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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養殖場租賃合同
甲方:xx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xx,主任。
乙方:xx,男,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黃橋鎮勝利村青枝4組,身份證號:xx-x
為發展地方經濟,促進養殖業的發展,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于2012年11月5日前將位于xx市xx鎮xx村十組、十一組、十二組約x畝土地、x畝河塘出租給乙方從事生豬養殖生產經營;
二、乙方第一年按xx元/畝的價格繳納土地租金,以后每年土地租金在上一年度土地租金基數上遞增3% ,河塘租金按x元/年的不變價格繳納;
三、乙方于每年x月x日前提前繳納下一年度的租金;
四、租賃期限暫定十二年,即自2012年x月x日起至2024年x月x日止;租賃期滿后,如需續租,雙方另行協商,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五、在經營期間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法令和地方性規章,并接受甲方的監督,自行投資,自擔風險,自負盈虧,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轉包漁利,經營期滿后的地上物由乙方自行清除,乙方于2012年11月1日前向甲方一次性繳納三萬元土地復墾保證金;
六、乙方在經營期間應享受的政府補助獎勵資金由乙方自行享有,甲方負責配合乙方向相關部門申請補助獎勵資金;
七、乙方用工必須優先安排用地區域內的村民,甲方為乙方協調與相關部門、群眾的關系,提供社會治安等社會性服務;
八、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征用合同規定區域內土地、河塘的,乙方應當無條件服從;
九、一方需提前終止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通知對方;
十、合同生效后,如一方違約,需向對方繳納x元/畝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相應的損失;
十一、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協議自雙方蓋章或簽字后生效,并由中共xx市xx鎮xx村總支部委員會鑒證,報xx市xx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備案;
十三、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鑒證單位、備案部門各存一份。
土地養殖場租賃合同 [篇2]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就甲方出租乙方的土地相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遵守。
一、租賃土地基本情況
1、土地用途:種植、養殖、建設等經營項目
2、土地性質:農村集體土地。
3、土地面積:
東 至:
西 至:
南 至:
北 至:
土地面積約為 畝,最終以實際測量的為準(附件一:土地實況圖)。
二、出租期限
1、土地交付時間:自2017年 月 日。
2、出租期限為 年,即自 2017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乙方需繼續承租,應提前3個月通知甲方,甲方承諾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擁有優先承租權。
三、出租價款及其支付方式
1、土地租賃價格每五年調整一次。即首五年自2017年 月 日至2018年月 日林地每年每畝200元、旱地每年每畝300元、水田每年每畝500元;2018年至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林地每年每畝 元、旱地每年每畝 元、
水田每年每畝 元;2023年至 月 日至2028年 月 日林地每年每畝 元、旱地每年每畝 元、水田每年每畝 元;2028年 月 日至2033年 月 日林地每年每畝 元、旱地每年每畝 元、水田每年每畝 元。(以上租賃費均已含村委會管理費用每年每畝10元,實際金額以實際測量的畝數為最終的租金)。
2、支付方式:
①乙方以現金向甲方交付租金;
②乙方一年一付,第一筆租金自合同成立生效后15天內支付當期的租金。之后每期從前一年租期截止日起15天內支付當期的租金。
四、生效條件
本合同從甲方和承租土地上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所有村民簽訂同意授權委托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合同(附件二:授權委托書,供乙方留存備案),并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
五、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當協助乙方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登記等手續、協助乙方協調當地村民的關系、不干涉乙方合法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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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有權要求在出租期滿后收回土地使用權。
3、甲方承諾有權代理村民與乙方簽訂本合同,并已經取得了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附件三:村民委員會表決決議書),同時征得了樂橋鎮政府的同意,即對該土地享有出租權利。
4、乙方在開發中需要遷墳,甲方有義務協助村民遷出墳墓,費用由乙方承擔,每座墳墓費用500元。
5、甲方應協助向乙方提供所承租土地內的日常用水用電。用水用電設施費用由乙方承擔;日常用水用電需按國家標準費用實際計算,所產生的水電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6、甲乙雙方應共同現場核實土地實況,并繪制土地實況圖。
六、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獲得土地使用權后,乙方為了方便種植養殖,在完備相關報批手續后,擁有自主經營權利。
2、乙方在租賃期限內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護當地環境,做好環評,并
搞好衛生防疫工作。因乙方的養豬污染而造成的直接損失由乙方負責承擔。
3、乙方的運輸車輛在往返種植養殖基地至公路口時應享有無償通行權,甲方應當積極協助和提供方便,如有當地村民干涉,由甲方負責協調解決。
4、乙方不得將甲方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如出現將甲方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情況,一律無效,因抵押所形成的法律責任,與甲方土地使用權無關。
5、合同簽訂后,乙方使用勞動力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安排甲方的當地勞動力。
七、其他約定
1、本建設項目須經縣發改委批準立項,縣級商務、畜牧、國土、規劃、建設、林業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2、在租賃期限內,如遇國家土地征用或上級政府對土地的規劃性調整情形,雙方應予以服從和配合。此種情況下任何一方均不得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有關部門因此而支付的土地補償費歸甲方支配和發放,但乙方在租賃土地上投資的建筑物、設施和設備所獲的補償費應歸乙方所有。甲方有義務再為乙方協調落實新的租賃土地,以供乙方的搬遷使用。
3、本租賃協議終止或期滿后,乙方須做好租賃土地的清理復墾工作,然后將租賃土地退還給甲方;如果清理復墾工作由甲方完成的話,則乙方須合理承擔相關的復墾費用。該相關復墾費用復墾期間的土地租金由雙方在復墾工作開始時協商并書面確認。
八、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在 年 月 日和村民簽署《授權委托書》,保證乙方的權益不因甲方出租權瑕疵而遭受損害。如逾期超過 天,將承擔合同總價的 %的違約金,并且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2、甲方應如實提供有關土地文件證明及村民身份證明,不得出具虛假證明。如有不實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退還租金,并賠償乙方因甲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3、乙方應及時支付租金,如逾期不支付的,甲方有權要求其承擔每天未支付部分 ‰的違約金,如逾期達到未付滿一個月的,乙方書面要求其支付,自乙方收到書面通知后15天無回應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九、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改造、變更或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
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
1、提請樂橋鎮人民政府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可以將合同到樂橋鎮政府進行簽證、樂橋鎮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十一、其它條款
1、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雙方簽字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樂橋鎮政府簽證機關、備案單位、公證機關各執一份。
4、附件:
①土地實況圖
②授權委托書
③村民委員會表決決議書
出租方(公章): 承租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見證方(公章):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養殖場租賃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一、 合同目的:
為保證甲、乙雙方利益互不受損,保持良好合作關系,達到甲、乙雙方互惠互利的目的,特簽訂本合同。
二、 合同條款:
(一)甲方:
1、 甲方給乙方提供養殖場房屋地、土地、水源、電源、網絡及養殖場必備的生活、生產、管理設備,所有權歸屬甲方。
2、 甲方按照乙方提出的改造要求,將場內所需改造生產設備一次性改造完畢并保證質量(見附件明細2)
3、 甲方承擔因自然災害造成的養殖場房屋及各種設備的損失。
4、 甲方承擔養殖場房屋及各種設備隨著時間推移自然老化引起的損失。
5、 甲方承擔養殖場對外的所有繳稅資金及排污物引起的村民糾紛。
6、 甲方負責無償解決因養殖場房屋、土地使用權問題造成的一切糾紛、矛盾等事件,此事件給乙方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部賠償。
7、 甲方以本人的名譽無償給乙方爭取購買種兔、飼料、藥品及其他設備時應享有的國家、省級、市級、縣級、鄉鎮、村委及其他部門給予養殖戶的政策補貼資金,補貼資金的享有權歸屬乙方。
8、 甲方不得在租賃合同未到期限將養殖場租賃給其他人員,乙方擁有養殖場最先租賃權。
9、 甲方負責對場地房屋按要求改裝水、電、門、窗等,達到乙方要求。
10、乙方對養殖場地的所有改造所發生費用由甲方以享有的國家、省級、市級、縣級、鄉鎮、村委及其他部門給予養殖戶的政策補貼資金方式支付,不足部分由甲方支付所有發生費用。
(二)乙方:
1、乙方承擔養殖場內所有財物的安全保障,一旦財物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2、乙方承擔養殖生產過程中各種設備的維修保養費用。
3、乙方承擔購買生產過程中所需其他設備物品的費用,所有權歸屬乙方。
4、乙方承擔種兔、飼料、藥品、水、電、網絡、人員及生活等費用,所有權歸屬乙方。
5、乙方不得將養殖場租賃給其他任何人員,一旦發現乙方轉手租賃事件,甲方有權收回養殖場終止合同。
6、乙方按照租賃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日期付給甲方租金,一旦乙方不按時支付租金,甲方有權收回養殖場終止合同。
7、乙方在進場后所增加的所有物品(含名譽等),所有權歸屬乙方。
三、 補充條款:
1、甲、乙雙方按照合同條款履行職責,如一方在合同履行未結束時停止租賃,須賠償給另一方違約金為:對守約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剩余租賃期租金總額的50%,如雙方租賃到期后不再租賃,須提前半年通知對方準備。
2、甲、乙雙方不得在合同條款履行期間增加其他附加條件。
四、 其他條款
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溝通、協定。
五、 租金付款約定:
1、 養殖場籠位租金按照 元/個/年進行計算,養殖場共計籠位 個,每年養殖場租金為: 元/個/年× 個= 元/年,場地土地租金 畝× 元/畝/年,即為每年乙方須支付給甲方人民幣合計: 元大寫:( )
2、 租賃時間不滿1年的按月進行計算,即 元÷12個月= 元/月。
3、 本租金為乙方應該付給甲方的所有金額,沒有其他任何附加費用。
4、 乙方于每年 月 日將本年度租金以現金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5、 甲方保證不在其他時間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租金。
6、 雙方友好協商第一年的養殖場籠位和土地租金合計為 元(大寫: ),以后每年養殖場籠位和土地租金合計為 元(大寫: )
六、 合同有效日期:
本合同有效日期為 年。從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終止,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且具有同等效力,簽字生效。
七、 簽訂合同雙方: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代表: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八、 證明人簽字蓋章:
公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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