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出租承諾書
本人(單位) 將坐落(地址) 私(公)房屋 平方米出租,為履行治安責任,保證做到以下幾條:
1、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承租人。
2、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口的必須督促承租人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保證在承租之日起三日內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辦理暫住證,暫住人口離開時應當辦理注銷手續。
3、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攜帶子女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基本情況有變動的,及時報告公安派出所;房屋租賃人變更后與派出所重新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4、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發現承租人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的,及時報告當地計生部門,并配合處理。
5、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并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證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無法履行對出租房屋管理職責時,應委托代理人代為管理。
7、房屋停止租賃,及時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8、違反以上條款愿意接受公安機關按《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保證人(單位)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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