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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合作意向書
甲方:湖南聚能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新奧清潔能源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已經就車用加氣站項目合作事宜簽訂了《車用加氣站項目合作意向書》,為進一步明確具體合作事宜,雙方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合作協議。
一、合作形式:甲方負責在寧鄉縣范圍內提供符合乙方條件的土地使用權,由乙方負責建設加氣站建設的全部資金和經營。
二、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土地要求:
1、 符合寧鄉縣加氣站專業規劃的要求。
2、 土地面積約為4畝左右。
3、 土地位置由雙方共同確認后再由甲方辦理取得土地的相關手續,費用全部由甲方承擔。
4、 土地使用權辦理到甲方名下。
三、合作期限:20年,自每座加氣站投入使用之日開始計算。
四、甲方不參與加氣站的日常經營和管理,但考慮甲方擁有良好的公共關系資源,為促進加氣業務開發,實現雙方利益最大化,甲方根據乙方市場開發計劃取得政府相應政策支持。
五、甲方合作回報計算及支付:
1、在合作期內,對用于加氣站建設及經營管理所發生的人員工資、水費、電費、行政事業性收費、稅費(包括經營稅費、土地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等)等一切費用核算進入每座加氣站成本。每座 1
加氣站財務核算單獨建立一套財務備查賬,甲方可委派一名專業人員對該站財務收支進行核查,有異議時可依法申請審計。
2、乙方回報給甲方每座加氣站當年實現的稅后凈利潤的35%計算,若該站前期經營虧損,則在該站盈利后,首先彌補該站以前虧損后,再按剩余凈利潤的35%計算。當年回報于次年3月份支付,甲方于次年3月中旬前開具上一年度發票給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發票后15日內支付給甲方。
六、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建設加氣站的相關手續,必須保證乙方開工建設及正常經營的順利開展,負責協調因該土地產生的糾紛,若因土地問題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管理,由甲方承擔責任。
七、乙方在甲方所提供的土地范圍內建設經營汽車加氣站,從事車用天然氣的零售及其他相關業務,乙方不得擅自改變該土地的用途。
八、在合作期內,乙方因業務經營需要,在合作土地范圍內,在符合消防安全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情況下,進行建設改造,乙方出資建設的建筑物及添置的設施設備,所有權屬乙方所有,合作期滿后,乙方出資建設的設施能夠拆除搬走的歸乙方所有,無法拆除搬走的雙方協商處理。
九、本合作協議簽訂后,乙方應取得長沙新奧燃氣有限公司委托乙方在寧鄉開發經營汽車加氣業務的相關文件,在此基礎上甲方全權負責寧鄉縣政府將車用加氣站項目特許經營權唯一授予給乙方。若三個月內未滿足該條件,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雙方應將對方作為唯一合作方,否則違約方按未合作的每宗 2
土地或其他相關業務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00萬元每年(合作期限內)。
十一、在合作期內,如果發生地震、水災、戰爭、國家或當地政策等雙方不可預見也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國家政府對合作土地征用,則協議終止。
十二、為了加強合作經營、在必要情況下雙方經友好協商后及時對協議條款進行修改或添加補充協議。
十三、協議期滿,在同等條件下,雙方可優先繼續合作。
十四、履行本協議產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十五、送達: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履行文書簽收手續。任何一方可郵寄給本協議所留地址,無論對方是否簽收,均從投郵之日第三天視為送達。
十六、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各執兩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長沙市岳麓區觀沙嶺杜
鵑路199號陽光新城1棟2樓
簽訂時間:2012年 月 日
3
加氣站合作意向書 [篇2]
甲方:×××公共交通總公司
乙方:×××某某燃氣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推進×××市天然氣汽車的發展,改善大氣環境,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合作建設天然氣加氣站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內容與合作方式
甲方在 市 區 處向乙方提供擁有使用權的 ,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甲方將該土地的 處劃出土地 畝(含虛征地,以雙方確認的紅線為準)作為乙方建設天然氣加氣站的場地,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場站內建設天然氣加氣站,建設規模按雙方商議的 萬方∕天 而設計,便于對甲方相應數量的公交車輛進行天然氣燃料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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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交車停車場的建設由甲方投資、經營和管理,乙方加氣站的投資建設、經營管理和盈虧由乙方負責。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費 萬元。
二、合作期限
雙方的合作期限為 年,自合同生效日算起。
三、付款方式
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后 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預付 萬元的土地使用費,加氣站竣工驗收后,乙方再向甲方支付 萬元土地使用費。甲方在收款前應當向乙方開具稅務部門認可的合法票據。
四、氣站權屬劃分與投資 加氣站由乙方出資建設,產權歸屬乙方。
五、雙方權利義務
5.1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土地為熟地,并保證該宗土地在用途上可以用于天然氣站建設,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土地交付給乙方使用。
5.2、甲方有義務為乙方在甲方土地上建設天然氣加氣站,提供土地使用證明、規劃方案、水、電、總平面圖等資料,并配合乙方辦理建站的審核、設計、報批等手續;水、電報建由甲方出面辦理、其費用負荷比例分攤,建成后分表計量。
5.3、乙方有義務自行負責所建設的天然氣加氣站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加氣站的安全運行,不得危及甲方場站內的其他設施及人員的安全。
5.4、甲乙雙方有義務自行承擔因使用加氣站和停車場運行產生的水電等費用。
5.5、協議期內,甲方在未取得乙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對土地用途進行任何變更,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只能建設天然氣加氣站。
5.6、合作期內,甲乙雙方不得因為主體或主管部門變更而要求變更或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5.7、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土地上建加氣站應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制定的環保規范,并應經當地消防等安全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但乙方在辦理前述相關驗收手續(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過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條 特別約定
6.1、合作期內,乙方對該加氣站負有全面的經營權利和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全部的盈利歸乙方所有,全部的虧損由乙方承擔。
6.2、合作期內,甲方經營管理公交車停車場期間的稅費由甲方承擔,乙方經營管理加氣站期間的稅費由乙方承擔。
6.3、乙方為甲方車輛供應天然氣的價格按照武漢市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執行。
6.4、協議期內,如甲方土地或場站遇國家政策搬遷,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無繼續履行必要時,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土地( 畝,含需征地,以雙方確定的紅線為準)內的所有補償都歸乙方所有(包括土地補償),甲方不得主張,乙方也不得要求甲方退還土地使用費;
如甲方土地或場站遇商業拆遷,甲方應當在取得乙方書面同意后并補償乙方全部損失后(含土地使用權費用損失),方可與第三方簽訂同意拆遷的協議。
6.5甲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該土地的相關資料提供給乙方。乙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后,加氣站相關報建手續辦理完善后120天內完成加氣站的建設。如因甲方遲延或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配合義務,乙方可以順延加氣站的建設工期。
為了保證停車場、加氣站順利施工,甲方應當負責協調周邊居民、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的關系,如因甲方未及時協調周邊關系而至工期拖延的,乙方可以順延加氣站的建設工期。
甲方在協調過程中應將協調及時告知乙方,以保證建設順利進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如甲方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向乙方交付土地,甲方應當按照乙方已支付土地使用費的2%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在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建加氣站,承擔土地使用費2%的違約金。
7.2如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未能按土地的使用期限經營期滿的,不足的時間甲方應當按照
其使用土地的平均年費計算剩余的年限得出的數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并應承擔乙方因設備遷建所產生的費用和損失。
第八條 協議解除與終止
8.1協議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8.2本協議到期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具有優先續約權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附則
1、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解決,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ⅩⅩ市公共交通總公司 乙方:ⅩⅩ某某燃氣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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