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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執行情況匯報
一、車輛營運營業稅管理辦法貫徹執行情況
我市在省局下發《江西省營運車輛營業稅征收管理規定》之前,在XX年7月就對車輛稅收的管理在全市范圍內制定了征收管理方法,統一了稅負,規范了車輛稅收征收秩序,對當時全市車輛稅收的管理起了一定的作用。省局去年下發車輛稅收管理規定后,我局認真對照省局的規定,對我們原有的辦法進行了修正,有許多縣(市)根據省局制定的辦法,結合本縣(市)的實際,制定了縣(市)的車輛稅收管理方法,并通過政府批轉執行。對個體、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車輛稅收則與交-警和稽征部門配合,進行委托代征,有效地控制了這部分稅收的漏征漏管,各縣(市)還統一對農村車輛稅收進行了清查,由于各縣(市)對車輛稅收做到領導重視、征管力度加大,XX年全市交通運輸業營業稅征收1524萬元,比上年增長20%,增收261萬元。
但在車輛稅收的管理上還存在一些問題:
1、車輛稅收流動性大,納稅人納稅觀念淡薄,自覺申報納稅的極少,對車輛稅收難以實施有效控管,征收上還存在漏征漏管現象,加之稅務機關對車輛不能上路檢查,征管難度就更大。
2、省局統一制定的車輛最低計稅營業額,有些偏遠的縣(市)難以達到(永新縣政府批轉時就未通過)。
3、對車輛稅收還存在未足額足月征收的情況。
4、稅源控管乏力,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向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但實際操作中有許多納稅人未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掌握不了納稅人的具體情況。
建議:
1、加大與交-警或稽征等部門的配合,完善代征代繳制度。
2、省局要對各地車輛稅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規定征收的單位進行通報,使車輛稅收管理辦法得到有效實施。
二、房地產營業稅征收管理辦法執行情況
近幾年,由于大部分縣(市)進行舊城改造,帶動了房地產業的較快發展,加之近兩年地稅部門把房地產業的稅收稽查作為重點,使房地產營業稅不斷增加,也使房地產的稅收征管日趨走向正規化,特別是省局對房地產營業稅征收制定了管理辦法和管理意見,各縣(市)依(照省局的規定,對所轄的房地產業進行了認真對照檢查,許多縣(市、區)都制定了具體的征收管理辦法,有的(如峽江、新干)還與土管、房管部門簽訂了代征協議,委托代扣代繳、做到源泉控制,吉安縣還聯合鎮政府對私人合作建房進行了2次清理,共查補稅款(含建筑業、房地產業)130多萬元。由于各縣(市)對房地產業稅收的重視,XX年全市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營業稅征收2333萬元,比去年增長3.5%,增收79萬元。
存在的問題:
1、目前有許多房地產開發商都是外來客商從事經營的,受招商引資大環境所趨,有些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來資金,對房地產開發商實行各種形式的“包稅”,使稅務部門不能據實征收檢查。
2、有許多開發商資金到位不足,他們往往是首付一半資金后,另一半還須在實行房地產開發銷售后逐步付清,因資金因素,對稅款的及時征收入庫有一定的影響。
3、目前開發商銷售房產基本上都是先須預收后結算的方法,而預收款未使用正式發票,難以準確掌握開發商的經營情況,稅款難以及時入庫。
4、有些房地產稅收優惠政策落實不利,宣傳還不到位。
建議:
1、進一步加強房地產業的發票管理,對預收款環節要統一使用房地產銷售(轉讓)專用發票,保證稅款及時入庫。
2、對招商引資的企業,在政府允許的條件下,以納稅輔導的形式對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了解,避免因檢查因素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3、加大對房地產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做好房地產業稅收的減免工作。
4、省局要加強對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
三、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執行情況:
文件下發后,各縣(市、區)積極行動起來,大部分縣已布置下屬單位核實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基本情況。其中吉安縣、峽江縣、永新縣、吉州區、新干縣、萬安縣已核實全部戶數。新干縣、吉安縣、萬安縣已完成了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稅務登記,基本納入稅務管理,但未使用稅務發票。
存在的問題:
1、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由衛生部門獨家認定、年檢,稅務部門的參與只是個過場,這樣不利于稅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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