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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會議紀要

時間:2022-11-24 04:19:58 例會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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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會議紀要

關于印發《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術專家組研討會紀要》的通知

浙江省消防會議紀要

各有關單位:

為解決近年來我省在實際應用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省公安廳消防局會同省建設廳于2015年12月5日至8日組織召開了浙江省消防工程技術專家組研討會,F將會議紀要印發給你們,作為我省今后一個時期消防設計、施工、審批的依據。2004年省公安廳消防局與省建設廳聯合印發的《國家消防技術規范實際應用若干問題專家論證會紀要》自本紀要印發之日起廢止。執行中如遇有不明事宜,請及時和省公安廳消防局防火部聯系。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

主題詞:消防 建審 研討會 紀要 通知 浙江省建設廳辦公室 2015年2月13日印發

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術專家組 研討會紀要

為解決近年來我省在執行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更好地為全省經濟建設服務,2015年12月5日至8日,省公安廳消防局會同省建設廳在杭州淳安組織召開了浙江省消防工程技術專家組研討會,國家相關消防技術規范管理組成員、省消防工程技術專家組的相關專家及各市消防支隊審驗人員共50余人參加了會議。會議就我省在實際應用消防技術規范過程中遇到的典型問題及2004年的《國家消防技術規范實際應用若干問題專家論證會紀要》內容進行了討論,并進行了分類歸納。形成研討會紀要如下:

一、規范未作規定的內容(a類)

1.高層建筑登高面在確有困難時,可分段設

置,但高層建筑登高面側應設置便于登高救援的登高車操作場地,該操作場地的設置部位及大小應符合以下要求:應在消防登高面側設置凈寬不小于6m的消防車道,建筑高度50m以下的,消防車道與建筑高層部分外墻距離宜為5-10m;建筑高度50m(含50m)以上的,消防車道與建筑高層部分外墻距離宜為10-15m。

2.商業服務網點的總高度不應大于7.8m,內部可設一座疏散樓梯,設置形式可不限,其室內任一點到封閉樓梯間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離不應超過22m,樓梯疏散距離按其1.5倍水平投影計算。該商業服務網點所在的底商住宅建筑層數的確定按本紀要第23條規定進行折算。

3.屋頂停車場的汽車坡道、消火栓按地上汽車庫要求設置;與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鄰建筑的間距按地面停車場與建筑的防火間距確定;屋面雨水排水管應獨立設置,并采用金屬管。

4.多層建筑中燃油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按換氣次數不少于3次/h確定,其事故排風量可參照《高規》燃油鍋爐房的事故排風量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確定。

5.防排煙系統排煙口的設置要求應滿足:排煙口的高度原則上應在該防煙分區擋煙垂壁最下沿之上。

6.半地下汽車庫參照《建規》半地下室的規定確定。半地下汽車庫規范未明確的消防設計內容按地下汽車庫的要求執行。

7.公寓式辦公樓應按辦公樓的要求進行消防設計;酒店式公寓應按旅館的要求進行消防設計。

8.學生公寓樓、宿舍樓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確定。非住宅類高層居住建筑的走道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自動報警系統,房間內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自動報警系統。

9.工業建筑內有部分樓層設置辦公用房時,該建筑應定性為工業建筑,但辦公用房部分應按民用建筑進行消防設計。

10.一、二級耐火等級菜市場的防火分區間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

5.1.7條的規定增加1.0倍,單層敞開式菜市場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

11.招待所(旅館)不宜設置在集貿市場內。當必須設置時,招待所(旅館)應作為獨立的防火分區設計,且招待所(旅館)出口應與市場出口分開設置。

12.對按要求應設置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但不需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地下汽車庫,若其采用防火卷簾作防火分隔時應在卷簾兩側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且應聯動控制防火卷簾。III類及以下地下車庫當設置機械防排煙系統時,同時應設置自動報警系統。

13.地下車庫排煙系統和排風系統合用管道時,在火災狀態下,排煙口應結合防煙分區自動打開,排風口應自動關閉。

14.用防火玻璃加自噴保護的方法不能代替防火墻。

15.紅外線感應自動門、旋轉門設于安全出口時,該門附近應另設便于人員疏散的平開門。

16.“丁”字型內走道上的房間的門在計算安全疏散距離時,可按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疏散距離的要求考慮,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長度應加倍計算。

二、規范已作規定,但不明確或要求不夠詳盡的內容(b類)

17.臨時高壓給水系統設氣壓罐增壓設施不可替代屋頂消防水箱,規范另有規定除外。

18.樓梯間正壓送風,加壓送風量與余壓兩者均應同時滿足規范要求。在檢測時,應采取測余壓這個指標。

19.室內消火栓不應設在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及其非合用前室內(住宅建筑執行確有困難時除外)。

20.消防電梯宜到達各使用層。

21.工業建筑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層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當丁、戊類廠房建筑高度不超過24m時,可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小于等于15.0m處。

22.高層建筑的裙房與主體的投影部分采用防

火墻等防火分隔后,則該裙房區域內疏散樓梯形式可采用封閉樓梯間。

23.住宅建筑層數的計算:多層住宅按《建規》執行,其中建筑的任一層或若干層層高超過3m時,應對這些層按其高度綜合除以3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不足1.5m時多出部分不計入建筑層數,余數大于或等于1.5m時多出部分按1層計算;高層住宅按《住宅建筑規范》執行。

24.多層建筑辦公樓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如設有局部送回風管(道)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部分的建筑面積之和不超過3000㎡,且風管不穿越防火分區、不穿越樓板時,可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5.大開間場所當每層疏散總寬度符合規范要求,且任一防火分區安全出口數量不少于2個,其安全出口的疏散寬度不小于該防火分區疏散總寬度的70%時,可利用在與之相鄰的防火分區墻上開設甲級防火門作為輔助疏散出口,該輔助疏散出口與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樓梯的距離不應大于30m,且其寬度可計入該防火分區疏散總寬度。多個防火分區共用疏散樓梯時,該疏散樓梯寬度不能重復計算。

26.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計算最大容納人數時,按廳室建筑面積計算,連接廳室的公共走道面積不計入在內。

27.有干蒸、濕蒸的場所為桑拿浴室,其它配套的按摩房及休息用房均屬桑拿浴室用房。

28.公共建筑(含汽車庫)內的排煙機房和正壓送風機房應與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風機設置在室外的除外)。

29.電子廠房指生產電子元器件的工業建筑。 30.建筑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部位應按《建規》、《高規》確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具體設置要求應按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執行。

31.設置于半地下室或首層的燃油燃氣鍋爐房,其單臺容量不得超過10t/h或7MW;設置在地下室或其他層的鍋爐房,其單臺容量不得超過4t/h或2.8MW。

32.在水務部門同意且市政給水管網為環狀管網,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且仍能滿足室內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泵可直接從市政給水管網吸水。

33.《建規》第8.5.8條:“公共建筑中營業面積大于500 m2的餐飲場所 ”這里的營業面積是指餐廳面積,不包括廚房面積。

34.《建規》第8.3.1條第4款:“超過5層或體積大于10000m3的辦公樓、教學樓、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中“超過5層”為6層及以上的建筑。

35.輕便消防水龍的設置應按公安部行業標準要求執行。

36.“木器廠房”是指以竹木等為主要原材料,生產過程中產生刨花、粉塵或有油漆等工藝的廠房。

37.與《建規》中“制鞋、制衣、玩具及電子等廠房”同等性質的勞動密集型的丙類廠房可參照“制鞋、制衣、玩具及電子等廠房”的消防設計要求執行。

38.穿越防火墻、樓板風管的防火閥、排煙防火閥之間的風管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h。

39.立地式民房僅作為住宅用房使用時,應按住宅樓的要求進行消防設計。但其內部若設有其他使用功能用房時,則應按公共建筑的要求進行消防設計。

40.不應采用在室外油罐與多層民用建筑之間設置防火墻的方法來縮短兩者之間的防火間距,規范另有規定除外。

41.城市加油站的貯罐、加油機與居民廚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參照其與民用建筑之間防火間距的要求執行。

42.液化石油氣儲罐與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離,應按《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執行。

4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局部修訂條文中的“一個廳、室”,是指歌舞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

廳、放映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的一個獨立單元,該單元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隔墻和1.0h的樓板與相鄰廳、室或場所隔開,且該廳、室疏散出口不少于2個,疏散門為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上述廳、室之間的隔墻上不能開設門窗洞口。

44.非敞開前室內不得開設住宅用戶的采光窗。 45.消防供電負荷等級應按規范確定,當地供電部門提供的供電負荷等級可為參照依據。

46.在火災情況下,高層民用建筑的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考慮補水;適用《建規》的建筑,當市政管網能保證連續補水時,消防水池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補充的水量。

47.醫院中的潔凈手術室或潔凈手術部應設置乙級防火門,當在潔凈手術室設乙級防火門有困難時,可在潔凈手術部設置乙級防火門。

48.濕式報警閥不得設于消防控制室內。在確有困難時,濕式報警閥可設于管道井內,但應便于操作并應設置排水設施。水力警鈴的設置應符合規范要求。

49.地下汽車庫的汽車疏散坡道在直通室外處可不設置防火卷簾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0.地下汽車庫每個防火分區都必須設置兩個直通室外的人員疏散安全出口(Ⅳ類汽車庫除外)。

51.水泵房、發電機房等設備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車疏散出口作安全出口。

52.與地下鍋爐房、消防水泵房、消控中心直通的疏散樓梯,可作為其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

53.設有住宅的綜合樓,住宅的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

54.住宅樓梯到達建筑裙房的屋頂后,可通過獨立的疏散樓梯到達室外地面,樓梯的數量及疏散寬度應滿足疏散要求。

55.高層商住樓商業部分與住宅相接部位的樓板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住宅窗檻墻高度不小于1.2m或設置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時,其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住宅的要求進行消防設計。建筑

高度不超過100m的商住樓的住宅部分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6.中庭的回廊與中庭間的防火卷簾,在中庭無可燃物的情況下,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簾。

57.18層以下單元式高層住宅,當設有豎向及橫向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的防火挑檐,其挑檐寬度不小于0.6m,位于單元墻兩側的防火挑檐寬度不小于1.0m,且垂直方向挑檐應上下連通,橫向挑檐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兩邊各加0.3m時,每個單元可設置一部疏散樓梯。

58.疏散走道兩側墻的耐火極限不能達到規范要求時,其疏散可按大開間場所設計,從房間內任一點至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且行走距離不應大于45m。

59.多層住宅建筑隔間面積大于200㎡的商業服務網點和高層住宅建筑的商業服務網點每個隔間內應設置一個消防軟管卷盤,消火栓箱內可不設置水帶和水槍,但必須保留消火栓栓口。

60.半地下室汽車庫及半地下建筑在自然排煙條件較好的情況下,最不利點到自然排煙口的距離不超過30m且自然排煙口面積不小于占地面積的2%時,可不設置機械排煙系統。

61.一類高層建筑的水泵房和高層建筑內無可燃物的技術層可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62.在一、二級供電等級的廣播電視中心、醫院、電廠等建筑內的特殊場所,若采取自動切除方式會造成較大損失的,可采用手動切除方式。

63.住宅建筑如果地下室≤2層或地下層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的非營業性場所,地上部分建筑的樓梯間或前室、合用前室均為自然防煙的,建筑地下部分的樓梯間和前室、合用前室可不設機械防煙。

64.對體量較大建筑所需要的丙類液體埋地儲罐可在建筑不同側設置,但每側儲量不得超過15M3,總儲量不得超過30M3。

65.防煙樓梯間及封閉樓梯間內不得設置管道井、電纜井,當符合下列條件時,10層、11層住

宅的樓梯間內及其他建筑的消防前室內可設置管道井和電纜井:

(1)豎井每層封堵。

(2)檢修門采用乙級防火門,且檢修門的開啟不影響人員疏散。

66.在符合樓梯間的各項疏散安全要求的區域內,樓梯間的位置可以改變。

67.高層建筑防煙樓梯間在底層可形成擴大的前室。

三、規范有規定,但需要加強消防安全措施的(c類)

68.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⑴平時需要關閉或營業時需要關閉的安全出口的門應設置報警式逃生門鎖系統或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能就地打開的門鎖系統。

⑵疏散通道上平時需要常開或經常性開啟的防火門可按常開式防火門要求設置。

⑶消火栓箱、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周圍應用固定標線劃定不小于1m×1m的操作場地,防火卷簾下方應用固定標線劃定范圍防止堆物影響防火卷簾降落,常閉防火門上標明“常閉防火門、應隨時關閉”字樣。

⑷商場、超市等經營性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4m,兩側應采用固定黃色標線,防止疏散通道被占用。

⑸商場、市場、超市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疏散走道上應設置能保持視覺連續性的疏散導流標志,并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設置在地面上時,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的中心線布置;

②設置在墻面上時,其中心線距地面高度不應大于50㎝;

③疏散導流標志宜連續布置,標志的寬度不宜小于8㎝,長度不宜小于30㎝;

④當間斷布置時,蓄光型疏散導流標志間距不應超過1M;電光源型疏散導流標志間距不應超過3m;

⑤當疏散導流標志遇到的門不是疏散出口或

安全出口時,宜在該處的地面連續指示。

⑹賓館酒店的房間及KTV包廂內應設置視屏切換或語音提示系統。

69.高層普通旅館的客房和公共活動用房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70.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供電電源的規定,推薦采用自帶蓄電池作備用電源。

71.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除塔式住宅外)不得設置剪刀樓梯。

72.高層民用建筑層與層之間(不同的防火分區)豎向的窗間墻、窗檻墻的高度應不小于0.8m,設防火挑檐的除外。

浙江省消防會議紀要 [篇2]

關于印發《浙江省高層居住建筑消防設計若干問題研討會紀要》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廳消防局

浙公消〔2015〕180號

關于印發《浙江省高層居住建筑消防設計若干問題研討會紀要》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統一全省高層居住建筑的審核標準,確保消防安全,我局于2015年8月10日在杭州組織召開了浙江省高層居住建筑消防設計若干問題研討會,浙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中國漢嘉設計集團、杭州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浙江嘉華建筑設計研究院、綠城東方建筑設計院的有關人員以及杭州、寧波、溫州、湖州、紹興市消防支隊的建審業務骨干參加了會議。現

將會議紀要印發給你們,供參考借鑒。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浙江省高層居住建筑消防設計若干問題

研討會紀要

2015年8月10日,浙江省公安廳消防局在杭州組織召開了浙江省高層居住建筑消防設計若干問題研討會,浙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中國漢嘉設計集團、杭州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浙江嘉華建筑設計研究院、綠城東方建筑設計院的有關人員以及杭州、寧波、溫州、湖州、紹興市消防支隊的建審業務骨干參加了會議(會議名單附后)。與會人員對高層居住建筑

消防設計若干問題進行了認真的討論,現形成會議紀要如下:

一、塔式高層居住建筑剪刀樓梯的兩個樓梯口和消防電梯不應直接開向同一前室。

二、塔式高層居住建筑的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米,確有困難時,兩個安全

出口之間的距離可不限,但應滿足下列條件:

1.建筑高度不超過100米;

2.建筑任一層戶數不超過6戶,且任一層建筑面積不大于650平方米;

3.任一戶的戶門至最近樓梯間門的距離不大于10米;

4. 開向前室的戶門均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相鄰前室之間的門應向戶數較少一側開啟;

5. 消防電梯、剪刀樓梯的合用前室以及剪刀樓梯兩個梯段的共用前室面積均不應小于8平方米,獨立前室的面積仍按規范執行;

6. 前室(不含敞開陽臺、敞開凹廊)、公共走道應增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 剪刀樓梯間兩個梯段應分別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三、單元式高層居住建筑各個單元剪刀樓梯的設置可參照塔式高層居住建筑的要求執行,

但仍應滿足下列條件:

1. 各單元之間的墻為防火墻;

2. 消防登高場地的設置應能保護到該建筑的各個單元。

四、高層綜合樓、商住樓的居住部分剪刀樓梯的設置可參照上述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規定執行。

五、僅供一戶疏散用的剪刀樓梯的陽臺面積不應小于3平方米,當剪刀樓梯間門與戶門、窗及開口部位之間的最近直線距離大于2米時,該戶通至陽臺的門窗可采用普通門窗,但

陽臺開向樓梯間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六、建筑高度不超過100米的高層綜合樓居住部分的消防設計應按高層商住樓居住部分的要求執行。

七、其余設計應嚴格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執行。

附件:浙江省高層居住建筑消防設計若干問題研討會名單

附件:

浙江省高層居住建筑消防設計若干問題

研討會名單

時間:2015年8月10日 地點:浙江省公安廳消防局

姓名 單位 職務\職稱 簽名

景政治 浙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顧問總建筑師 景政治

沈強 中國漢嘉設計集團 副總建筑師 沈強

蔣驥 杭州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副總建筑師 蔣驥

吳楓 浙江嘉華建筑設計研究院 副總建筑師 吳楓

高志榮 綠城東方建筑設計院 高級設計師 高志榮

葉國祥 浙江省公安廳消防局 副處長 葉國祥

王伶劍 浙江省公安廳消防局 參謀 王伶劍

呂峰 杭州市消防支隊 副處長 呂峰

俞培軍 紹興市消防支隊 副處長 俞培軍

陸金侯 湖州市消防支隊 副處長 陸金侯

惠浩新 寧波市消防支隊 科長 惠浩新 葉俊華 溫州市消防支隊 副科長 葉俊華 主題詞:消防 建審 高層居住建筑 研討會 紀要 通知

(共印5份)

校對:王伶劍 抄送:各市公安局消防支隊

浙江省消防會議紀要 [篇3]

2015-07-15 12:07

浙江省建設廳 浙江省公安廳消防局 建設發[2015]36號

關于印發《二OO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術專家組研討會紀要》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解決近年來我省在實際應用國家消防技術規范中遇到的疑難問題,省公安廳消防局會同省建設廳于2015年12月5日至8日組織召開了浙江省消防工程技術專家組研討會,F將會議紀要印發給你們,作為我省今后一個時期消防設計、施工、審批的依據。2004年省公安廳消防局與省建設廳聯合印發的《國家消防技術規范實際應用若干問題專家論證會紀要》自本紀要印發之日起廢止。執行中如遇有不明事宜,請及時和省公安廳消防局防部處聯系。

附件:2OO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術專家組研討會紀要簽名 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

二OO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術 專家組研討會紀要

為解決近年來我省在執行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更好地為本省經濟建設服務,2015年12月5日至8日,省公安廳消防局會同省建設廳在杭州淳安組織召開了浙江省消防工程技術專家組研討會,國家相關消防技術規范管理組成員、省消防工程技術專家組的相關專家及各市消防支隊審驗人員共50余人參加了會議。會議就我省在實際應用消防技術規范過程中遇到的典型問題及2004年的《國家消防技術規范實際應用若干問題專家論證會紀要》內容進行了討論,并進行了分類歸納。形成研討會紀要如下:

一、規范未作規定的內容(a類)

1、高層建筑消防登高面在確有困難時,可分段設置,但高層建筑登高面側應布置便于登高救援的登高車操作場地,該操作場地的設置部位及大小應符合以下要求:應在消防登高面側設置凈寬不小于6米的消防車道,建筑高度50m以下的,消防車道與建筑高層部分外墻距離宜為5-10m;建筑高度50m(含50m)以上的,消防車道與高層部分建筑外墻距離宜為10-15m。

2、商業服務網點的總高度不應大于7.8m,內部可設一座疏散樓梯,設置形式可不限,其室內任一點到封閉樓梯間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離不應超過22m,樓梯疏散距離按其1.5倍水平投影計算。該商業服務網點所在的底商住宅建筑層數的確定按本紀要第23條規定進行折算。

3、屋頂停車場的汽車坡道、消火栓按地上汽車庫要求設置;與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鄰建筑的間距按地面停車場與建筑的防火間距確定;屋面雨水排水管應獨立設置,并采用金屬管。

4、多層建筑中燃油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按換氣次數不少于3次/h確定,其事故排風量可參照《高規》燃油鍋爐房的事故排風量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確定。

5、防排煙系統排煙口的設置要求應滿足:排煙口的高度原則上應在該防煙分區擋煙垂壁最下沿之上。

6、半地下汽車庫參照《建規》半地下室的規定確定。半地下汽車庫規范未明確的消防設計內容按地下汽車庫的要求執行。

7、公寓式辦公樓應按辦公樓的要求進行消防設計;酒店式公寓應按旅館的要求進行消防設計。

8、學生公寓樓、宿舍樓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確定。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走道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房間內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工業建筑內有部分樓層設置辦公用房時,該建筑應定性為工業建筑,但辦公用房部分應按民用建筑進行消防設計。

10、一、二層耐火等級菜市場的防火分區間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1.7條的規定增加1.0倍,單層敞開式菜市場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

11、招待所(旅館)不宜設置在集貿市場內。當必須設置時,招待(旅館)所應作為獨立的防火分區設計,且招待所(旅館)出口應與市場出口分開設置。

12、對按要求應設置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但不需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地下汽車庫,若其采用防火卷簾作防火分隔時應在卷簾兩側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且應聯動控制防火卷簾。III類及以下地下車庫當設置機械防排煙系統時,同時應設置自動報警系統。

13、地下車庫排煙系統和排風系統合用管道時,在火災狀態下,排煙口應結合防煙分區自動打開,排風口應自動關閉。

14、用防火玻璃加自噴保護的方法不能代替防火墻。

15、紅外線感應自動門、旋轉門設于安全出口時,該門附近應另設便于人員疏散的平開門。

16、“丁”字型內走道上的房間的門在計算安全疏散距離時,可按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疏散距離的要求考慮,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長度應加倍計算。

二、規范已作規定,但不明確或要求不夠詳盡的內容(b類)

17、臨時高壓給水系統設氣壓罐增壓設施不可替代屋頂消防水箱,規范另有規定除外。

18、樓梯間正壓送風,加壓送風量與余壓兩者均應同時滿足規范要求。在檢測時,應采取測余壓這個指標。

19、室內消火栓不應設在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及其非合用前室內(住宅建筑執行確有困難時除外)。

20、消防電梯宜到達各使用層。

21、工業建筑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層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當丁、戊類廠房建筑高度不超過24m時,可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小于15.0m處。

22、高層建筑的裙房與主體的投影部分采用防火墻等防火分隔后,則該裙房區域內疏散樓梯形式可采用封閉樓梯間。

23、住宅建筑層數的計算:多層住宅按《建規》執行,其中建筑的任一層或若干層層高超過3m時,應對這些層按其高度綜合除以3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不足1.5m時多出部分不計入

建筑層數,余數大于或等于1.5m時多出部分按1層計算;高層住宅按《住宅建筑規范》執行。

24、多層建筑辦公樓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時,如設有局部送回風管(道)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部分的建筑面積之和不超過3000㎡,且風管不穿越防火分區、不穿越樓板時,可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5、大開間場所當每層疏散總寬度符合規范要求,且任一防火分區安全出口數量不少于2個,其安全出口的疏散寬度不小于該防火分區疏散總寬度的70%時,可利用在與之相鄰的防火分區墻上開設甲級防火門作為輔助疏散出口,該輔助疏散出口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樓梯的距離不應大于30m,且其寬度可計入該防火分區疏散總寬度。多個防火分區共用疏散樓梯時,該疏散樓梯寬度不能重復計算。

26、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計算最大容納人數時,按廳室建筑面積計算,連接廳室的公共走道面積不計入在內。

27、有干蒸、濕蒸的場所為桑拿浴室,其它配套的按摩房及休息用房均屬桑拿浴室用房。

28、公共建筑(含汽車庫)內的排煙機房和正壓送風機房應與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風機設置在室外的除外)。

29、電子廠房指生產電子元器件的工業建筑。

30、建筑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部位應按《建規》、《高規》確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具體設置要求應按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執行。

31、設置于半地下室或首層的燃油燃氣鍋爐房,其單臺容量不得超過10t/h或7MW;設置在地下室或其他層的鍋爐房,其單臺容量不得超過4t/h或2.8MW。

32、在水務部門同意且市政給水管網為環狀管網,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且仍能滿足室內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泵可直接從市政給水管網吸水。

33、《建規》第8.5.8條:“公共建筑中營業面積大于500 m2的餐飲場所:這里的營業面積是指餐廳面積,不包括廚房面積。

34、《建規》第8.3.1條第4款:“超過5層或體積大于10000m3的辦公樓、教學樓、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中,“超過5層”為6層及以上的建筑。

35、輕便消防水龍的設置應按公安部行業標準要求執行。

36、“木器廠房”是指以竹木等為主要原材料,生產過程中產生刨花、粉塵或有油漆等工藝的廠房。

37、與《建規》中“制鞋、制衣、玩具及電子等廠房” 同等性質的勞動密集型的丙類廠房可參照“制鞋、制衣、玩具及電子等廠房”的消防要求執行。

38、穿越防火墻、樓板風管的防火閥、排煙防火閥之間的風管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h。

39、立地式民房僅作為住宅用房使用時,應按住宅樓的要求進行消防設計。但其內部若設有其他使用功能用房時,則應按公共建筑的要求進行消防設計。

40、不應采用在室外油罐與多層民用建筑之間設置防火墻的方法來縮短兩者之間的防火間距,規范另有規定除外。

41、城市加油站的貯罐、加油機與居民廚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參照其與民用建筑之間防火間距的要求執行。

42、液化石油氣儲罐與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離,應按《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執行。

4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局部修訂條文中的“一個廳、室”,是指歌舞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的一個獨立單元,該單元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小時的隔墻和1.0小時的樓板與相鄰廳、室或場所隔開,且該廳、室疏散出口不少于2個,疏散門為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上述廳、室之間的隔墻上不能開設門窗洞口。

44、非敞開前室內不得開設住宅用戶的采光窗。

45、消防供電負荷等級應按規范確定,當地供電部門提供的供電負荷等級可為參照依據。

46、在火災情況下,高層民用建筑的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考慮補水;適用《建規》的建筑,當市政管網能保證連續補水時,消防水池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補充的水量。

47、醫院中的潔凈手術室或潔凈手術部應設置乙級防火門, 當在潔凈手術室設乙級防火門有困難時,可在潔凈手術部設置乙級防火門。

48、濕式報警閥不得設于消防控制室內。在確有困難時,濕式報警閥可設于管道井內,但應便于操作并應設置排水設施。水力警鈴的設置應符合規范要求。

49、地下汽車庫的汽車疏散坡道在直通室外處可不設置防火卷簾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0、地下汽車庫每個防火分區都必須設置兩個直通室外的人員疏散安全出口(Ⅳ類汽車庫除外)

51、水泵房、發電機房等設備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車疏散出口作安全出口。

52、與地下鍋爐房、消防水泵房、消控中心直通的疏散樓梯,可作為其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

53、設有住宅的綜合樓,住宅的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

54、住宅樓梯到達建筑裙房的屋頂后,可通過獨立的疏散樓梯到達室外地面,樓梯的數量及疏散寬度應滿足疏散要求。

55、高層商住樓商業部分與住宅相接部位的樓板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住宅窗檻墻高度不小于1.2m或設置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時,其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住宅的要求進行消防設計;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商住樓的住宅部分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6、中庭的回廊與中庭間的防火卷簾,在中庭無可燃物的情況下,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簾。

57、18層以下單元式高層住宅,當設置豎向或橫向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的防火挑檐,其挑檐寬度不應小于0.6m,位于單元墻兩側的防火挑檐寬度不應小于1.0m,且垂直方向挑檐應上下連通,橫向挑檐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兩邊各加0.3m時,每個單元可設置一部疏散樓梯。

58、疏散走道兩側墻的耐火極限不能達到規范要求時,其疏散可按大開間場所設計,從房間內任一點至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且行走距離不應大于45m。

59、多層住宅建筑隔間面積大于200㎡的商業服務網點和高層住宅建筑的商業服務網點每個隔間內應設置一個消防軟管卷盤,消火栓箱內可不設置水帶和水槍,但必須保留消火栓栓口。

60、半地下室汽車庫及半地下建筑在自然排煙條件較好的情況下,最不利點到自然排煙口的距離不超過30且自然排煙口面積不小于占地面積的2%時,可不設置機械排煙系統。

61、一類高層建筑的水泵房和高層建筑內無可燃物的技術層可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62、在一、二級消防供電等級的廣播電視中心、醫院、電廠等建筑內的特殊場所,若采取自動切除方式會造成較大損失的,可采用手動切除方式。

63、住宅建筑如果地下室≤2層或地下層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的非營業性場所,地上部分建筑的樓梯間或前室、合用前室均為自然防煙的,建筑地下部分的樓梯間和前室、合用前室可不設機械防煙。

64、對體量較大建筑所需要的丙類液體埋地儲罐可在建筑不同側設置,但每側儲量不得超過15M3,總儲量不得超過30M3。

65、防煙樓梯間及封閉樓梯間內不得設置管道井、電纜井,當符合下列條件時,10層、11層住宅的樓梯間及其他建筑的消防前室內可設置管道井和電纜井:

1、豎井每層封堵。

2、檢修門采用乙級防火門,且檢修門的開啟不影響人員疏散。

66、在符合樓梯間的各項疏散安全要求的區域內,樓梯間的位置可以改變。

67、高層建筑防煙樓梯間在底層可形成擴大的前室。

三、規范有規定,但需要加強消防安全措施的內容(c類)

68、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⑴平時需要關閉或營業時需要關閉的安全出口的門應設置報警式逃生門鎖系統或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能就地打開的門鎖系統。

⑵疏散通道上平時需要常開或經常性開啟的防火門可按常開式防火門要求設置。

⑶消火栓箱、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周圍應用固定標線劃定不小于1m×1m的操作場地,防火卷簾下方應用固定標線劃定范圍防止堆物影響防火卷簾降落,常閉防火門上標明“常閉防火門、應隨時關閉”字樣。

⑷商場、超市等經營性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4m,兩側應采用固定黃色標線,防止疏散通道被占用。

⑸商場、市場、超市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疏散走道上應設置能保持視覺連續性的疏散導流標志,并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設置在地面上時,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的中心線布置;

②設置在墻面上時,其中心線距地面高度不應大于50cm;

③疏散導流標志宜連續布置,標志的寬度不宜小于8cm,長度不宜小于30cm;

④當間斷布置時,蓄光型疏散導流標志間距不應超過1m;電光源型疏散導流標志間距不應超過3m;

⑤當疏散導流標志遇到的門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時,宜在該處的地面連續指示。 ⑹賓館酒店的房間及KTV包廂內應設置視屏切換或語音提示系統。

69、高層普通旅館的客房和公共活動用房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70、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供電電源的規定,推薦采用自帶蓄電池作備用電源。

71、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除塔式住宅外)不得設置剪刀樓梯。(保留)

72、高層民用建筑層與層之間(不同的防火分區)豎向的窗間墻、窗檻墻的高度應不小于0.8m,設防火挑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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