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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結構師
注冊結構師
注冊結構工程師分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證書,從事房屋結構、橋梁結構及塔架結構等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1997年9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于印發〈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設辦〔1999〕222號),決定在我國實行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并成立了全國注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托全國注冊注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9月下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百分網報名條件
考試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人員[1]
類別專業名稱學位或學歷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結構工程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本專業建筑工程(不含巖土工程)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專科畢業1年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相近專業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專科畢業1年
工程力學
1年
其它工科專業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2、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也可申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考試: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考試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人員
類別專業名稱學歷或學位Ⅰ類人員Ⅱ類人員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本專業結構工程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4年6年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4年
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5年8年
專科畢業6年9年
相近專業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5年8年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6年9年
專科畢業7年10年
其它工科專業工學學士或本科
畢業及以上學位8年12年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申報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按建設部、人事部司發文《關于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和1997年資格報考工作有關問題的說明》[(97)建設注字第46號]文件規定,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免考范圍不再擴大,該類人員可一直參加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4、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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