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安全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安全工作事關師生人身安全,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學校和社會的穩定,必須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對黨、對國家、對人民負責的精神,樹立“安全無小事、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識,常抓不懈,抓實抓細,確保無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條 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時消除危脅師生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的隱患,改善學校辦學條件,為廣大師生創造良好的工作、學習環境。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各級各類學校校長、全體教師都要從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維護學校穩定和社會穩定大局的高度,認識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第四條 各級各類學校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落實辦事機構,負責本學校的安全工作。各單位主要領導為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總責。凡失職、瀆職造成師生傷亡或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機關干部掛點、教委領導掛片,掛點干部、掛片領導要經常督查學校的安全工作。
第六條 實行學校安全工作目標責任管理。學校辦公室、教導處、政教處、總務處、保衛組、團委、學生會及行政人員、班主任、任課教師等教職工,都要有明確的安全工作職責和分工。安全工作列入各級年度教育工作目標管理考核重要內容。
第七條 學校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聯絡、檢查、督促、處理安全事務。
第八條 堅持安全教育和輿-論宣傳。各級各類學校要采取多種形式,對師生進行安全意識和安全知識的教育,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自護自救、互助互救能力。開展以“校園安全”為主題的教育活動,形成濃厚的安全教育氛圍。在校外廣泛宣傳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家長的安全意識,引起全社會關注、重視和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九條 教委每年進行安全工作評比,對學校安全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安全工作不力的學校和領導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教育、批評和處理。
第十條 教委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學校安全工作檢查,對有嚴重安全隱患的學校通報批評。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凡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學校,取消本年度評選先進的資格。
第三章 安全制度
第十一條 各級各類學校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工作制度,加大安全工作制度的執行、落實力度,切實消除安全隱患,嚴防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檢查制度。
(一)學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對校舍、圍墻、校門、廁所、樓梯、宿舍、食堂、體育運動等一切設施和校園周邊環境及師生飲食、飲水衛生、用電等方面進行安全工作檢查,不留死角。對季節性事故、交通事故、食物、藥物中毒事故、課外集體活動安全事故,要堅持經常性的安全檢查。
(二)每次檢查要有主要領導參加。城鎮學校由校長組織檢查;農村中學由校長組織、小學由中心小學校長組織,要請鄉、村政府有關領導參加檢查。
(三)每次檢查要有詳細檢查記錄,對于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切實可行的處理意見,落實措施,責任到人,限期解決。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校建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一)實行校建安全工作管理責任制。各級各類學校要配備校建工作專干。
(二)校建工程實行公開招標、議標制度,校建辦和縣質檢站審核把關,杜絕無證工程隊參與招標。
(三)嚴格加強施工工地的管理,保證施工期間師生安全。
(四)實行縣質檢站參與校舍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檢查,校建辦、學校包干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按標準嚴把建設材料質量關。
(五)工程竣工后,由設計部門、質監部門、校建辦、鄉鎮政府、學校主要領導共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堅決拆除一類危房和無維修價值的二類危房,對有修理價值的二、三類危房,未加固修理的,一律封閉停用。
(二)及時、如實向校建辦上報危房情況。
(三)嚴禁租用有安全隱患的民房上課或住宿。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校住宿生,值日教師每晚要點名,實行專人管理制度。
(二)建立學生宿舍每晚巡查制度,發現情況及時處理。
(三)學生不得私自留外來人員在校住宿,有特殊原因的,經學校同意、登記后方可留宿。
(四)住宿生除節假日回家外,不得在校外過夜。確有特殊情況的,必須經學校或班主任同意、登記后方可離校。
(五)對在校外租借民房寄宿的學生,學校要登記造冊,跟蹤管理,并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和督查。
(六)嚴禁學生在宿舍內用電燒水、做飯及從事其它關系到安全的事情。
(七)中學除畢業班外,不得組織非在校住宿生晚自習。畢業班非住宿生晚自習后離校,學校要有護送措施。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防火、防電、易燃、易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和危險物品一律不得進入校園。否則,一經查出,學校有權予以沒收并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學校不得組織師生參加易燃、易爆等危害健康及安全的勤工儉學活動。
(三)不得在校園內燃放煙花和爆竹,有特殊情況的,必須經學校同意后,合理選擇時間和地點進行,不得妨礙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師生人身安全。
(四)學校統一規定作息時間,并統一熄燈。
(五)校園內不得亂搭亂建和亂架電線。電工定期檢查線路,電線老化要及時更換。
(六)學校要按規定配備防火、防盜設施。
(七)不合格或過期、損壞的生活鍋爐要及時更換、維修,操作鍋爐的工人必須要有許可證。
(八)對教師做飯用火、學生點蠟燭看書等,要有嚴格規定和防范措施。嚴禁學生在宿舍點燃蚊香。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飲食衛生管理制度。
(一)學校食堂必須具備基本衛生要求,取得衛生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衛生防疫證后才能使用。
(二)后勤人員必須經過衛生部門體檢,取得衛生部門頒發的健康證后,持證上崗。每學期后勤人員必須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并建立身體健康檢查檔案。
(三)每天進行師生飲用水和食物的檢測,加強食堂衛生管理,保持環境整潔。
(四)實行食品采購責任制度,加強食品供應渠道管理。嚴禁向師生供應變質、過期、不衛生甚至有毒的食物。
(五)嚴禁學校食堂對外開放供應飯菜。
(六)食堂工作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做到人走上鎖。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外來人員及本校學生隨便進入食堂操作間。
(七)定期對水源進行消毒,食物、飲水(包括水井)必須加蓋處理,消除安全隱患。
(八)定期對食堂及器具進行消毒,除滅蚊蠅、老鼠等公害。
(九)嚴禁在校園內擺攤設點,清理校門口小攤小販。嚴禁學生在校園內及周邊商店、攤點購買不衛生食品。
第十八條 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校必須強化師生交通安全意識,積極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遵守交通規則。
(二)嚴禁十二歲以下的學生騎車上學。
(三)實行學生上學、放學排路隊制度。嚴禁在路上玩耍。
(四)校門外有公路的學校要設立車輛警示牌;要經常教育學生注意來往車輛,確保安全。
(五)遇到洪澇或惡劣天氣,學校必須采取緊急安全措施或組織教師護送學生安全往返。
(六)車輛原則上不得在校園內行駛,必須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整齊擺放在指定的地點。
第十九條 健全衛生保健制度。
(一)學校必須設立衛生保健室。城鎮學校要配備專職衛生保健教師,農村學校根據實際配備專(兼)職教師,開展學校衛生工作。
(二)學校必須配備可以處理一般傷病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醫療用品,由保健教師嚴格、妥善管理。
(三)學校必須建立學生體質檢查健康卡,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并存入學生檔案。
(四)學校要向學生宣傳衛生保健知識,特別是青春期保健知識,積極預防季節性多發病和傳染玻
(五)對于體格檢查中發現有器質性疾病的學生,學校應協助家長做好轉診治療;對于突發性傳染病,學校要及時協同衛生防疫部門、學生家長做好監護、隔離、治療工作。
(六)學校、個人不得以預防和保健等名義自行組織學生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
(七)教師要注意培養學生正確的看書、寫字姿勢和良好的用眼衛生習慣。
(八)學校要主動接受和配合衛生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條 強化教育教學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強師德師風建設,依法施教,以德育人,改進教學方法,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學校教職工要以身作則,與學生平等相待,關愛學生,嚴禁有岐視、侮辱學生的言行。
(二)學校統一合理安排學生的作息時間及學生到校、離校時間,并告訴學生和家長。
(三)小學生每天不超過6小時的在校學習時間,中學生包括晚自習不超過8小時在校學習時間。學校不得隨意提前放學或延長學生在校時間。
(四)每節課教師必須點名,發現學生未到,要及時向班主任或教導處報告。
(五)學校體育場地、體育器材必須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
(六)教學設備、儀器應符合衛生安全要求。教學中教師要教給學生正確的、規范的操作方法。不要求學生從事有安全危險的教學實驗活動和課外活動。
(七)實驗器械和藥品必須妥善存放在儀器室內,由專人保管。實驗教學后,必須及時清點入庫。對劇毒、易燃、易爆實驗藥品和物品,管理人員要經常進行檢查和嚴格管理,除本校教學使用外,一律不得外借,如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校長報告,并作出相應處理。
(八)實驗教學用過的藥品殘渣及過期的藥品必須及時進行安全處理。不得亂扔亂放,危害師生安全。
(九)學校根據學生的年齡特點,組織學生參加適當的公益勞動,參加勞動前必須進行勞動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勞動中,不得讓學生接觸有毒害的物質或者從事不安全工種作業,不得讓學生參加夜晚勞動。
(十)校內外各項集體活動,必須有領導負責,精心組織,嚴加管理。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地方,嚴禁組織學生前往。出縣的集體活動,必須報縣教委審批。外出活動凡搭乘的交通工具,屬于個體營運性質的,須經交通部門檢查許可,嚴禁請用無證人員駕駛,嚴禁超載用車。
(十一)嚴禁組織中小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活動。
第二十一條 建立學校門衛工作責任制。
門衛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堅守崗位,堅持二十四小時值班。
(二)外來人員到學校聯系工作,作好登記。
(三)制止家長進入校園接送子女。
(四)制止機動車輛隨意進入校園。
(五)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做好校門開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建立節假日值班制度。
(一)節假日每天要安排至少兩人值班,必須有一名學校行政人員帶班。
(二)值班人員要做好來人、來訪、電話及重大事情記錄,處理日常事務。
(三)值班人員對于職責范圍內不能處理的事務必須及時向學校有關領導報告。
第二十三條 堅持安全責任事故報告制度。
(一)凡是涉及師生人身安全、影響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等突發性事件,必須在兩小時內電話報告縣教委,五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上報。
(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瞞報、誤報、遲報、漏報安全事故,否則,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報告了情況不及時處理的,同樣追究領導責任。
(三)正在發生、暫無處理結果的事件,要先報事件情況,及時續報事件進展情況;事件處理結束后,將事件經過、原因分析、處理結果及教訓,今后改進工作的措施等形成正式報告上報。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加強安全工作資料建設,妥善保管安全工作資料。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根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解釋權在縣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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