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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交接工作需要注意什么
《會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出納在進行交接工作的時候,有一些注意事項是需要謹記的。以下是小編精心推薦的出納交接工作注意事項,一起來學習下吧!
出納交接工作需要注意什么?
一、出納交接工作注意事項【交接前】
1.對尚未登記完的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應當登記完畢,并在后一筆余額后加蓋出納人員名章。
2.將出納日記賬和總賬核對相符:現金日記賬余額要與庫存現金實有數核對相符;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和銀行對賬單核對無誤,否則調節相符。
3.在出納賬啟用表上填寫移交日期,并加蓋名章.
4.整理應該移交的各種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國號編制移交清冊,列消應當移交的賬簿、憑證、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文件資料、印鑒和其他物品的其體名稱和數量。
二、出納交接工作注意事項【交接時】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現金日記賬和備查薄的有關記錄當面點交,不一致時,移交人負責查清。
2.出納賬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在移交清冊上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3.接交人應核對出納賬與總賬、出納賬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對賬單的余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在移交清冊上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4.接交人按移交清冊點收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電算化企業,在實際操作狀態下確認有關電子數據無誤后.方可交接。
5.接交人辦理接收后.應在出納賬啟用表上填寫接收時間,并簽名蓋章。
三、出納交接工作注意事項【交接后】
1.出納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要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 清冊頁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交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確保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持一份,存檔一份。
四、出納交接時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①在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將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的會計憑證填制完畢;將尚未登記的賬目登記完畢,并在后一筆余額后加蓋印章;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編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公章、現金、支票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內容清冊.
②接管人員要按照移交清冊逐項核對點收.并且注意: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賬簿余額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賬簿余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要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并要在移交清冊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二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二移交人經管的公章和其他實物,必須交清楚;接辦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③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的財務收支的遺留問題寫成書面材料。
④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出納交接清單要列明的內容
1、現金金額和票面額;
2、支票的張數和支票的號碼;
3、發票的張數和發票的號碼;
4、帳簿的名稱還有冊數;
5、印章及其他類物品的具體說明。
這份交接的清單一式三份,我們的交接雙方也就是前手和后手都需要簽字各自保存一份,公司監督交接的人員,也應該要簽字確認,同時公司需要保存備查一份。
除此之外,接手出納的移交人員還可以自己設置填寫一份清單,上面記錄好接下來要辦的事項,比如證件是否需要年檢,同時記錄好常辦業務的機構地址、公司網銀的密碼等等。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在交接的時候,發現前出納的工作沒有做完,比如憑證、賬簿沒有登記完整,應該讓他將手中的單據全部入賬以后再進行交接工作。這樣能明確責任,避免前出納接手的工作后期給你帶來麻煩~
出納工作交接內容
1.交接要求
出納交接時應做到兩點:一是移交人員與接管人員要辦清手續;二是交接過程須由專人負責監交。交接時,要進行財產清理,做到賬賬核對、賬款核對。交接清楚后,應填寫移交表,將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編制詳細的移交清冊,按冊向接交人點清。交接核對無誤后,由交、接、監三方簽字蓋章。
2.交接內容
出納交接工作的大致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對于庫存現金(現鈔、金銀珠寶等)、有價證券(證券、股票、商業匯票等)、其他貴重物品,要根據會計賬簿的有關記錄逐一點交。
(2)移交支票(空白現金支票、作廢現金支票、轉賬支票等)、發票(空白發票、已用或作廢發票存根聯或作廢發票其他聯等)、印章(財務專用章、銀行預留印鑒、印章和印鑒卡片以及“現金收訖”、“現金付訖”、“銀行收訖”、“銀行付訖”等業務印鑒),同時由接交人更換預留在銀行的印鑒。
(3)支票、發票的號碼必須是相連的,交接時要注意清點。
(4)出納憑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收款收據(空白收據、已用或作廢收據存根聯或作廢收據其他聯)、支票簿接收時要查看清楚,并妥善保管。
(5)出納賬簿(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等)移交時,接交人應核對賬賬、賬實是否相符、完整。
(6)其他有關會計資料(銀行對賬單,應由出納人員保管的合同、協議等)、有關會計文件、會計用品移交時列出清單,認真記載。
(7)企業證件。主要包括企業的營業執照正本、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銀行開戶許可證,發票領購本,地稅通卡等。
(8)銀行存款賬戶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9)移交人應將保險柜密碼、鑰匙、辦公室鑰匙、辦公桌鑰匙、門卡等一一移交給接交人。交接后應立即更換密碼及有關的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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