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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工作例會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居委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效率,規范工作程序,居委會要嚴格開展例會制度,因此特制訂條例如下:
1、居委會主任和綜治專干必須每月組織召開二次以上的情況報告會。報告上來的情況要以真實、及時為原則,綜治專干要在會后下戶進行調查核實。
2、在情況報告會后,居委會全體成員及轄區片警要共同參加上月工作匯報及近期形勢討論例會。對上月的工作要有詳細的總結,并注意不能夸大事實。要把以前未解決的治安問題及樓棟長本月匯報上來的情況一并納入形勢討論的內容中,一定要保證全面,沒有遺漏。
3、此外由調委會、治保會等居委會自治組織的負責人召集成員各自定期召開月工作例會。會議要緊緊圍繞各自的職責,以每月的工作情況為重點,認真進行分析和總結。
4、例會必須真實、按時召開,堅決不能走過場。要以嚴謹的態度對待例會。
5、例會組織者要提前認真做好會議準備,確保順利地完成各項議程。
6、居委會的綜治專干要詳細記錄好會議情況,并于會后進行筆記整理,放入相關檔案中保存。
7、對于從例會上收集到的信息和問題要重視對待,認真討論研究出排查解決的方法,決不能忽視每一個治安隱患。
社區矯正工作例會制度 [篇2]
一、工作例會制度
社區矯正小組要定期召開工作例會,研究貫徹上級機關社區矯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上級相關部門的指示、決議,部署本轄區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協調處理社區矯正工作中的問題。
二、請示報告制度
司法所社區矯正小組對社區矯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上報。遇有緊急情況要邊處臵邊報告。
三、學習教育制度
1、司法所社區矯正小組根據實際情況,每月至少組織矯正對象進行一次集體學習或活動,要有學習內容、學習計劃或活動資料。
2 、要運用各種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區服刑人員認罪悔罪,增強法律意識和道德修養,成為遵紀守法的公民。
3、應當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犯罪類型、犯罪原因、惡習程度及其思想、行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實效。
4、社區矯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矯教育;個人矯正檔案;思想文化及職業技術教育;心理矯正;解矯教育等。
四、檔案管理制度
1、司法所應當在矯正對象被決定執行社區矯正之日起建立矯正檔案,一人一檔。
2、針對每名矯正對象成立專門的矯正小組,指定責任
人,實施矯正方案,矯正其犯罪意識。
3、根據矯正對象的需求,結合犯罪類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現實表現等找準癥結,制定個人矯正檔案。
4、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區居委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對矯正對象個案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5、矯正對象矯正地址變更時,檔案應隨社區矯正對象移交變更地司法所。矯正對象重新犯罪、收監執行的,檔案應移交偵查、監獄機關。檔案移交雙方均應做好交接登記手續。
6、外調人員查閱檔案,憑縣(市、區)以上政府或政法機關外調介紹信,經市司法局批準,在指定地點閱卷,并填寫《社區矯正對象檔案借閱登記表》備查。無關人員一律不得查閱矯正對象檔案。不得用電話查詢檔案。
7、矯正對象檔案管理應具備保密、防遺失、防潮、防蟲、防霉等基本保管條件。
8、矯正對象檔案輸入計算機的,計算機不得直接或間接與國際互聯網或其他網絡連接。
9、矯正對象檔案應使用A4紙。
五、責任追究制度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恪盡職守。矯正對象出現擅自離開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況,屬工作人員失職導致的,實行責任追查,追究其行政及至法律責任。
六、信息管理及統計制度
1、信息管理應當堅持存儲安全、內容準確、報送及時、傳遞規范的原則。
2、社區矯正信息包括:①社區矯正業務數據;②社區矯正工作數據;③社區矯正重要事件信息。
3、每月向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社區矯正業務數據信息。社區矯正工作信息,除信息直報點外,應當由市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上報。每所每季向市報送社區矯正工作信息不得少于1篇。
社區矯正重要事件信息,應當在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當日上報市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七、走訪制度
1、每月應當走訪矯正對象家庭、單位或居(村)委會,了解掌握矯正對象情況。
2、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重大時段,司法所應當走訪矯正對象家庭,掌握矯正對象動態。
3、矯正對象受懲處、有重大思想問題或者出現其他特殊情況,司法所應當及時走訪。必要時,可以用電話或其他形式詢問了解情況。
八、公益勞動制度
1、有勞動能力的矯正對象必須參加社區公益勞動,每人每月參加社區公益勞動時間不得少于12小時。
2、公益勞動內容為無償參加非營利性機構、社團的服務活動或者社會(社區)公共服務,具體項目由曙光司法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設置原則為:符合公共利益,矯正
對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強、便于監督檢查。
3、曙光司法所應當與公益勞動基地簽訂公益勞動協議,并在每個基地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對社區服刑人員公益勞動情況進行記載考核。
4、公益勞動可以由曙光司法所組織集中進行,也可由社區服刑人員自行前往公益勞動地點勞動。
九、外出請銷假制度
1、矯正對象外出的,本人必須向曙光司法所寫出書面申請。
2、經曙光司法所和區司法局審核批準后,司法所應發給外出證明。矯正對象返回時,必須立即報告并銷假,同時將證明交回司法所。
3、未按時銷假或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在區域的,按矯正對象考核及有關規定處理。
十、考核制度
1、矯正對象自到司法所報到登記之日起,即開始納入考核范圍。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登記的,自規定期限屆滿第二日起司法所即開始對其考核。
2、矯正對象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日常主要考核:遵守基本制度(如遷居、外出請假銷假等制度)、報到、思想匯報、公益勞動及學習等內容。
3、司法所每周召開一次會議對矯正對象進行考核小結。每月月底司法所依據當月的考核結果,結合矯正對象各方面的綜合表現,按一定比例擇優評出表揚和積極分子。
4、對社區矯正對象實行考核獎懲的批準權限為:
1、表揚、授予積極分子稱號、記功、物質獎勵及警告由曙光司法所考核、調查、核實后提出意見,經翠巒區司法局社區矯正小組審核,報翠巒區司法局批準。
2、減刑、收監、撤銷假釋、撤銷緩刑,由曙光司法所調查核實后提出意見,經翠巒區社區矯正小組審查,報翠巒區司法局審核。由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報請相關人民法院或監獄、看守所、拘役所審核裁定。
3、治安處罰由公安機關批準。
十一、解矯制度
1、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和剝奪政治權利的矯正對象,曙光司法所要在矯正期滿前15日,根據矯正對象的實際表現,寫出書面鑒定材料,報翠巒區社區矯正辦審議批準后,在矯正對象矯正期滿當日,以一定的形式宣布對矯正對象解除矯正。
2、暫予監外執行的矯正對象,暫予監外執行期滿,曙光司法所應在其暫予監外執行期滿前30日,寫出書面鑒定材料(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矯正對象,需附指定醫院的病情證明),經區翠巒區社區矯正辦審核后,報原批準機關。原批準機關在矯正對象暫予監外執行期滿7日前,將是否繼續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批決定通知送達司法所。做出收監決定的,司法所應在矯正對象收監當日,在矯正對象所在社區內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對其解除矯正。
3、矯正對象死亡的,由相關醫院出具死亡證明,司法
所填寫《矯正對象死亡情況登記表》,與醫院死亡證明一同存檔;矯正對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辦理。假釋或監外執行的矯正對象死亡的,司法所應在矯正對象死亡后7日內,將矯正對象死亡情況書面通知原關押單位,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4、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矯正對象被撤銷假釋、撤銷緩刑、因重新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依法懲處的,司法所應在矯正對象收監當日,在矯正對象所在社區內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對其解除矯正。
十二、社會保障制度
矯正對象家庭經濟困難符合條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區居委會要向民政部門提供有關材料,經民政部門審核批準,納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十三、檢舉申訴制度
矯正對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區矯正組織未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刑罰的,可以要求社區矯正組織糾正或向檢察院檢舉、反映,還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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