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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服務合作意向書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甲方和乙方就__________等相關事宜,本著誠實守信、共同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就雙方權力與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事項
甲方和乙方分工合作、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研修人員的派遣
1、甲方負責與日方聯系、確定所需的研修人員,并及時通知乙方;
2、乙方根據甲方所提供的條件、名額等情況,負責選聘研修人員。
第三條:合作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1、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⑴甲方負責爭取派遣研修生的項目,并與日方聯系所有相關事務; ⑵甲方負責對日方企業的合法性及有無錄用中國研修人員的資質進行審查和確認,并保證向乙方提供相關的全部文件資料和說明的真
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或所作的說明存在虛假、誤導、遺漏或違法而給乙方造成的任何責任和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
⑶甲方負責組織安排日方企業到乙方考察、洽談業務的接待、翻譯等外事活動;
⑷甲方負責配合乙方做好研修生的選撥,面試及技能考試;
⑸甲方負責協調、協助乙方辦理研修人員出境手續及出國前教育等工作;
⑹甲方負責協調研修人員在日期間的一切管理工作。
2、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⑴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為日方招聘符合條件的研修人員,并做好日方面試考核前的各項工作;
⑵乙方負責為研修人員辦理護照、體檢、簽證等出國手續;
⑶乙方負責對研修人員的進行語言、出國常識、法律法規、禮貌禮儀、衛生安全、技能等方面的培訓;
⑷乙方負責外經貿委對派遣研修人員的審批、備案相關手續; ⑸乙方負責做好與研修人員的簽約工作。
第四條:費用的支付
1、本協議所涉及的咨詢服務費為人民幣____元整;
2、本協議生效后3個工作日內, 乙方將咨詢服務費用交納給甲方,甲方為乙方開具正式發票。
第五條: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2017年1月1月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生效。
第六條: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提供了不真實、不完整、不合法的材料、說明和陳述,導致乙方無法向日方派遣研修生,甲方應退還已收取的咨詢服務費。
第七條: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引起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爭取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若協商未能解決,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八條:其他條款
1、甲、乙雙方不能向第三方介紹雙方合作情況,甲方只能將日方信息介紹給乙方;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咨詢服務合作意向書 [篇2]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電話及傳真:
乙 方:廣州
法定代表人: 廣州
住 所 地:
電話及傳真:
鑒于甲方是中國銀監會核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乙方在商業銀行系統擁有較豐富的項目資源,甲、乙雙方為實現優勢互補,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經友好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業務范圍
(一)甲方在中國人民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業務,甲方主要信托業務包括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投資基金業務等。
(二)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業務,乙方主要負責:咨詢服務、資產與資本運作和財務顧問。
第二條 咨詢顧問服務內容
(一)甲方聘請乙方作為甲方的信托業務投資與管理咨詢顧問,乙方在相關商業銀行協助甲方開展銀信合作,在信托計劃實施中提供全程的咨詢顧問服務。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咨詢顧問服務,包括:
1、財產信托的管理咨詢與投資顧問,包括但不限于票據信托、信貸資產買斷信托、房地產信托、貸款類信托、基礎設施信托等。
2、股權信托業務的財務顧問。
3、其他投行業務,在資產重組、企業并購、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領域,乙方為甲方介紹業務合作機會,并為甲方提供相應咨詢顧問服務。
4、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并經甲方許可,乙方可以以甲方工作人員的名義在中國某一地區開
展銀信合作、政信合作、證信合作、基信合作、保信合作咨詢業務,但須遵守甲方的相關監管規定。
(三)乙方開展銀信合作業務咨詢區域主要為XX銀行、XX銀行。甲方給予積極配合,并指派專門業務部門與乙方共同開展業務。乙方如提供前述行之外的銀信合作業務咨詢服務,應提前與甲方協商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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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于乙方提供的咨詢顧問服務,甲方應在甲方與項目方簽訂合同的同時與乙方共同簽訂項目確認書(與本協議一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有權根據信托法律法規自主決定是否開展相應銀信合作,以及自主決定合作的形式和采取的風險防范措施。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擁有經營自主權。
(二)指派專門業務部門與乙方共同開展業務。
(三)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現乙方在開展合作過程中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甲方可提前終止本協議,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四)按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咨詢顧問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按照本協議約定收取咨詢顧問費。
(二)雙方合作期間,乙方應委派專人提供咨詢服務。
(三)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簽訂可能致使甲方承擔法律責任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備忘錄等法律文書。
(四)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進行人員招募、廣告宣傳等行為。
第五條 咨詢顧問費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一)咨詢顧問費按比例計算,具體比例如下:
1.銀行僅借甲方作為受托人通道,資金及項目皆來自銀行,按資金信托合同中受托人報酬的XX%比例(咨詢顧問費分配比率)向乙方支付財務顧問費;
2、其他項目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由雙方商議決定具體比例。
(二)咨詢顧問費計算公式:
咨詢顧問費=信托報酬(受托人報酬金額)×(1-營業稅率)×咨詢顧問費分配比率
信托報酬(受托人報酬金額)=信托資金金額×信托報酬率×信托計劃實際存續天數/360 信托報酬率為在約定的信托期限內,受托人收取信托資金的年化手續費的報酬率。
(三)乙方根據每筆業務收取咨詢顧問費,咨詢顧問費于甲方收到每筆信托報酬之日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
注:如項目單位是按季支付信托報酬,咨詢顧問費則是每季未的25日支付;如項目單位是一次性支付信托報酬,咨詢顧問費則于甲方收到每筆信托報酬之日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如乙方和項目方另有約定,咨詢顧問費在項目成功操作后也可由項目方直接支付給乙方。
(四)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正規財務發票,否則甲方有權拒付乙方的咨詢顧問費。
(五)除上述營業稅及附加、印花稅外,甲、乙雙方在操作本協議確定的相關項目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費、招待費、交通費、印刷費等),由各自承擔。乙方自己承擔所得部分的稅費。
第六條 協議有效期
(一)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如本協議期滿,乙方提供咨詢顧問服務的銀信合作項目尚未履行完畢,則本協議有效期自動順延至項目履行完畢之日止。
第七條 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一)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簽署書面補充協議。書面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甲、乙雙方書面同意提前終止時,本合同終止。
(三)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現乙方在開展合作過程中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甲方可提前終止本協議,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四)本協議簽署后如發生以下情況,雙方可協議終止本協議:
1、現行法律、法規的變化對任何一方的經營運作產生重大或實質性的不利影響。
2、國內政治、經濟、金融、市場狀況的變化對任何一方的經營運作產生重大或實質性的不利影響。
第八條 誠信與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證提供資料的真實、準確與可行,并保守對方的商業
秘密。
(一)甲、乙雙方應就其在談判、簽署和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知悉或獲取的另一方的有關信息和資料予以保密。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但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要求的情況除外。
(二)本協議的保密義務不適用于任何一方從另一方獲取的已為公眾知曉的信息,但由于任何一方的故意或過失而導致另一方的信息公開除外。
(三)本協議項下的各項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的任何可能的無效、解除或終止而無效、解除或終止。如本協議宣布無效、解除或終止,雙方應繼續持續履行相關的保密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或有未履行義務之狀況發生時,應承擔對另一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 爭議解決
(一)本協議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變更、終止和爭議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對由于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其它
(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除經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外,任何一方均不能分配和轉讓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三)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根據有關適用法被認定是無效的,不影響任何其它條款的效力。
(四)本協議文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 有限公司(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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