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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書(雇傭)
甲 方:
乙 方: (***之母/父親)
身份證號: 住 所:
乙方之子***,系甲方臨時雇傭人員,于****年 **月** 日*時*分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后因搶救無效于***年*月**日*時*分死亡。事故發生后甲方對乙方的不幸深表不安與遺憾,為妥善解決***死亡善后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賠償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賠償權利主體
乙方作為***第一順序唯一繼承人,系甲方雇傭人員***死亡賠償權利主體;
第二條 賠償金額
甲方一次性向乙方賠償 ** 元(人民幣***元整),該賠償費用包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所有賠償費用。
第三條 賠償方式
本協議生效后3日內,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賠償。
第四條 雙方義務
1、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甲方履行給付義務后,甲乙之間的糾紛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
2、本協議約定的賠償額系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賠償費用,甲方履行給付義務后,乙方及其近-親屬不得再就***人身損害賠償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賠償要求;不得向有關政府部門投訴本事件或有任何異議。
3、乙方自行負責賠償款項在供養親屬間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第五條 其他約定
1、本協議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甲乙雙方已經全部清楚并理解無誤,均明白本協議所涉及后果。
2、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爭議處理
因本協議產生的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交至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下無正文,為《賠償協議》雙方之簽字頁)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簽訂地點: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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