉林省國土資源廳、吉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土地整治項目工程復核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吉國土資開發{2017}39號)文件精神,對項目區內耕地和工程量進行復核。
第五條 工程復核工作成果要求
5.1工作成果包括:
5.1.1項目工程復核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土地平整、漿砌擋土墻、襯砌溝渠、室外管道系統、日光溫室,智能溫室、新打大口井、混凝土路、砂石路、排水溝、蓋板橋、圓管涵、鍋爐房、變壓器及電纜等,設計圖紙和工程量清單中全部內容;
5.1.2相關圖紙、附件;
5.1.3上述成果電子書數據光盤;
5.1.4相關紙質及電子文件成果要求一式四份,其中:乙方提供給甲方倆份,報項目審批部門一份;乙方自留存檔一份;
第六條 工程復核工作經費
6.1取費依據: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2012年版);
6.2取費標準:以工程施工費與設備購置費之和做為計費基數,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2012版)采用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
6.3工程復核費用總價款:11.63萬元整(大寫:拾壹萬陸仟叁佰肆拾元整)
6.4工程復核費用支付時間:交付報告后5日內
6.5工程復核費用支付方式:匯入乙方指定賬戶
開戶單位名稱:長春市大公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吉林銀行長春雙陽支行
銀行賬號:010101201790013101
電話:0431-84262099
第七條 甲方義務
7.1甲方自本合同簽訂值日起日內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工程復核工作所依據的基礎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7.2甲方提供基礎資料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造成的延誤由甲方承擔責任、并相應順延提交時間,乙方不承擔此延誤工期責任;
7.3甲方變更委托內容或因其他甲方原因導致乙方返工、延期或工作量增加的,雙方應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增加的工作量相應的費用;
7.4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定額、時間、方式向乙方支付費用;
7.5甲方應為乙方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方面的便利條件
(簡單辦公場所)、并負責與項目建設相關單位(設計、測繪、施工和監理),以及項目所在地有關部門進行聯絡、協商。
第八條 乙方的義務
8.1自本和簽訂之日起3日組織工程復核工作組進場工作;
8.2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標準和要求與日前完成工程復核工作,并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
8.3交付成果后,根據有關規定,以及甲方和項目審批部門有關要求對工程復核工作成果進行修改和完善,確保達到約定的標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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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報告工作進度,配合驗收工作,針對工作成果進行解釋說明,并對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8.5工程復核工作所需的人員、設備及全部支出有乙方自行承擔,工作過程中乙方及其工作人員及第三方或自身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8.6按照土地整治項目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項目檔案,確保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連續性,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進行移交
8.7復核工作包括:招投標相關資料的復核、項目決算的資料的復核。
第九條 保密
9.1本委托服務成果歸甲方所有。乙方應保護甲方的知識產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對本項目有關的資料、文件進行修改、復制或者向第三方所知須,如發生以上情況,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并承擔賠償責任。
9.2雙方均應保護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技術信息,資料及其他商業秘密,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擔賠償責任
9.3成果屬于國家秘密的,適用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合同成立后,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導致合同局地無法實現或者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000.00元,并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10.2乙方未能按照約定時間提交工作成果,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向甲方進行賠償
10.3乙方提供的成果不符合約定標準,應按照驗收意見進行修改和完善,確保達到約定標準和要求,,乙方應保證工程符合結果的真實有效性,如因工程符合結果不真實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并進行賠償。
10.4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約定的資料,工作條件或因甲方其他過錯導致復核工作終止等,符合時間順延,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0.5乙方如約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甲方未能按照約定日期支付費用,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日逾期違約金按照清查費用總額的0.1%計算,逾期超過15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10.1項承擔違約責任。
10.6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區義
務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000.00元,并賠償因此對對方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10.7甲方提供基礎資料不及時,不準確造成的延誤由甲方承擔責任,并相應順延提交時間,乙方不承擔此延誤工期的責任。 第一十條 其他約定
11.1乙方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將部分工作另行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本合同自雙方簽署后生效,一式份,效力相同。
13.2不可抗力,是指合同成立以后發生的,非因一方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對其發生及造成的后果雙方無法預見、無法控制、無法避免且無法克服的時間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災、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重大疫情、社會騷亂、群體性時間、政府征收征用、沒收、法律變化或其他突發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互不承擔責任,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解決處理。
13.3本合同簽署后,如遇省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策調整導致合
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協商處理。
13.4雙方認可并簽署的來往傳真,函件、會議紀要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效力相同。
13.5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附件與本合同項目里相同。
委托人(甲方):(蓋章)受托人(乙方):(蓋章)
地址:地址:雙陽區建龍花園5#樓110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吉林銀行長春雙陽支行
帳號:帳號:010101201790013101
郵編:郵編:130600
電話:電話:0431-84262099
傳真:傳真:0431-8426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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