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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日常工作管理辦法
范圍
第一條 企業對會計工作進行規范,包括對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登記賬簿、編制會計報表、財產清查、成本核算的整個會計循環的規范。
會計業務范圍及其程序規范
第二條 會計業務范圍:
1、原始憑證的核簽;
2、記賬憑證的編制;
3、會計賬簿的登記;
4、會計報表的編制、分析和解釋;
5、內部審核;
6、會計檔案的整理和保管;
7、其他依法應辦理的會計事務。
第三條 會計業務的處理程序:
1、根據合法的原始憑證,填寫記賬憑證;
2、根據合法的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3、根據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其中原始憑證的格式及其所載事項具備記賬憑證條件的,可以代替記賬憑證。
會計憑證
第四條 會計憑證處理規范:
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原始憑證應先詳細審核,如有下列情況者,應當視為不合法:
1、填寫的數字計算錯誤;
2、填寫的數字與規定及事實經過不符;
3、與法律和企業有關規定不符者。
第五條 原始憑證的審核:
1、支出憑證的審核
(1)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款人的統一發票,但金額較小的可以用收據代替;
(2)對于企業購進物品或支付費用的原始憑證,應蓋有該企業的印章,并記明下列各項:
①該企業的名稱、地址;
②商品名稱、規格及數量或費用性質;
③單價及總價;
④交易日期;
(3)對于個人支付費用的原始憑證,應記明下列各項:
①該用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②支付款項事由;
③實收金額;
④收到日期;
2、收入憑證的審核
(1)各項收入無論屬于營業收入或者營業外收入,均應取得足夠證明收入的憑證;
(2)各項成品銷售及其他資產出售,所開的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①銷售(或出售)日期;
②客戶名稱及地址;
③銷售成品或其他資產名稱、數量;
④單價及總價;
⑤企業的名稱、地址及印章;
(3)收入憑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視為不合法:
①收入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②收入與事實經過不符;
③數字計算錯誤;
④手續不全;
⑤其他與法律和企業有關規定不符的情況。
第六條 記賬憑證的合法性記賬憑證有下列情況者,一般應視為不合法的憑證,并予以更正:
1、記賬憑證根據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填寫;
2、未依規定程序編制;
3、記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
4、《會計法》規定應記載事項未經記明;
5、依照規定,應經各級人員簽章,而未經其簽名蓋章;但各單位主管,已在原始憑證上簽章者,記賬憑證上可以不簽章;
6、有記載、計算錯誤,而未遵照規定更正;
7、其他與法律、企業規章不合的情況。
會計記賬處理規范
第七條 企業在記賬時必須以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為依據,賬簿內的會計科目、金額摘要與記賬憑證一致。
第八條 賬簿有下列情況者,視為不合法的賬簿,應予以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據以編制會計報表:
1、賬簿的登記未據規定的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
2、賬簿的內容與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不符,或總分類賬內容與日記賬不符;
3、記載、計算等錯誤,不依規定更正;
4、其他與法律不符者。
第九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辦理結賬:
1、會計年度終了;
2、企業改組合并;
3、企業解散。
第十條 結賬企業應做下列各項的整理分錄:
1、所有預收、預付、應收、應付各科目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尚未入賬各事項的整理分錄;
2、折舊壞賬及其他應屬于本結賬期內的費用整理記錄;
3、材料、產成品等實際存量與賬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記錄。
第十一條 賬簿及重要備查簿內記載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記賬人員劃雙紅線注銷更正,并于更正處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涂抹。如錯誤于事后發覺,而其錯誤不影響結算者,應由發現人員將情況報告主任會計加以更正;若其錯誤影響結算或相對賬戶的余額者,應另制傳票加以更正。數字書寫錯誤,無論寫錯一位或數位,均應將該錯誤數額全部用雙紅線劃去,另行書寫正確數字,并由記賬人員蓋章證明。
第十二條 賬簿及重要備查簿內有兩面中間有空白時,應將空白頁劃雙紅線注銷;如有誤空一行或兩行,應將誤空的行劃紅線注銷,畫線注銷的賬頁空行均應由記賬人員蓋章證明。
第十三條 各種賬簿的首頁,應列啟用單,標明公司名稱、年度、賬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并由負責人及主任會計蓋章;各種賬簿的末頁,應列經辦人員一覽表,填明記賬人員的姓名、職別、經辦日期。
第十四條 學會計
各種賬簿賬頁編號,除訂本式應按賬頁順序編號外,活頁式賬簿應按各賬戶所用賬頁順序編號,年度終了時應裝訂成冊。總分類賬及明細分類賬應在賬簿前加目錄。
第十五條 各種賬簿除已經用盡者外,在決算期前不得更換賬簿;其可長期持續記載者,在決算期后,可不用更換。
會計報表編制規范
第十六條 會計報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更正:
1、其內容與會計賬簿不符;
2、編制不依程序或內容明顯有錯誤;
3、編寫計算等錯誤;
4、未經負責人員簽核;
5、其他與法律、企業規定不符的情況。
第十七條 各種會計報表,均應留存底稿。會計報表未經批準,不得隨意給予任何其他企業或個人。
第十八條 會計報表的方式應盡量使非會計人員易于了解,會計報表規格應大小一致,以便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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