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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業保密協議
甲方:xx-xxx-xxx-x(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xx-xxx-xxx-x(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就前述事宜中所涉及的保密信息達成以下一致:
1. 本協議所稱“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基站基礎數據和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甲方不欲公開的觀點、發現、發明、公式、程序、計劃、圖表、模型、參數、數據、標準和專有技術秘密,和/或其中的任何知識產權。
2. 甲方向乙方提供保密信息的行為不構成向乙方授予任何與保密信息相關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或其它的知識產權。
3. 乙方承諾僅為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4. 乙方對保密信息的使用應當滿足下列要求: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xx-xxx公司工程期間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辦法v1.0.0》《客戶信息保密管理細則》等)。
5. 未經甲方的事先書面批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將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或透露給任何第三方。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保密信息,不得復制、泄漏或遺失。乙方亦不得依據保密信息,就任何問題,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議。
6. 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向其職員透露或使其接觸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范圍是這些職員應是在設備調測與維護期間需要使用保密信息的人員,前提是乙方向職員透露或使其接觸保密信息前已經從該職員獲得了至少與本協議保密義務一樣嚴格的保密承諾。
7. 乙方的職員違背保密承諾,未按照本協議的規定使用保密信息或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依據該等保密信息向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議,都被視為乙方違反本協議。
8. 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違約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9. 甲方保留在甲方認為必要的情況下收回所提供的保密信息及其使用權的權利。
10.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時,申請西安仲裁委員會依其仲裁時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
11. 本保密協議對雙方和各自所屬/關聯公司、機構都具有約束力。
12. 對于本協議條款的修改,只有經雙方授權的代表書面簽署后方可生效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13. 本協議規定的保密責任的期限為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本協議終止之日止。
14.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15 年 1月 1日。
15. 本協議壹式4份,甲乙雙方各執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
簽字: __ __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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