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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保密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確保****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推進公司****管理,確保公司穩健快速發展的需要,保障公司財務信息的記錄、傳遞、使用及保管秘密安全,防止財務信息泄密、濫用,給公司造成損失和不影響,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各分支機構財務信息保密的各項工作。
3. 公司財務信息保密的范圍
3.1 公司的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及會計報表附注資料;
3.2 各會計科目明細表,尤其是財務審計部的收款、付款、存款、現金流量等明細數據;
3.3 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稅務審計檢查報告等;
3.4 財務規劃、財務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及各類相關明細表;
3.5 項目成本核算、經營成本、人工成本、管理成本、資金成本等資料;
3.6 財務核算軟件管理員、操作員用戶名及密碼,系統內各項電子數據及導出資料、賬套備份數據、備份硬盤、光盤等存儲介質;
3.7 各類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銀行對賬單及流水、稅務申報資料及其他備查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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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合同、財務服務類合同、各類采購合同復印件;
3.9 各種證照資料;
3.10 公司財務審計部歸口管理的各項制度;
財務審計部各項管理制度包括《****》、《***》、《***》、等文本及電子文檔。
3.11 公司銀行各類賬戶信息;
3.12 公司對外聯系機構的聯系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3.13 公司財務審計部相關人員的聯系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3.14 公司領導臨時交待的保密事項。
4. 財務保密職責
4.1 財務人員應遵守的保密職責
4.1.1 財務審計部人員對內、對外報送相關信息時,要根據密級程度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
4.1.2 財務審計部人員未經審批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私自將掌握的與公司財務相關的保密信息泄露給外部任何機構和個人。
4.1.3 財務審計部人員在任何條件下,均不得將所掌握的公司相關財務保密信息出賣給外部任何機構或個人。
4.1.4 財務審計部人員不得擅自復制或銷毀公司不屬于本級知曉范圍內的財務文件、資料;經過審批后方可查閱財務文件、資料,查閱完畢后要按規定及時清理、銷毀、歸檔。
4.1.5 財務審計部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QQ、郵件、MSN等)泄露財務相關的保密信息,不準在公共場合、私人場合談論-公司機密。 共 2 頁
4.2 財務保密信息接觸者應遵守的保密職責:
4.2.1 財務保密信息接觸者未經審批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私自將掌握的與公司財務相關的保密信息泄露給外部任何機構和個人。
4.2.2 財務保密信息接觸者在任何條件下,均不得將所掌握的公司相關財務保密信息出賣給外部任何機構和個人。
4.2.3 財務保密信息接觸者不得擅自復制財務相關文件及資料并對外提供。
4.2.4 財務保密信息接觸者不得擅自銷毀領取的財務相關文件及資料。
4.2.5 財務保密信息接觸者不得以任何方式(QQ、郵件、MSN等)泄露財務相關的保密信息,不準在公共場合、私人場合談論-公司機密。
4.3 財務審計部審計監督職責
4.3.1 協助、配合外部審計機構對公司及分支機構的相關業務進行審計。
4.3.2 監督公司及分支機構是否按照本制度執行及落實相關保密事項。
4.3.3 對公司各部門涉及或涉嫌財務保密信息事件的要進行審計調查、核實并作處理。
5. 管理程序
5.1 總經理為公司對外報送財務信息的決策者,財務審計部為對內/對外報送財務信息的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對內/對外時效性較強的經營動態信息、年度、季度、月度的經營業績、公司與政府機關、其他企業、銀
行合作等財務信息的傳遞。
5.2 財務審計部對內/對外報送財務報表時應根據密級程度,嚴格按照本制度及《財務報告管理制度(試行)》對信息進行流轉與使用。
5.3 財務審計部對外提供的信息接收單位為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經偵等一級單位時,須經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對外提供,并由接收單位出具接收相關信息證明。
5.4 ****部對外報送相關財務信息的主要部門為****等相關機構對外報送,并整理歸檔,將準備齊全的信息及資料留存備份。
5.5 ****部涉及對外報送會計報表相關信息需按照《財務報告管理制度(試行)》進行對外報送。
5.6 其他部門在對外報送相關財務信息時需根據《證照資料管理制度(試行)》及《財務報告管理制度(試行)》進行使用及對外報送,并對財務相關信息的保密性進行負責。
5.7 財務人員在對外報送財務信息的過程中必須按照本級權限進行對外報送,限本人掌握的信息嚴禁以各種方式向他人傳遞。
5.8 公司財務人員及財務保密信息接觸者應按照下列內容所示的各機關報送的范圍進行使用,并對提供的相關財務信息進行保密。
5.8.1 ***報送范圍: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5.8.2 ****報送范圍: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5.8.3 稅務機關報送的范圍包括: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國家稅務總局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附注、企業所得稅季報、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報表及其他說明、地稅納稅申報表等。
5.8.4 ****報送范圍: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報表、風險管理補償金申報表等。
5.8.5 ****報送范圍:***財務報表、****等。
5.8.6 其他機構及部門報送范圍:公司證照、一般納稅人證明等。
5.9 財務會計檔案年度終了時移交****歸檔后,****管理者應按照公司《保密制度(試行)》的通知及《(試行)》進行保密管理。
6. 罰則
6.1 財務審計部人員未遵守公司《保密制度(試行)》的通知及《》,
6.2 財務保密信息接觸者未遵守公司《保密制度(試行)》的通知及《》,
7. 監督與檢查
公司*****會負責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財務保密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結果處理。
8. 附則
8.1 本制度由財務審計部負責制定、解釋和修訂;
8.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執行。
會計保密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財務保密工作,完善財務工作的管理,根據交易所《保密工作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并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會計憑證、賬薄、報表、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會計報告),經營意向、決策資料,財務安排、關系客戶資料、財務會議記錄,公司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證件、印章,會計數據、會計資料及其會計載體(包括計算機、稅務密鑰、財務程序、備份文字數據的軟盤、光盤及移動硬盤等),相關登錄賬號及密碼,財務設備等各種資源管理,均適用保密制度及本實施細則,未涉及事項依有關規定或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公司財務及部門相關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本制度
第二條所列各種資源享有不同職別相應的知情權和管理權。
第四條 各主管會計在其職責范圍內,按會計核算期準確及時地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薄、編制并報送各種報表、編寫財務會計報告,并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在臨時保管期間,財務副總有權現場查閱和審查憑證、賬薄、報表及報告。其他任何人不得在未經財務副總批準的情況下出借或復印會計憑證、賬薄、報表及報告。
第五條 各財務人員及其負責人不得在未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的情況下將其掌握的經營意向、決策資料,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證件及會計載體等出借、出租或復印、拷貝給任何人使用。
第六條 對于財務專用服務器,由專門人員設置使用密碼,其他人員不可使用。
第七條 公司財務及相關人員請妥善保管財務軟件、稅務管理、電子對賬等相關中賬號密碼。賬號只能單人使用,密碼必須由字母及數組成并8位以上。賬號使用人對自己的賬號負全責。
第八條 財務人員對于重要的文字數據必須及時備份,備份文字數據的軟盤、光盤及移動硬盤等各種會計載體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九條 對于財務印章的使用,其專門負責人在職責范圍內按程序進行使用和登記,對于特殊事項,必須經公司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使用,并進行相應登記。
第十條 對于財務保險柜、文件保密柜等財務專用設備,其使用人必須牢記使用密碼,專人專用,但使用人必須將其操作密碼和一把備份鑰匙交財務主管領導封存保管,主管領導只有在非常特殊情況下,并至少要會同兩位領導或使用人在場方可開封取出鑰匙開啟保險柜或保密柜。
第十一條 凡違反上述規定者,視其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公司其他制度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會計保密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保密范圍
一、凡屬國家未公開或規定了保密要求的,不論知情人從任何渠道獲得, 均不得向其它機關第三人通報、告知、擴散,也不得見諸任何公開媒體;
二、凡屬本公司未公開或規定了保密要求的
不論知情人從任何渠道獲得,均不得向其他無關第三人通報,告知、泄漏、擴散,也不得見諸任何公開媒體;
三、本公司具體秘密主要有:
組織結構狀況,人員分布情況,財務會計管理資料,人事檔案管理資料,業務工作檔案資料,股東會決議、記錄、紀要、決定,內部勞動報酬管理資料,本公司的各種文件資料,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
四、本公司全體從業人員對在執業工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全部或部分秘密,任何人均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任何部門、組織、單位、個人通報,告知、泄露、擴散,也不得見諸任何公開媒體;
五、對因在本公司執業過程中知悉的本公司未公開或規定了保密要求的全部或部分秘密,任何人均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任何部門、組織、單位、個人通報,告知、泄露、擴散,也不得見諸任何公開媒體;
六、對公司領導交辦的尚未公開或規定了保密要求的事項,不擴散,不議論,不傳播,不評說;
第二條:對與己無關的事情不打聽、不擴散、不議論、不傳播、不評說;
第三條:其它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及
《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關于保密的要求的規定及本公司規定應保守的秘密未經批準任何人均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任何部門、組織、單位、個人通報,告知、泄露、擴散,也不得見諸任何公開媒體;
第四條:公司員工故意違犯公司保密制度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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