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農用地復耕保證書
我叫 ,系 鎮 村人,為發展經濟,新上農業建設用地項目一處,使用本村土地 平方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特作如下保證:
1、 節約、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
2、 嚴格執行《設施農用地協議書》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3、 認真履行耕地復墾義務,項目用地停止后,及時恢復原土地等級標準和耕作條件,用于農業耕種。
4、 保證不破壞耕作層、不建設永久性建筑,并自愿繳納耕地復墾保證金 元。
特此保證
保證人: (章)
年 月 日
設施農用地復耕合同書
村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甲方) 戶(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鄉鎮(街道) (以下簡稱丙方) 為了大力支持發展設施農業,確保三方合法權益,特訂立以下合同:
一、使用土地座落: 。
二、使用土地面積: 畝,其中耕地 畝。
三、使用土地用途: 。
四、使用土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使用土地補償費:按土地流轉或承包合同規定支付。
六、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批準的面積、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堅持不破壞耕作層和臨時設施原則,做到不超標,不移位,不走樣,做到不改變用途,不出租,做到不建單獨宿舍,不搞永久性建筑,建筑物限于一層。
七、自覺服從縣農業、國土等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的監管;如若發生配套設施用地建設超標、移位、改變農業用途等違規行為,愿接受拆除、罰款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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