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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設施建議書
職業衛生研究的是人類從事各種職業勞動過程中的衛生問題,它以職工的健康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為目的。下面百分網小編整理了職業衛生設施建議書,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職業安全衛生建議書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七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七十一屆會議,并注意到保護工人以免因工作而患病和受傷,是國際勞工組織章程賦予本組織的任務之一,注意到有關的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特別是一九五三年保護工人健康建議書,一九五九年職業衛生設施建議書,一九七一年工人代表公約和一九八一年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和建議書確立了國家政策與全國一級活動的原則,并注意到國際勞工局理事會通過的關于多國企業和社會政策原則的三方宣言,經決定采納本屆會議議程第四項關于職業衛生設施的某些提議,并經確定這些提議應采取建議書的形式,以補充一九八五年職業衛生設施公約,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六日通過以下建議書,引用時得稱之為一九八五年職業衛生設施建議書:
一、國家政策的原則
1.各會員國應根據本國情況和實踐,并與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如存在此種組織)協商,以制訂、實施和定期審查一項具有連貫性的有關職業衛生設施的國家政策,此項政策應包括關于職業衛生設施的職能、組織和運行的總原則。
2.(1)各會員國應為所有工人,包括公共部門的工人和生產合作社的社員,在所有經濟活動部門和所有企業中逐步發展職業衛生設施。所作的規定應足以針對企業衛生方面的特殊危險。
(2)還應規定采取那些可能必要和合理可行的措施,使自雇人員能享受與一九八五年職業衛生設施公約和本建議書中的規定相似的保護。
二、職能
3.職業衛生設施的作用應主要是預防性的。
4.職業衛生設施應制訂與它所服務的一個或幾個企業相適應的活動計劃,要特別考慮到工作環境中的職業危害和有關經濟活動部門的特殊問題。
A.對工作環境的監督
5.(1)對工作環境的監督應包括:
(a)查明和評價工作環境中可能影響工人健康的因素;
(b)對職業衛生條件和工作組織中可能危及工人健康的因素進行估價;
(c)對集體和個人防護設備進行估價;
(d)如屬適宜,通過有效的、普遍接受的監視辦法對工人暴露于危險物質的情況進行估價;
(e)對用以消除或減少暴露的控制系統進行估價。
(2)此種監督應在與企業中其他技術設施相聯系,并在與有關工人及其企業內代表,或安全衛生委員會(如存在此種機構)合作的情況下進行。
6.(1)根據國家法律和實踐,對工作環境進行監督所得的資料應以適當方式予以記錄,并可供雇主、工人及其本企業內代表或安全衛生委員會(如果存在這種代表和委員會)使用。
(2)應在保密基礎上使用這些資料,并僅為對改善工作環境和工人健康和安全的措施提供指導和咨詢。
(3)主管當局應能取用這些資料。這些資料只有經雇主和工人或其本企業內代表或安全衛生委員會(如存在此種代表和委員會)同意,方可由職業衛生設施對外提供。
7.對工作環境進行監督,必要時需由職業衛生設施工作人員進行走訪,研究工作環境中可能影響工人健康的因素,工作場所的環境衛生條件和工作條件。
8.職業衛生設施應:
(a)必要時對工人暴露于特殊健康危害的情況進行監控;
(b)對雇主為工人提供的衛生設備和諸如飲水、食堂及宿舍等其他設施加以監督;
(c)就技術的使用可能對工人健康造成的影響提供咨詢;
(d)參與選擇為保護工人免遭職業危害所需的人身防護設備,并就此提供咨詢意見;
(e)配合進行職業分析和工作組織與方法的研究以便使工作更好地適應工人的情況;
(f)參與分析職業事故和職業病并參與事故預防計劃。
9.如屬適宜,在通知雇主、工人及其代表后,職業衛生設施工作人員應:
(a)可自由出入于一切工作場所和企業為工人提供的設施;
(b)能獲得關于加工、工作標準、產品、已用或擬用原材料的資料,但對他們可能得知的與工人健康無關的任何機密材料應予保密;
(c)能為進行分析而對使用或管理的產品管原材料提取樣品。
10.在對工作程序或工作條件提出有可能影響工人健康或安全的修改建議時,應與職業衛生設施協商。
B.對工人健康的監督
11.(1)對工人健康狀況的監督,按主管當局規定的情況和條件,應包括為保護工人健康所需的全部鑒定,可包括:
(a)工人被分配到有可能對他們或他們健康有害的特定工作前的健康鑒定;
(b)工人從事使其暴露于某種特定的健康危害的工作時的定期健康鑒定;
(c)長期病休后恢復工作時的健康鑒定,以便確定可能的職業原因,建議為保護工人應采取的適當行動,并便于確定工人是否適合這項工作及是否需調動工作和重新適應工作;
(d)在可能或將來有可能損害健康的工作任務結束之時和結束之后的健康鑒定。
(2)應做出規定保護工人隱私,并應保證對健康的監督下被用于歧視的目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損害工人的利益。
12.(1)當工人暴露于特定職業危害時,除本建議書第11條規定的健康鑒定外,工人健康的監督應包括在合適情況下為檢測暴露程度及早期生物效應和反應所可能需要的任何檢查和調查。
(2)當存在能及早檢測暴露于特定職業危害對健康所起影響的有效和普遍接受的`工人健康生物檢驗方法時,可用以鑒定哪些工人(經本人同意)需進行詳細體格檢查。
13.應將工人發病和因健康原因缺勤的情況通知職業衛生設施,以便能鑒定發病或缺勤原因是否與工作場所可能存在的任何健康危害有關,雇主不得要求職業衛生設施工作人員查證缺勤原因。
14.(1)職業衛生設施應將工人健康資料記入個人保密健康檔案。這些檔案還應包括關于工人工作崗位、工作中是否暴露于職業危害以及對工人暴露于這些危害的任何鑒定結果等情況。
(2)提供職業衛生設施的人員只能按檔案資料與其完成任務有關程度查閱個人健康檔案。包含個人醫療保密資料的檔案應僅限醫務人員取用。
(3)有關健康鑒定的個人資料只有在工人本人聲明同意后方可通知他人。
15.個人健康檔案的保存條件和期限、可將其通知他人或轉移它處的條件以及必要的檔案保密措施,特別是將其內容儲入計算機時的必要保密措施應由國家法律或條例或由主管機關,或根據國家的實踐,遵照公認的道德準則予以規定。
16.(1)為確定是否適合從事某項暴露于特殊危害的工作而規定的體格檢查結束后,進行檢查的醫生應將書面結論分別通知工人和雇主。
(2)這些結論不應包括醫療性情況;結論可適當指出是否適于建議的工作,或具體說明何種工作和工作條件在醫學上屬暫時或長期禁忌。
17.如因健康原因繼續雇用一個工人做特定工作屬醫學禁忌,職業衛生設施應協助其在企業中另找工作,或以其他適當辦法解決。
18.如通過對工人的健康監督查出一種職業病,應根據國家法律和實踐將這種疾病通知主管當局。應告知雇主、工人和工人代表該項通知已發。
C.信息、教育、培訓、咨詢
19.職業衛生設施應參與制訂和實施與本企業人員工作有關的健康和衛生方面的信息、教育和培訓計劃。
20.職業衛生設施應參與急救人員的培訓和定期再培訓、并參與企業內所有對職業安全衛生有貢獻的工人的逐步和繼續培訓。
21.為促使工作適應工人的狀況,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職業衛生設施應在職業保健和衛生以及人機工程學方面為雇主、工人及其企業內代表以及安全衛生委員會(如存在此種機構)充當顧問,并與已在這方面充當顧問的機構進行協作。
22.(1)應以充分和適當方式將每個工人工作中涉及的健康危害、其體格檢查結果及其健康鑒定通知本人。
工廠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范文
一、總則
1、為了規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公司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的職業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單位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勞動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公告欄和培訓;職業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設置的可以使勞動者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警示標識。
3、用人單位應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4、在工作場所中勞動者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二、告知制度
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通過勞動合同、崗前培訓、崗位培訓和公告等方式如實告知勞動者,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2、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公司應當依照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3、公司生產(安全環保)部應接受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定的培訓,了解其設置和使用方法,并組織員工進行相關知識培訓。
4、公司應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培訓,使勞動者了解和掌握應當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標識內容應列入在崗職業衛生培訓范圍。
5、公司應設置公告欄:
(1)設置在單位門口或者工作場所入口處,醒目;
(2)使用堅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應適合勞動者閱讀,有照明設備;
(3)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電話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內容;
(4)公告內容應準確、完整,字跡清晰,應及時更新。
三、警示制度
1、廠房內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時,必須按規定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2、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1)禁止標識:阻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符號。
(2)警告標識:提示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符號。
(3)指令標識:提示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
(4)提示標識: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
(5)警示線:提示工作場所控制區、監督區或者事故現場救援分隔的線帶。
3、警示標識的基本形式:
(1)禁止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加斜杠;
(2)警告標識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
(3)指令標識的基本形式是蘭色圓形;
(4)提示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
(5)警示線的基本圖形是有標識色和對比色相間的帶狀圖形。
4、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規定設置警示標識:
(1)可能引起塵肺的粉塵工作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示標識;
(2)放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 警示標識;
(3)能引起職業性灼傷和酸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腐蝕” 警示標識;
(4)生噪聲的工作場所,設置“噪聲有害” 警示標識;
(5)溫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暑” 警示標識;
(6)能引起其它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危害”警示標識。
5、貯存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場所,應當在入口處和存放處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6、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發生故障時,應設相應的禁止標識。
7、維護和檢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時,應在工作區域設置相應的禁止標識。
8、公司所使用的警示標識、警示信號、報警裝置,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設置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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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預防、控制、消防職業痛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的健康
2、范圍:全體員工
3、責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購銷售部、行政保衛科
4、程序:
4.1總則
4.1.1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公司監督、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4.1.2第四條企業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企業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職責衛生管理部門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與考核負責。
4.1.3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HS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執行HS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規定做好職業衛生有關工作。
4.1.4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4.1.5企業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4.2機構與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衛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領導下,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4.2.2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負責指導職業衛生工作,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衛生工作。
4.2.3內部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負責各級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職業衛生工作例會制度。制定計劃,研究工作,布置任務,通報企業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
4.2.5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能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的有關待遇。
4.2.6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職業病診療康復傷殘費、塵毒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4.2.7工會、人事、生產、技術和設備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責任條款,協助作好職業衛生工作。
4.3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
4.3.1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應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序,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
4.3.2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有關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報批。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和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應同時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檔案。
4.3.3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達標,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4.3.4建立健全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并持續改進。
4.3.5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并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4.3.6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氮氣窒息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未經主管部門允許,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企業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
4.3.7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4.3.8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企業安全隱患治理計劃,按《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20XX〕166號和《事故隱患限期整改責任制》中國石化安〔20XX〕250號執行,并由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整改。
4.4勞動用工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
4.4.1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企業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4.4.2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4.4.3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4.4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企業不得安排未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4.4.5企業人力資源部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鑒定意見安排其相應工作。
4.4.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企業應根據健康安全科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并進行觀察。
4.4.7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4.8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4.4.9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勞動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4.4.10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由職防部門自休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并通知體檢者本人。
4.4.11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的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4.5作業場所管理
4.5.1應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匯報,并向員工公布。
4.5.2應加強對工藝設備的管理,對易產生泄漏的設備、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跑、冒、滴、漏。企業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4.5.3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5.4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5.5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救急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4.5.6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4.5.7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防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4.5.8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4.5.9對承擔檢維修的特殊工種放射、電焊、高空作業等人員,必要時需組織檢維修前體檢,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通知不得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
4.5.10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企業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職防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4.5.11做好檢維修后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后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4.5.12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4.6職業病診斷與管理
4.6.1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由企業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企業和當事人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4.6.2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集團公司報告。
4.6.3應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后,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
4.6.4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6.5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同時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7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4.7.1安全生產委員會應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4.7.2主管部門要組織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結合生產實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習,舉辦專題培訓和學習講座,提高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及中國石化的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班組每季度在安全活動中安排一次職業衛生知識學習活動,并做好記錄。
4.7.4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4.7.5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4.7.6要做好生產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4.8附則
4.8.1企業對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雇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4.8.2對放射線、噪聲、劇毒品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管理,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8.3應按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職業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4.8.4銷售部參照本規定,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4.8.5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安全部。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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