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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土地租賃合同
甲方:(租賃)
乙方:(承租)
為保護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范農場管理和承包土地栽種、養殖、經營行為,按照維護現有設施、資產、保值優先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農場的使用管理
為對農場進行科學、合理、統一、嚴格管理,乙方租賃甲方的全部設備、資產設施、地上栽植物等產權永久歸甲方所有。允許乙方自主決定栽植品種和經營方式,以市場為導向,充分提高農場產出效益。
第二條 租賃農場面積、位置
甲方租賃給乙方耕地位于朱碌科鎮 村,總面積約 畝,四至界限分別為(以實際標注為準)。
第二條 租賃資產清單
雙方共同清點乙方租賃甲方的全部設備、資產設施、地上栽植物、建筑物、附屬物,及地下工程等產權物,設立清單,共同簽署。
第四條 保證維修及保證標準
第五條租賃期限、租賃費用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租賃時間共 年,從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另行議定。
按照先繳費后使用,繳納租賃費,
第六條 租賃期間乙方全部投入構建的固定設施的,甲方不增收租賃費,
第七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發包農場所有產權物行使租賃權、監督權。
2、有權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約定維護的設備、設施、和地上物。
3、制止乙方實施損害農場資源和全部產權資產的行為。
4、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賃費。
5、在租賃期終止后,有權提出新的租賃標準,選擇確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賃期間,國家各類惠農支農政策以甲方作為受益主體,但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7、維護乙方相關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對租賃的農場農業資源經營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如在租賃期內對所租賃的農場設備、設施、地上栽植物有使用權。對承包后改造形成的資產如新栽植樹木、水利設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設的,在租賃合同到期后享有處置權。
2、乙方對農場可依據市場需求,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方式。
3、租賃期內不得對農場進行流轉,在租賃期滿后,同等條件下,對原租賃的農場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4、按本合同的約定繳納租賃費。
5、執行政府管理政策,保護和合理利用農地資源,防止沙化退化,不得越界經營,撂荒經營。
6、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規范的企業法人執照及相關手續。經營時要按照區示范農場標準進行建設。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間,除合同約定和國家、省及市政策調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的經濟損失,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確有必要變更或解除的,可以經雙方協商后,按照法律程序變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自行承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2、乙方違約不按時繳納租賃費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3、乙方違約私自對農場進行流轉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乙方有違反國家、政府農地管理政策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交由農業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乙方如果在規定期限內(7日內)不能辦理相關的企業規范注冊手續,在取消租賃資格的同時,按所繳納保證金的10%收取違約手續費。
6、乙方如果在 年內不能達到區現行生態農業示范標準的,年租賃費按正常標準上浮30%收取。
第九條 解決爭議的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它事項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農場土地租賃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為保護土地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范經營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租賃面積、位置
甲方將位于 的土地 ,面積為 畝。租賃給乙方用于家禽養殖使用。四至界限分別為(以實際標注為準)。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十年,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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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租賃費用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按照先繳費后使用,一次交兩年的方式繳納租賃費。
土地租賃費為每畝每年 元。每年共計支付 元。大寫: 。 于每間隔兩年的 月 日將下兩年租賃費以現金方式全部結清。
第四條其他費用約定
(一)水電費乙方必須預先付款。甲方應按實際使用量采取多退少補的方式收取水電費。
(二)為了約束乙方在解除租賃合同時能夠主動清理土地上的建筑和生產生活等產生的垃圾,乙方自愿支付給甲方土地清理保證金: 元。土地清理合格后甲方退還保證金。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所出租的土地行使租賃權、監督權。
2、如因政策調整,國家或者其它集體單位占用或收買,本土地歸甲方所支配。
3、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賃費。
4、在租賃合同終止后,有權提出新的租賃標準,選擇確定新的承租方。
5、養殖場當中空地如需種植樹木應有由甲方種植,所得收益歸甲方。
6、乙方如果在解除租賃合同時,不能夠主動清理土地上的建筑和生產、生活等產生的垃圾,甲方有權利拒絕退還乙方支付的土地清理保證金。
7、土地租賃期間,國家各類惠農支農政策以甲方作為受益主體。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對租賃的土地經營使用。如在租賃期內對所租賃的土地進行了改造,對改造形成的資產如電網、水利設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設的,在租賃合同到期后享有處置權。
2、租賃期內不得對土地進行流轉,在租賃期滿后,同等條件下,對原租賃的土地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3、乙方應積極支付水電費。
4、合同期滿乙方應主動清理土地上的建筑和生產生活等產生的垃圾,必須保證甲方可以繼續耕種土地。
5、按本合同的約定繳納租賃費。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間,除合同約定和國家、地方政府政策調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
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經濟損失,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確有必要變更或解除時,可以經雙方協商后,變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自行承擔。
2、乙方不按時繳納租賃費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3、乙方違約私自對土地進行流轉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乙方有違反國家、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政策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七條 解決爭議的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其它事項
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手印):
乙方(簽字手印):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農場土地租賃合同 [篇3]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完善鄉域內部土地承包體制,充分調動農牧民的積極性,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現就有關土地承包問題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供雙方遵守。
一、甲方轄區土地權屬為國有,現承包給乙方種植經營,乙方在承包期內享有土地使用權,其承包面積為 畝,(具體位臵: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合法從事農、林、牧、副業經營。
二、本合同承包期三十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費及其他費用的交納方式: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乙方承包土地必須向甲方繳納土地承包費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乙方因生產經營發生的一切費用,如水費、電費等由乙方負責承擔,自行向相關部門交納。
2、乙方自 年起開始向甲方交納土地承包費,土地承包費為 年至 年每畝每年 元; 年至 年每畝每年 元; 年至 年每畝每年 元。
3、乙方必須于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交清土地承包費,逾期不交者,按所欠承包費每天3‰加收滯納金。如一年不交納承包費或連續兩年棄荒者,承包合同白行終止,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其承包土地,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另行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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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政府規劃建設需要征用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乙方應積極配合,征用土地造成的損失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五、在履行合同期間,如果國家調整物價及有關指數,甲方有權調整收取乙方繳費標準,由于政策的變動,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時,必須終止合同。
六、本合同由 負責監督執行,并負責代收本合同規定乙方應繳納的各項費用。
七、甲方在改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及相關項目的實踐中,乙方應承擔部分建設資金,由甲方對人、財、物進行統一管理。
八、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權對承包戶進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黨在農村的各項政策進行宣講,并組織實施,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的工作。
2、甲方計算承包地面積按實有面積計算,扣除主道路、宅基地面積。
3、甲方有權對全鄉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種植業結構、畜牧業發展等進行調整,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合理開發利用。
4、甲方有權對乙方及雇工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如違反憲法、刑法、土地法、計劃生育政策、綜合治理條例等)進行處理,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5、乙方在當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甲方應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據實際情況和乙方申請做出相應緩減措施。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有義務協調乙方與其他相鄰土地承包戶的關系。同時協助乙方解決相鄰糾紛。
2、甲方應保障乙方在承包期內的合法生產經營權。
3、甲方應為乙方協調用水,用電等問題,實行統一管理。
4、甲方應以市場為導向,引導或指導乙方的農作物種植及產業結構調整。
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乙方有權向甲方咨詢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黨在農村的各項政策。
2、乙方在當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甲方申請相應緩減措施。
3、乙方有權對農業生產等事宜進行建議,甲方在具體實施中應
充分考慮其意見。
4、乙方有權監督甲方的管理效能。甲方在處理矛盾糾紛工作中,乙方對不合理現象在尊重事實的情況下,可實事求是的向 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議和解決辦法。
5、乙方在承包期間,如果甲方無故終止或變更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及雇工必須依法生產、合理經營,必須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國家、自治區、自治州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條例規定,服從統一管理。
2、乙方必須按時交納國家規定的各項費用和承包費,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否則甲方有權按違約責任第3款執行。
3、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得超越土地經營范圍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和非法開荒,防止承包土地水土流失、沙化、鹽堿化等現象發生,必須按照土地開發有關規定在所承包土地范圍內栽種適當比例的防護林,合理保持當地生態平衡。否則甲方有權按違約責任第3款執行。
4、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出租、抵押,土地。若需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的。需報甲方審核批準備案后方可進行,并按程序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否則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手續無效。甲方有權按違約責任第3款執行。
5、乙方應接受甲方對農作物的種植引導或指導工作。甲方 可根據政府宏觀調控種植的任務調整乙方的種植計劃。乙方必須服從。
6、乙方在承包期內所建房屋、栽植的林木、及其他固定設施歸乙方所有,如合同變更,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
7、在本合同期內,乙方如發生意外死亡或病逝,其家屬和子女有權繼承。在無經濟實力和能力經營的情況下,必須通過甲方同意后方可按程序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否則轉讓無效。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十、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條款,不得違反、如有一方違反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由過錯方負責賠償。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不得隨意變更合同條款,如有違反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并終止合同。
3、乙方如出現違反本合同第九條所列的款項情形之一,甲方可限期乙方l 5日內改正,逾期不改,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無償收回土地,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責任,由乙方自負。
十一、本合同不隨雙方人事變動而隨意改變,若遇國家政策、法律、條例等變動造成本合同與之相違背抵觸的,按國家政策、法律、條例規定執行。雙方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達成書面協議隨本合同附后,作為本合同補充條款,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以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之前甲乙雙方所簽定的所有土地承包合同作廢。
甲方單位公章: 乙方單位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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