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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試題
民法試題
1、D
2、B
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成立之后,作為合同關系基礎的情勢,由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發(fā)生了非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能預料的變化,如果堅持原合同義務的履行,將會發(fā)生顯失公平的結果,有背于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應將合同變更乃至解除的情形。
由于《合同法》未采用情勢變更原則,所以在2000年考這一原則的可能性不大。
3、C
4、C、D
從甲的意思表示看,并無贈與的意思;由于乙對這筆錢的占有是基于甲的意思,所以也不能認為是不當得利。因此,應選C、D。
單就答案本身而言,D項是有疑問的,因為甲、乙間的借貸關系是不定期的,甲可以隨時請求乙償還,訴訟時效應從甲提出請求而乙拒絕時起開始計算。但本題可以作為在律考中運用答題技巧的典型例子,因為A、B、C三項之間互不相容,只能選一項,因此D必選,而D又只能和C項同時眩幾乎無需分析即可選C、D。
5、
1)可以,因為生豬中毒,違反合同約定的質量條款;
2)農資公司,因農資公司出售的噴霧器存在嚴重的瑕疵,這是造成生豬中毒的直接原因;
3)沒有,因張、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噴霧器內殘留有農藥的情況;
4)應將運輸公司作為被告起訴,因農場和運輸公司之間訂有運輸合同,生豬是在運輸途中發(fā)生問題。
本題是綜合性的、原理性又很強的試題。看起來不難,情節(jié)也簡單。但麻煩在于所考的點比較隱蔽,不容易發(fā)現明確可供援用的條文。尤其是非法律專業(yè)的考生,可能更對這類題目頭痛。解答本題的關鍵是區(qū)別不同的法律關系,合同關系只能約束當事人,而不能根據合同向合同外的第三人提出請求。
6、D
7、B
8、D
公民出生日期應以戶籍證明為準。
9、A、D
甲、乙是共同侵權。甲因為已參加工作,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民事責任自行承擔;乙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民事責任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
10、B
楊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合同法》,此協(xié)議是效力未定的合同。
11、B、D
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無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有效,但法定代理人如果概括同意該未成年人進行任何種類的民事活動就等于使得該未成年人獲得了完全行為能力,從而放棄了自己的法定職責,當然不被法律允許。
本題又是律考試題中的典型例子之一。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固然無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法定代理人表示一下同意似乎也沒有什么不"可以"的,這樣看來,選A、B、D也不錯。這是無法依靠法律理論、知識或邏輯得出結論的問題,只能靠感覺和運氣。
12、A
《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yī)院治療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這是典型的"看圖識字"型題目,將法律條文中的條件全部搬到實例中來。
13、D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guī)定:"監(jiān)護人…除為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B、C項是典型的迷惑性選項。
14、D
這是最難的一類題目。對答案的判斷主要依賴常識。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是過錯推定責任,本題中,甲、乙兩家都有過錯應當是沒有疑問的。但問題是誰的過錯更嚴重一些呢?編者的判斷是甲家的過錯更嚴重,作為監(jiān)護人將毫無自我保護能力的兩歲兒童鎖在院里,是嚴重違反監(jiān)護職責的行為,更有理由預見到丙可能受到的傷害;相對來說,乙家對公雞飛過墻而啄傷丙的可預見程度要低一些。由于如何衡量過錯的嚴重程度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是頗有爭議的問題,答這種題確實需要一點運氣。
15、A、C
考點與13題同。
最簡單的思路是排除法,可以基于同一理由排除B、D,即:監(jiān)護人除為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
16、A
典型的"看圖識字"。《民法通則若干意見》22條:監(jiān)護人可以將監(jiān)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jiān)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jiān)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17、C
指定財產代管人并無順序可言,根據《民法通則若干意見》:人民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根據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指定。
18、A
本題判斷的關鍵在于法院是否可以判決宣告死亡。馮敏所在單位與馮敏之間是勞動關系,不是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利害關系人,無權申請死亡宣告。
19、B、D
甲、乙的婚姻關系已經因死亡宣告而消滅,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因此,在甲死亡時,甲乙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乙不是甲的`法定繼承人。丁與甲未辦理結婚登記,是非法同居關系,也不能繼承甲的遺產。
20、B、C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
21、B
《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37條: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22、A、C
23、D
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yè)。其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fā)生效力。
24、D
李乙以勞務出資,與張甲共享盈利,是合伙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本題很有典型性,關鍵在于判斷是否存在合伙關系?合伙關系的要點之一在于共享盈利,因此區(qū)別于借貸、租賃、勞動等關系。
25、A、D
關鍵是明確財團法人的概念。在大陸法系對法人的分類中,有限責任公司是典型的社團法人。
26、BD B、D正確,見《民事法學》P28。A不正確,法人機關就是法人的組織機構,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機關的成員。C不正確,《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37條:沒有正職負責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理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概念詳見2000《民法學》P20頁】。
27、A、D
張某是否公司董事長,依公司章程決定,變更登記有公示效力,也即未經登記的變更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B、C項不正確。D項是根據《公司法》第214條:董事、經理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責令取消擔保
28、B
《公司法》第185條規(guī)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xié)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應注意的問題是:這里引用的條文與《合同法》第90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并不矛盾,公司分立時達成的承擔債務協(xié)議對分立后的公司有效,但不得對抗債權人,對外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29、D。見《民事法學》P33。【詳見2000《民法學》P23頁】
在考試中,考生必然會遇到對所涉及的原理記憶不清的問題,運用恰當的答題技巧可以加大命中的概率。以本題為例,四個選項的前半段要求判斷“主體資格是否消滅”,而B、C、D三項都是不消滅,通常可以排除A。因為如果A正確,B、C、D三項的后半段即無意義,從增加迷惑性的角度,命題者不會這樣設置答案。B、C二項顯然不合乎常識,可以排除。
30、A、C、D
本題考聯(lián)營合同中保底條款與變相借貸的區(qū)別及其處理。區(qū)別有二:最重要的是是否參加共同經營,其次看是否分擔聯(lián)營體的盈虧。
31、C
考點與上題如出一轍。
32、A、D
單務民事法律行為和雙務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已經不再出現在律考用書中,以后考這一問題的可能性較校
33、C
34、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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