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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道路交通事故高發的原因
車多人多,不遵守交通規則很容易就會出現交通事故。當時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是有很多種的。以下是百分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當前道路交通事故高發的原因,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當前道路交通事故高發的原因
一是酒后駕車。許多駕駛員明知酒后不準駕車,但往往抱有僥幸心理,置交通法規于腦后,從而導致慘劇的發生。如犯罪嫌疑人熊某與朋友駕車到鄉下吃喜酒,席間飲白酒近1斤,主人勸其醒酒后再回城,但熊自恃駕駛水平高,執意駕車回家,結果在鄉鎮公路彎路處將路邊玩耍的小孩撞死。據統計,酒后駕駛造成交通肇事的比例高達33%。
二是無證駕駛。有些駕駛員沒有經過系統培訓,未獲得駕駛證,自恃有經驗或出于好奇駕車,從而釀造悲劇。如2006年“5.1”長假期間,未取得駕駛證的劉某借朋友的小車回老家看望親友,在行駛途中由于處置不當與一輛貨車發生追尾,致本人及3名同車親屬重傷。
三是超速駕駛。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駕駛是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如2008年8月,犯罪嫌疑人汪某駕駛大客車在漢宜高速公路欲超越前邊同向行駛的大貨車時,因前面貨車爆胎突然減速,處置不當,汪駕駛的客車撞上貨車尾部,致使客車上的1名乘客死亡。
四是“病車”上路。有些駕駛員明知所駕駛車輛不符合安全規定,仍然駕車上路,因而造成事故。如有些肇事的農用車本身就是由報廢車改裝而成。
五是駕駛員經驗不足。近年來由于車輛不斷增加,駕駛員已不再是一種單純的職業,因而駕駛者的技術、經驗難以達到職業化的要求。如有些私家車主甚至沒有經過培訓便“自學成才”拿到駕照,有些出租車司機往往由農民通過速成培訓而成,由于他們缺乏必要的駕駛經驗,一旦在駕駛中遇到緊急情況,往往會手忙腳亂,不能采取適當應急措施,造成事故的發生。
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的方法
一是進一步加強交通法規宣傳,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識。要重點加強對駕駛員和群眾的交通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常識了解,使廣大群眾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自覺抵制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可通過新聞報道、電臺、宣傳欄等形式大力宣傳交通法規,對典型案例進行集中報道,以血淋淋的教訓來引起人們對交通法規的重視,讓駕駛人員認識到按章行車,遵守交通規則是對自己和家庭負責,從而使他們不斷提高遵守交通規則的自覺性。
二是進一步加強管理,防患于未然。交警部門要嚴格把好考試關、年審關,堅決杜絕違反規定濫發駕駛證現象,堵塞“馬路殺手”產生的源頭。要加強對車輛的審驗,對超期服役超速、超載車輛要依法處理。要重視對交通管理科學技術的開發應用,加快建立完善預防交通事故責任管理體系、源頭管理體系、路面防控體系、安全隱患排除整改體系,逐步形成科學高效的交通事故防范系統。
三是進一步加強公路及交通設施建設。繼續加大資金投入,加強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路況。針對十字路口與岔道路口車輛與行人、車輛與車輛之間交會增多的現象,有關部門可考慮增設減速板、紅綠燈、警示牌等設施,清理、拆除有礙行駛視野的房屋、樹木,提高車輛通行質量。
四是進一步加大違法懲處力度。公安機關要嚴肅查處無證駕車、超速行駛、違章載物載人等各種違章行為,加大對駕駛員酒精度測量的力度,避免駕駛員酒后上路,同時對酒后駕車、多次違章的駕駛員要加大處罰力度,如吊銷駕駛證、行政拘留等。
五是進一步加大對交通肇事犯罪的打擊力度。公、檢、法各單位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加快辦案節奏,提高辦案效率,形成打擊合力。同時檢察機關要加大訴訟監督力度,采取立案監督、偵查監督等形式,打擊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的妨害他人作證、包庇、窩藏、偽證罪等犯罪,從而有效遏制交通肇事犯罪的發生。
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體現
一、人的因素。
涉及人的因素主要有三個方面:
1、社會參與人方面。
當前,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仍然靠交警部門單打獨斗,沒有引起政府和相關部門注意和重視,宣傳社會化局面還沒真正形成,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到位,方法簡單,效果不明顯,導致廣大交通參與者安全意識不強,交通法律意識淡薄。
2、駕駛人方面。
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不強,駕駛技能參差不齊,交通違法普遍存在,引發大量交通事故。
3、公安交警自身方面。
部分公安交警部門管理存在不足,部分民警執勤執法行為不規范,特別是新招錄和警齡不長的民警,自身安全意識不強,在處理交通事故、查處交通違法時,不按規范擺放標識標牌,不設置警戒帶,導致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尤其是引發二次事故,甚至涉及民警自身傷亡。
二、車的因素。
涉及車的因素主要有六個方面:
1、9座以上客運車輛。其中包括公路營運客車及中小學生和幼兒園兒童接送車輛。
這類車輛受客運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片面追求經濟利益的影響,“多拉快跑”現象普遍,超員、超速、疲勞駕駛等違法嚴重存在,極易引發重特大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傷特大事故。因此說,加強客運車輛監管在預防群死群傷特大交通事故中具有重要作用。
2、公路營運貨車。
這類車輛 “多拉快跑”現象更加嚴重,加上車輛安全技術狀況不良,超高、超寬和嚴重超載、疲勞駕駛等違法嚴重存在,引發的交通事故占據較大比例。
3、小車。
由于小車車輛機械性能較優越,操作相對簡單,車速快、行動便捷,駕駛員極易實施超速違法行為,從而引發交通事故特別是重特大交通事故發生。
4、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
由于危險化學品特別是劇毒化學品在生產、銷售、運輸環節上隸屬不同部門監管,部門間協作配合不足,聯勤監管機制不到位,存在安全監管漏洞,單靠公安交警部門難以有效查處路面違法行為,危化品運輸車輛無證運輸、違規運輸、超載等嚴重違法普遍,極易導致事故發生。而危化品運輸車輛一旦引發事故,不僅車毀人亡,還會引發燃燒、爆炸、腐蝕、毒害、泄露等災害事故,嚴重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5、摩托車。
摩托車面廣、基數大,特別在農村地區,由于農村駕駛員安全意識普遍較低,超員、不戴頭盔、無牌無證、酒后駕駛等交通違法嚴重存在,事故發生率非常高。摩托車已成為重特大事故高發的重要因素。
6、電動自行車和助力自行車。
目前,電動、助力自行車被廣大群眾喜愛和接受,特別是在城區道路上大量存在,而現在對電動、助力自行車的管理法規還沒有出臺實施,大部分“助力車”突破國標技術要求,車速快、質量大、重心高,剎車遠、穩定性差,交通肇事率上升幅度大。
三、路的因素。
涉及路的因素主要有三個方面:
1、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缺乏。
近幾年,由于機動車數量迅猛增長,遠遠超過交通基礎設施發展速度,而現有75%以上公路是三級以下的低等級公路,交通標志、標線、信號和隔離設施等建設滯后,警告、限制標志等數量不足、設置不規范。目前,日本交通信號機數量是我國的16倍,交通標志是9倍,人行天橋是11倍。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缺乏,大大提高了事故發生率。
2、縣鄉道路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
隨著新農村建設深入推進,縣鄉道路特別是村村通公路里程大幅增加,但大部分縣鄉道路和村村通公路只是在原有路基上鋪設水泥路面,沒拉直、沒去坡,臨崖、臨水、路窄、彎多、坡陡,路況差,安全設施缺乏,存在較大隱患。在縣鄉道路車流量遠不及高速公路和國省道情況下,交通事故占據比例非常大。
3、公路危險路段和事故黑點路段整改不到位。
一些地方沒有將公路危險路段和事故黑點路段整治納入計劃,整改不到位;一些部門對排查出的危險路段和事故黑點路段在整改上互相推諉,年久失修,導致危險路段和事故隱患路段成為交通事故的重災區。
四、環境因素。
從近年來全國環境因素方面的影響看,主要表現在雨、雪、冰、霧惡劣天氣等突發事件上。目前,全國公安交警部門聯合交通、氣象、施救等建立了惡劣天氣等突發事件聯勤協作應急處置機制,但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還存在許多不完善、不健全的環節,公安交警部門在惡劣天氣交通管控方面還存在不足之處,影響了處置效率,加重了交通事故的損害程度。特別是高速公路因惡劣天氣分別發生在07年年初和年末的“2.11”和“12.7”兩次多起追尾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57人受傷,傷亡慘重、影響惡劣、教訓深刻,可以說和當前惡劣天氣應急處置機制存在的薄弱環節有重大關系。
發生交通事故怎樣處理
1、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應本著負責任的態度立即停車,并對現場采取保護措施。保護現場就是盡量不改變現場在事故發生時的原始狀態,以便于勘察人員提取物證、分析事故發生經過,為正確判斷事故發生原因、分清事故當事人責任打下基礎。
保護現場應開啟危險信號燈,在距現場合適的距離設置警告標志,防止其他車輛駛入時再次發生交通事故或破壞現場。然后,根據勘察需要和現場可能劃定現場保護范圍,在現場保護區周圍可采取立標志、牽繩索、撒石灰、立石塊等方式劃定保護警戒線,并由專人看管。禁止無關人員進人和改變、破壞現場任何物品、尸體和痕跡。
現場因搶救受傷人員和疏導交通的需要而移動受傷人員、尸體、車輛和物品,應先用石灰和粉筆等記錄下他們的原始位置、方向、姿態,保護好他們身上和物品上的痕跡、附著物。有條件的還可采用拍照和錄像等方法。
2、搶救受傷人員
現場有人員受傷的,當事人應立即對受傷嚴重、流血不止的人員實施現場救護并撥打120急救電話,迅速送往附近醫院。在救護受傷人員時盡量不要破壞現場,有條件的應由非肇事車輛送傷員去醫院,以保證肇事車輛的原始狀態不被改變。
發生交通事故有哪些處理程序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立即打“122”電話報警,聽侯處理。
2、公安交警部門接報后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取證,恢復交通。
3、經現場勘查,不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結論書送達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立案調查。
4、公安交警部門根據需要,對交通事故車輛、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道路狀態進行檢驗或者鑒定。
5、公安交警部門通知死者家屬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并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預付傷者的搶救醫療費及事故責任保證金,如不預付則暫扣車輛直至事故處理結案。
6、公安交警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支隊交管科申請重新認定;支隊交管科在受理30日內作出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認定。
7、公安交警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在30日內調解二次,必要時可延長15日。
8、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交警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書》;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公安交警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終結書》。
9、公安交警部門調解終結或當事各方不履行調解書協議的,當事人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交警部門不再調解。事故責任認定:
(1)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經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處理),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當事人。如拒絕簽收,可能造成放棄申訴權力的后果。
(4)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5)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認定。
在事故的處理過程中,當事人的選擇是很重要的,不少人就因為一念之差,導致自己承擔更重的責任。如果你以為逃逸就能讓自己免于承擔事故責任的話,這個想法未免過于天真,相反還有可能負上更大的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等待交警的帶來才是準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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