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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民事法律心得體會
民事調解工作是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植于我國的傳統法律文化和司法實踐中,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一直以來,民事調解工作在定紛止爭,化解矛盾,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促進社會和諧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這次參加全省法院民事調解技能培訓班,學習了講課人員的調解經驗,頗有收獲,結合審判實務和本次培訓的具體內容,我就如何做好民事調解工作寫一點心得體會。
一、統一認識、更新觀念,提高調解積極性。必須充分認識到調解工作的重要作用,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工作理念,避免因為對調解工作的作用、意義認識不足,而不夠重視調解工作,不愿做細致的調解工作。其實民事調解工作也是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以調解結案也符合訴訟公正的本質。調解自由度大,調解有利于化解矛盾,從根本上息訴止爭,調解可以減少執行壓力,調解可以減少當事人訴累,節約訴訟成本,可以說,調解是高質量的審判。當前,民事法官應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結合“人民法官為人民”和三項重點工作,提高調解積極性,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調解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愿與合法的原則,調解不成,應及時判決。對于第一個原則,查明案件事實既是分清當事人之間是非責任的前提,又是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做好調解工作,正確解決糾紛的基礎和依據,但調解對事實的要求遠不如判決那樣嚴格,有些糾紛事實查得越清楚,是非分得越明確,當事人的矛盾就越深反而使糾紛難以得到解決。只要在程序和實體上不違法,對于該原則,法官不必過于追究。對于自愿、合法原則,調解可以由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但不得強迫或者威脅當事人接受或者作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調解方案,法官只能引導或者提出參考方案;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對于當事人的調解協議中具有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內容,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三、注重調解方式方法。培訓班講課人員介紹了“四部曲”、“望聞問切”、“五心”等調解方法,很有借鑒作用。民事調解工作要堅持能動司法,全程調解,可以形成法官助理、主審法官、審判長、庭長或主管院長多梯次的調解模式,在訴訟的各個環節如立案、送達、證據交換、庭前、開庭審理和庭后、宣判等階段,都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調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時機開展調解工作,盡最大的努力促進調解。調解前,調解人員應準確把握好案情焦點,對判決結果進行預測,把握調解方向,根據個案差異擬定調解方案,如應了解雙方當事人的社會家庭背景、文化程度和性格特點等;調解時,要緩解當事人的情緒,營造良好的調解氣氛,建立調解人員和雙方當事人的信任,催化調解意愿,然后因勢利導,辨析法理、情理相融,讓當事人認清自己的責任是非以及面臨的訴訟成本和風險、衡平利益沖突,促進調解協議的形成,調解后應適時安撫當事人,消除當事人反悔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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