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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荒山土地租用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為發展農村經濟,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充分利用當地的地區優勢和資源優勢,改善當地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經甲方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甲方決定將閑置的土地租賃給乙方使用,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該村第三村民組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的荒山租賃給乙方作為農用地。
二、被租賃土地的四至為:東至_______;南至_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___。經甲乙雙方實地測量,乙方租賃荒山共計_________畝。
三、租期為 年,自______ 年月日始至_______ 年月日止;合同期滿如該廠繼續經營,應續延此合同,續延期限為______年。
四、租金按年度計算,每年每畝土地租金為_____元,共計人民幣_____ 元。
五、付款方式:本協議公證后乙方先預付甲方兩年租金計_______元作為履約定金,此款先用來分年沖抵簽約后前兩年的租金,從第三年起租金于每年的 _____月_____日付清。乙方所交租金即可以用現金支付,也可以用所生產的產品參照市場價格抵頂,適用何種方式支付由甲方選擇。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應當按相關規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當而引起甲方與第三村民組及村民的矛盾與乙方無關,由此影響了乙方的生產經營,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乙方租地建廠所需要的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費用由乙方負擔,但需要甲方協助或提供與租賃土地有關的手續、資料的,甲方有義務提供和協助。
八、租賃期限內甲方必須保證無其他集體或個人對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異議,如果出現上述情況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關,如甲方處理不當而給乙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九、在租賃期內,涉及乙方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稅費由乙方承擔,涉及該地農、牧、林等方面的稅費由甲方承擔。
十、乙方建廠或生產經營中需經過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時,甲方應當積極協助
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無償通行權,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負責解決。
十一、乙方有權在所租賃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設施、利用土壤資源、植樹造林、或其它綜合開發利用等。乙方開發利用租賃土地除按本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納費用。
十二、在合同期內乙方經營需要或其他建設項目、礦業開發等情形需轉租這塊土地的,乙方有權自行轉讓,所有收益款項歸乙方所有。
十三、甲方應尊重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干涉乙方經營活動;乙方利用租賃土地所產生的一切成果全部歸乙方。
十四、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1、如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將影響到甲、乙雙方合同目的實現的,雙方均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過一年未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經濟損失自負;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影響到乙方生產經營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4、如當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限制乙方從事粘土磚瓦生產的以及磚廠無法繼續經營等其它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十五、租賃期滿后,如乙方不再租賃,應交回租賃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設施由乙方自行處理;如果固定設施移交給甲方,雙方應公平合理協商補償事宜。但乙方所種植的樹木所有權仍歸乙方,如歸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對價。
十六、違約責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納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額每日收取1‰的違約金;
2、如甲方違反約定義務,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此違約金不能彌補乙方的損失,需另行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評估資質的中價機構評估,其評估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七、因此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_____公證處一份,______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自公證之日生效。
附:1、平面圖一份;2、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監督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農村荒山土地租用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湘潭縣錦石鄉碧泉村碧龍村民小組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湖南碧泉農產品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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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甲方以通過村民大會表決同意出租本合同項下的閑臵荒山,并以獲得政府的行政許可。乙方系湘潭縣錦石鄉人民政府引進的農產品生產企業,所開發的項目符合國家環保及產業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轉讓土地概況
轉讓使用土地坐落于湘潭縣錦石鄉碧泉村村民小組。該宗土地名稱為 。該宗土地主要系荒山閑地,轉讓土地的四至范圍以乙方現場查勘邊線為準,面積約 畝(具體以實地測量為準)。轉讓土地范圍甲方應準確確定權屬、界線到組到戶。
第二條 轉讓期限
轉讓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為年。
第三條 轉讓用途
乙方轉讓甲方該宗土地設立生產基地,主要建設碧泉農產品發展有限公司。
第四條 轉讓價格
1、轉讓價格:荒山閑地基價為每畝每年300元,水田基價每畝每年800斤∕畝。按國家指導價格為準、荒山閑地及旱土、轉讓及山塘價格以后每五年調整一次,調整方式在基價上增加15%。山塘按200元/畝價格計算。
2、支付方式:以上轉讓金每5年支付一次,在轉讓合同鑒定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
第五條 付款方式及時間
1、付款方式:荒山閑地及旱土、水田租金每五年一次性付清。
2、付款時間:在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由甲方搞好分配方案(組內戶主會議簽字紀要為附件),并報碧泉村村委會蓋章確認后報乙方,由乙方按照甲方方案提供的發放明細,一次性發放,同時交付土地給乙方。每五年的第一年為付款時間,具體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以后依次類推。
第六條 協調工作經費
乙方給付村委會一定的協調工作經費,標準為100元每畝每年,計費面積以乙方轉讓甲方土地總面積為準。本協議工作經費一定叁拾年,一年一付,付款日期以轉讓合同生效日為準,由村委會負責人到乙方財務領取。
第七條 青苗補償及墳墓遷移
1、青苗補償:乙方一次性付給碧泉村村民委員會青苗補償費合計 元整,全權由泉塘村村民委員會包干補償到位。甲方村民不得因補償問題而影響乙方施工。
2、墳墓遷移:轉讓范圍內及轉讓邊沿線外5米之內,乙方要求遷移的墳墓。遷移補償費用按國家補償標準:土墳每冥補償1000元;雙人土墳每冥補償1200元;水泥磨墳每冥補償1800元;雙人水泥磨墳每冥補償2000元。
第八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 甲方有按合同規定收取轉讓價款的權利。
2、 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依據國土部門測繪所確定的四至范圍將租賃土地全部交付給乙方
3、 轉讓期內甲方負責協調處理企業周邊矛盾,不得影響乙方正常施工和生產經營,甲方村民不得已任何理由強攬工程及強行參工參運。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有在轉讓土地范圍內依法辦廠、建房、植樹、修路、取水、取土等權利。
2、乙方有自主生產經營、安排員工、安排運輸、安排工程建設隊伍的權利。
3、乙方在轉讓期內,如遇特殊情況,本企業不能正常生產經營,有轉租轉讓或辦其他企業的權利。
4、在轉讓使用期內,乙方所開辦的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環保標準,搞好環保排污治理,做到達標排放辦好環保手續的義務。
5、乙方必須保障轉讓場地內農田灌溉機臺正常灌溉,如須遷址,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續約、解約、終止合同
1、轉讓期滿,在轉讓同等的價格上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乙方續租的,應于轉讓期滿三個月前通知甲方。
2、轉讓期內,甲方無權解除合同,乙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條 其他規定
1、轉讓期內若遇國家征收,租賃范圍內土地補償費、安臵補償費歸甲方所有,其它構建物以及設備、補償費歸乙方所有。
2、財產處理
轉讓期滿后,乙方投入的機械設備、電力設施等動產歸乙方所有,并由乙方在合理期限內搬出;乙方在轉讓土地內所建的房屋等不動產歸甲方的村民委員會所有,并由村民委員會接管。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必須共同守信,如有違約,則由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特別規定
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權利、義務在合同生效后由新設立的公司(名稱為湖南碧泉農產品發展有限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一份交由碧泉村民委員會保管,一份交由錦石鄉人民政府備案,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蓋章):
組長(簽字):
代表(簽字):
戶主(簽字):
鄉人民政府 (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村民委員會(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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