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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遵義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
來源:遵義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5年1月5日 [我要評論]
遵住委字(2015)4號
遵義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
(經2015年6月2日遵義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支取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管理,應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遵義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管理。市公積金中心負責辦理市區范圍內住房公積金支取業務,住房公積金管理部(以下簡稱管理部)負責辦理市公積金中心授權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支取業務。
第二章 支取范圍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支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被納入本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的;
(四)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五)離休、退休的;
(六)出境(調離本市)定居的;
(七)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因單位解散、破產或辭職、被辭退等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賬戶半年后仍未重新就業的。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支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五條 符合第四條(一)至(四)項支取條件的,配偶可同時支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
金。
第六條 符合第四條(五)至(九)項,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 支取額度
第七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支取條件的,職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購房合同簽定之日或批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積金,支取金額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費用。
第八條 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支取條件的,在還貸期內,職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住房公積金用于還貸(或首次裝修),職工使用個人住房貸款(包括商業性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第一次支取公積金是貸款一年后可以支取雙方公積金賬上的余額用于還貸或裝修(金額整取到百元),以后每年可支取一次用于還貸,直至貸款還清為止。
第九條 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支取條件的,職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支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支取金額整取到百元,但每次支取金額不得超過一年應支付的房租。
第十條 符合第四條(四)至(九)項,可支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上的全部余額。
第四章 支取證明
第十一條 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職工配偶支取住房公積金還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同時提供相應證明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二條 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購房款收據。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工程預(決)算報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房管部門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和工程(預)決算報告;
第十三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用于還款的存折。
第十四條 被納入本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的,提供特困職工證明、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第十五條 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退休證明。
第十六條 出境定居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出境證明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
明。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賬戶半年后仍未重新就業的,提供居委會出具的未重新就業證明。
第十八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或司-法-部門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公證部門對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調解書。
第五章 支取程序
第十九條 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應由所在單位提供支取證明,所在單位核實后,向市公積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支取申請。
第二十條 轉入集中封存賬戶的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本人憑支取證明及身份證,向市公積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支取申請。
第二十一條 市公積金中心(或管理部)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支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經審批準予支取的,應及時為申請人辦理支取手續;經審批不準支取的,應告知申請人不準支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遵義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篇2]
2016年遵義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有哪些你知道嗎?下面小編為您搜集整理的相關資料。
從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獲悉,11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政策,并就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
修訂送審稿對提取條件進行了放寬,明確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規定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等四種情況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同時,對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實行“限高保低”,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于12%,下限不應低于5%。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另外,修訂送審稿將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等納入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范圍。
修訂送審稿還在增強公積金的資金流動性和促進公積金資金的保值增值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在執法力度方面有所加強。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逾期不繳、少繳、多繳公積金的違法行為,增設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對騙提、騙貸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獲得公積金貸款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表示,修訂送審稿目前正處于面向社會征求意見階段,正式稿明年有望實施。
2016年遵義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全額提。
1、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2、離休、退休的;
3、出境(調離本市)定居的;
4、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5、因單位解散、破產或辭職、被辭退等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賬戶半年后仍未重新就業的。
6、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支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注:符合以上提取情形之一,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遵義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篇3]
一、遵義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支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被納入遵義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的;
(四)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五)離休、退休的;
(六)出境(調離遵義)定居的;
(七)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因單位解散、破產或辭職、被辭退等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賬戶半年后仍未重新就業的。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支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五條 符合第四條(一)至(四)項支取條件的,配偶可同時支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符合第四條(五)至(九)項,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遵義公積金提取流程
第十九條 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應由所在單位提供支取證明,所在單位核實后,向市公積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支取申請。
第二十條 轉入集中封存賬戶的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本人憑支取證明及身份證,向市公積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支取申請。
第二十一條 市公積金中心(或管理部)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支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經審批準予支取的,應及時為申請人辦理支取手續;經審批不準支取的,應告知申請人不準支取的原因。
上面小編給家列舉了遵義市提取公積金的流程和提取條件,如果您符合上面說的條件的話,是可以提取公積金的。小編建議大家在提取公積金之前去住房公積金中心咨詢一下您的情況是否可以提取公積金,如果可以提取,需要準備的材料有哪些,做好準備,再去提取,以免因為材料不齊全走一趟“冤枉路”。希望上面的資料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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