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聯合經營合同
甲方:
乙方:
為了積極響應國家綠化造林政策,提高農村土地的綜合利用價值,以經濟效益為主兼顧生態和社會效益,依據農村土地經營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經甲乙雙方共同商議特制定本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本村 畝土地(涉及農戶 戶,名冊附后)與乙方進行合作開發經營,主要用于綠化造林。
二、合作開發時間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后可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繼續合作手續。
三、合作開發期間,所辦林權權屬歸乙方所有,享受種植項目造林和管護補助資金歸乙方所有并全部用于生產建設,乙方通過其它渠道獲得的用于生產建設的資金也歸乙方所有并全部用于生產建設,如果合作開發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土地賠償資金歸甲方農戶所有,地上附著物賠償資金按照甲乙雙方的利益分配比例進行分配。
四、合作方式:甲方以土地作為合格資本與乙方進行合作,乙方不需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合作期間甲方不出資,所有建設及管理資金由乙方全部負責。
五、效益分配:每年雙方熟地按5:5的比例進行效益 1
分配,荒坡按每年4:6,甲方40%,乙方60%的比例效益進行分配。合作開發期間,如果由于乙方投入不足或經營管理不善,不能產生或達到預期效益,經當地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認定同意后,甲方有權收回自主經營或另尋合作伙伴,但只能從事林業生產經營。
六、本協議是甲乙雙方經過平等有效協商的結果,雙方均知曉全部條款內容,在協議履行過程中也可簽訂相關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甲乙雙方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雙方不可調和的爭議或矛盾,當事任何一方均有權申請仲裁或直接和法院起訴。
八、本協議共4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當地政府留存一份,林業部門留存一份,甲方負責復印后分發給所有涉及合作開發的農戶保存。
附件:1、合作開發的小斑圖(按萬分之一比例進行勾繪的小班圖);
2、合作開發小班涉及農戶表(含鄉鎮名、村民、組名、農戶姓名(一冊通戶主姓名)、小班號、面積、種植樹種及農戶蓋章或蓋印等信息)。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代表:
望謨縣 人民政府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2
農村土地聯合經營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云南房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方位于xx-x合作開發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框架協議,以茲共同履行。
一、合作開發地塊范圍及現狀甲方所有的地塊標的物(以下簡稱為:開發地塊)該宗地塊位置:共計105.6畝。其中集體土地約:43.5畝國有土地約:62.1畝
二、合作開發地塊的性質及權屬兩塊土地中,43.5畝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屬村民集體所有;62.1畝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土地已完成收儲,但補償款尚未到位,且未進行土地一級開發。
三、合作開發方式(自愿退股協議書)
1.甲方提供上述開發地塊與乙方進行合作,雙方合作辦理兩塊土地的國土、規劃等相關手續,甲方需把國有土地的土地補償款提供給乙方作為開發經費,其余項目全部開發資金由乙方負責負責解決。
2.乙方承諾在43.5畝的集體土地之上為甲方建設聯排別墅住房23125﹐,(按625口人計算,37﹐/人)及農貿市場、商業區(共5000﹐)。本項目合作中,甲方62.1畝國有土地的土地補償款將提供給乙方作為開發經費,如補償款達30萬元/畝,則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資金用于集體土地項目的開發建設,如補償款未達30萬元/畝,則甲乙雙方協商決定由甲方出資多少作為補充開發經費,但甲方必須提供開發地塊的權屬證明及宗地圖,負責拆遷賠償及將場地建設移交給乙方。
雙方議定甲方為乙方爭取國有土地的開發資格、甲方將國有土地補償款作為乙方開發建設集體土地上所有物業的開發經費,則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資金用于集體土地項目的開發建設。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需盡快辦理43.5畝的集體土地建設新農村統建房的相關手續,乙方對相關事項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2.甲方需盡快爭取已經收儲的國有土地的補償款(30萬/畝)到位,資金到位后,由甲乙雙方建立共管賬戶,雙方共同管理。
3.框架協議簽署后,甲方有義務推動開發地塊的土地一級開發工作,乙方有義務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4.甲乙雙方共同盡快推進62.1畝國有土地一級開發后土地的招拍掛工作,并保證乙方順利摘牌該土地,甲方有義務協助辦理相關事項。
5.甲方應保證該開發地塊沒有進行買賣、贈予、沒有涉及及抵押及第三者權益,并免遭第三者(包括政府、抵押權人、債權人等)的追索。今后因該開發土地的權屬爭議等原因產生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6.本協議簽訂生效后,甲方不得就上述地塊的轉讓、改造、合作、租賃等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合同或協議,不得設置第三者權益。
7.甲方負責上述地塊上居民的安置。甲方保證在上述地塊取得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三個月內完成所有拆遷賠償工作。
8.甲方應全力配合協助乙方辦理該項目的報批報建手續,提供并簽署(加蓋甲方公章)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9.在該項目報批報建手續完成并符合開工條件后;該項目設計方案必須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以進行開工。
10.乙方在合作開發此開發地塊時應取得合法的有關開發手續,如因開發手續不符合所產生的相關責任由乙方負責。
11.如果乙方在中途出現資金不足或無能力開發,而需要將項目轉讓,乙方所發生的債權與甲方無關,轉讓時必須經甲方同意確認,但本合同條款不變。
12.乙方開發集體土地地塊(43.5畝)的所有承諾將于國有土地地塊(62.1畝)招拍掛后,乙方順利摘牌該塊土地且完成相關手續,土地已轉移至乙方名下方可履行,如乙方未能得到摘牌該62.1畝國有土地,本合同將自動解除,甲乙雙方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違約責任
1.若甲方提供的.開發地塊的產權確認出現爭議;或甲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將開發地塊自行開發或與第三者進行轉讓、改造、合作、租賃事宜簽訂任何合同或協議,或者設置任何第三者權益;或甲方未能及時向乙方提供甲方加蓋公章的證明和文件,致使乙方無法履行合作開發土地的報批報建手續,實現土地開發目的時,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要求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2.乙方違約或在政府審批規定的期限內未能辦理出完備的報批報建手續,及不能按期開工,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的合作協議,乙方不得依據任何理由追究甲方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3.任何一方不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規定的,在本協議終止前,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如戰爭、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不用承擔責任,但應該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六、爭議的解決雙方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時,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七、協議的生效、修改與終止
1.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協議為合作開發地塊項目的框架協議,各方應根據本協議的內容和規定,并參照國家和云南省的有關合作開發房地產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并補充簽訂《項目合作開發合同》,以保證合作項目開發建設的相關規定。
3.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在《項目合作建房合同》中予以明確。補充協議、《項目合作建房合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雙方就上述項目完成改造建設后本協議即自動終止。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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