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超限超載承諾書范文
為有效降低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對公路橋梁的損害,降低因車輛超限超載形成的重大交通安全隱患,切實規范貨運市場秩序,本單位堅決擁護縣委、縣政府開展全面治理車輛超限超載的決定,積極配合縣治超辦和相關單位組織的治超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作如下承諾:
1、拒絕為非法拼裝、改裝和已達報廢標準的貨運車輛配裝貨物;
2、不為貨運車輛配裝超過國家法律限定標準和核載質量的'貨物,嚴禁超限超載車輛出廠(站、礦、場);
3、在為貨運車輛裝載易拋灑類貨物時,督促其做好密閉、覆蓋等措施。
特此承諾。
承諾企業:(章)
負責人(簽名):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治理貨車超載超限交通安全責任承諾書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12.12”電話會議精神,全面整治貨車超載、超限等交通違法行為,規范貨車通行秩序,預防和減少貨車道路交通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簽訂本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承諾書。
一、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和《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嚴禁貨車超載、超限、非法改裝等交通違法行為,切實加強對貨車安全性能的檢驗和駕駛人的教育管理,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裝載、配載的經營者(簡稱“貨運源頭單位”)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必須按規定裝載、配載貨物,不得放行超載、超限車輛;
(二)不得為無號牌、無行駛證等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三)不得為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四)不得為超載、超限、非法改裝的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證明。
三、貨運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拼裝貨運車輛,不得強令駕駛人超載、超限運輸。
四、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向貨運源頭單位出示行駛證、駕駛證,不得駕駛超載、超限、非法改裝或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貨運車輛,不得疲勞駕駛、超速行駛、不按規定車道行駛;嚴禁無牌、套牌、遮擋、污損號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五、貨運源頭單位、貨運經營者和駕駛人要自覺接受治超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凡阻礙治超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貨車車主(簽字) 年 月 日
各鎮(街)分管安全工作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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