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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一條 為規范房地產開商的銷售行為,強化商品住宅售后服務,維護住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消費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選用于取得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和省建委核發開發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住宅包括別墅、高檔公寓等高檔住宅、普通住宅、微利房(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住房等。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用戶銷售(含預售)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五條 《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和承諾,承擔保修責任。
《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作為商品房購銷合同的附件。
第六條 《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定的工程質量等級;
二、 住宅結構按設計壽命終身保證使用;
三、 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保修內容與期限;
1、 屋面防水工程不短于3年;
2、 土建工程不短于1年,具體包括:
墻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
墻面、頂棚抹灰層脫落;
地面空鼓開裂、大面各起砂;
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
3、 衛生潔具,不短于1年;
4、 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不短于6個月;
5、 管道堵塞,不短于2個月;
6、 供冷、供熱系統和設備為1個采暖期及供冷期;
7、 其他(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用戶自行約定);
四、 開發企業將商品住宅交付用戶使用的具體時間;
五、 用戶報修的單位通訊答復和處理的時限;
六、 因質量原因退房的條件;
七、 因質量保修修引起糾紛的解決辦法。
第七條 開發企業預售的商品住宅,在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前,應當接受用戶對其建設過程中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用戶交付商品住宅時,應當有一周的時間由用戶驗收。在驗收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設備、設施運行的'質量問題應及時給予解決。
第九條 《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項,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 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委托監理的應注明監理單位;
2、 結構類型;
3、 裝飾、裝修注意事項;
4、 上水、下水、電、燃氣、熱力、通訊閉路電視等設施配置的說明;
5、 有關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
6、 門、窗類型,使用注意事項;
7、 配電負荷;
8、 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第十條 住宅中配置的設備、設施另有使用說明書的,應附于《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中。
第十一條 《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應在住宅義付用戶的同時提供給用戶。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以套、幢發放,每套、幢住宅均應附有各自的《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十三條 住宅保修期從開發企業將住宅交付用戶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不應低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延長保修期。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是對住戶合理使用、保養和維護住宅應有提示,因用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的質量問題,開發企業不承擔保修責任;因住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造成房屋質量受損或其他用戶損失,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經省級以上有資格的鑒定、檢測部門的鑒定,住宅結構質量不合格且無法修復的住宅應予以退房。
第十六條 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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