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魚塘與土地合同
承包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受同馬社區第四組36名農戶委托,以租賃方式將該組共計150畝同馬大堤外原修筑同馬大堤取土荒廢區的`土地經營權承包給乙方從事種植、養殖等農業生產活動,承包期限10年(2017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30日)。承包費用每年40元/畝,付款時間為每年9月30日前。承包土地的抗旱、排澇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條:承包期內,乙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對承包的土地及魚塘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承包的土地進行依法保護、合理利用。
第三條:承包期滿, 乙方應保證承包的土地達到承包時土地等級和質量。
第四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雙方約定條款:
1、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如抗旱、排澇,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禁止農作物秸稈焚燒。
3、簽訂本合同時,乙方向承包方交付承包期內保證金每畝100元,乙方中途如自行放棄土地經營權,此保證金不予退還(合同期限內保證金不計利息)。此保證金在合同期滿后退還。
第六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七條: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方簽字(章):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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