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質量承諾書
監督站:
我公司依法中標承攬的住宅樓工程,現以完成基礎工程,為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特作如下承諾:
(一) 質量方面:
1、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不轉包或著違法分包工程。
2、建立質量責任制,對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依法將建筑工程分發給其他單位的,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偷工減料。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4、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使用。
5、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6、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資料,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見證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質量檢測。
7、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上崗作業。
8、依法履行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義務。
(二)安全方面
1、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筑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項目負責人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筑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操作的,立即制止。
4、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
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后,上崗作業。
5、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章進行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查和專家論證,符合要求后組織實施。
6、建設工程施工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7、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做好現場防護。
8、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符合衛生標準。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9、對因建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
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10、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支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11、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12、作業人員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13、采購、租賃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安排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檔案資料,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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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驗收合格后使用。
15、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任職。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16、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書
為進一步貫徹《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滬建建[2002]84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建材質量監督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的精神,加強本市準用、備案管理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材料(以下簡稱建材)的監督管理,強化建材各方主體的質量責任,杜絕建材生產、采購、使用過程中出現的管理不規范行為,決定對建材質量保證書(即質量證明書或出廠檢驗報告,以下統稱為質保書)及施工現場建材臺帳實行規范化管理,F對實行準用、備案、生產許可或按規定要求復驗的建材有關規定如下。
一、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建材品種,建立《建設工程材料采購驗收檢驗使用綜合臺帳》(以下簡稱綜合臺帳,格式見附表)、《建設工程材料監理監督臺帳》(以下簡稱監督臺帳,格式見附表)。
二、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應按設計、標準、購置合同規定等要求對進場建材按批驗收,符合要求的建材方可辦理驗收入庫手續。監理單位應 按有關規定進行監督驗收。驗收要求如下:
1、 對產品的標志(標識)、外觀質量狀況等實物特征進行驗收;
2、 對生產廠家(或材料供應商)所提供的準用證防偽復印件、備案證明防偽復印件、許可證復印件、質量保證書、送貨單等質量證明資料逐件進行審核;
3、 對實際生產企業名稱、商標、品種規格是否與質量證明資料一致進行驗收。
三、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建材進行復驗,監理單位應按規定見證取樣,代表建材生產單位的人員應到場參與,取樣后應及時送檢,并將檢測結果(合格或不合格)記錄在相應綜合臺帳和監督臺帳中。建材所使用的部位應在綜合臺帳和監督臺帳中作相應的記錄。建材復驗結果不合格的,應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處置,處理情況須在綜合臺帳和監督臺帳的備注欄中記錄備查。
四、施工現場存貯堆放的建材應標明“合格”、“不合格”、“在檢”、“待檢”等產品質量狀態,并注明建材生產企業名稱、品種規格、進場日期及數量等。并按建材性能要求進行存貯和保管。
五、監理單位應當將工程項目所需的'建材質量和使用情況納入監理范圍,并對建材的使用方案進行審驗核準,對施工單位使用的建材質量和進場產品的質量檢測加強動態監督。監理單位應對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上報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嚴格審核,符合要求方可簽字(蓋章),同意其使用,并在監督臺帳中作好相應的記錄。如發現施工單位有使用未經監理單位簽字(蓋章)認可建材行為的,監理單位應及時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或《工程暫停令》,制止這一行為。如施工單位不按此執行,監理單位應向市、區建材質量監督機構反映。
六、建材生產單位在提供建材時,應出具與建材質量相一致的質保書,對出廠(場)的建材質量負責。不得提供空白質保書,另行補報的質保書應按規定時間補報。質保書必須連號、按順序使用。質保書一式兩聯,一聯留存,一聯提供給用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或質檢部門檢驗專用章。
七、建設工程材料質保書必須明示以下內容,并由檢驗人員、簽發人簽字。
1、質保書編號。
2、生產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傳真、郵編,用戶單位名稱。
3、產品名稱(產品名稱必須與準用證或備案證明產品名稱一致)、執行標準及編號(執行企業標準的必須與企業在本市建材業主管部門登記的產品標準一致)。
4、商標、規格、等級、數量、批號、生產日期(檢驗日期)、出廠日期。
5、質量指標(詳見附表)。產品出廠(場)檢驗指標必須包含檢驗項目、標準指標值、實測值等內容。
6、準用證編號或備案證明編號。防偽復印件編號(補填)。
八、建材銷售單位應向買受人提供質保書的原件,對其銷售的建材質量負責。不得提供空白質保書,另行補報的質保書應按規定時間補報,所提供的建材應與所出具的質保書一致。若為復印件則應注明購買時間、供應數量、買受人名稱并加蓋銷售單位公章。銷售單位應對復印情況進行登記。
九、為保證現場建材抽樣的真實性,水泥制品生產單位、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商品砂漿生產單位采購的建材進場時,代表建材生產單位的人員應到場參與取樣,由采、供雙方共同取樣后及時封存,樣品數量應能滿足檢測的需要,封存樣的封條應注明樣品生產企業名稱、樣品編號、樣品品種、規格、生產日期、批號及代表數量、封存日期,雙方經辦人簽名或蓋章。封存樣品的封條應完整無損。
十、對于未按上述規定執行的責任單位,將按《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滬建建[2002]84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建材質量監督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的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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