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復墾合同
甲方:新開鄉底莊村委會
乙方:姚和平 底莊村槐樹嶺社群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確保臨時用地在期滿后得到復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根據東平鐵路項目建設的需要,乙方需使用 鎮(鄉) 村土地 畝,作為臨時用地。
二、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到期乙方若需繼續使用,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內向甲方重新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經批準后,重新簽訂土地復墾協議書。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內向甲方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 元/畝,共 元。
四、臨時用地使用期屆滿,乙方應在30日內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構)筑物,及時清理廢棄物,并按照國家復墾技術標準恢復土地原貌(原有的耕作條件)并保證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層和交通設施等的完善。
五、乙方必須在臨時用地使用期屆滿后30日內將臨時用地復墾完畢,及時向甲方提出復墾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
甲方應在驗收合格之日起10內將土地復墾保證金(不含利息)退還乙方;如經驗收不符合耕地復墾標準,責令乙方在30日內繼續整改,經過30日的整改,仍達不到前款規定的復墾標準的,則由甲方代乙方組織進行土地復墾,由此引發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按照《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依法對乙方進行處罰。
若在臨時用地期滿后30日內,乙方未按要求進行復墾,且未提出土地復墾驗收申請的,視乙方違約,甲方扣收全部土地復墾保證金。由甲方組織土地復墾,由此引發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并由乙方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對不能復墾或經復墾不能恢復土地原狀的.,將按照永久征地由乙方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有關規費(費用按照上級規定的年產值標準及倍數)。
七、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拆遷該臨時用地時,乙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無條件自行拆除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并退還該土地。
八、經批準使用的臨時用地,只限乙方按批準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買賣、交換、租賃、轉讓、贈與、抵押,不得在該臨時用地內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九、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裁決。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凡屬國家、省規定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凡屬國家、省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裁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年 月 日
土地開發復墾合同 [篇2]
甲方: 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促進XX鎮城鄉建設用地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序推進城鄉建設統籌發展,改善農業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積,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1、負責派員到現場確認土地復墾四址界線和面積。
2、負責工程規劃、土地復墾驗收。
3、按文件要求和驗收標準支付乙方土地復墾經費。
二、乙方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乙方自愿將位于 村 組的原宅基地 平方米全面進行復墾。
2、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規劃設計和時間要求(復墾后的土地基本要平整,土壤厚度達40至60公分,要有土(田)埂)將原宅基地進行復墾,否則甲方不予兌現補償經費并責令限時整改。
3、乙方負責土地復墾中的一切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擔任何安全責任。
4、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國土所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責任人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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