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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書
在現在社會,我們使用上建議書的情況與日俱增,建議書是就某項工作提出某種建議時使用的一種常用書信,也叫意見書。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寫一份恰當的建議書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律師建議書,歡迎閱讀與收藏。
企業債權清收”律師建議書
企業在多年的經營活動中,可能由于各種原因,逐漸形成了大量未及時清理的應收賬款,致使企業的大量流動資金被他人占用,嚴重制約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本律師事務所在企業債權清欠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同時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清欠方法,F本所特向貴企業介紹這項服務項目,為貴企業提供債權清收法律服務。
1.“企業債權清收”法律服務方案的律師工作內容
(1)盡職財產調查;
(2)代為申請財產保全;
(3)代理參加訴訟;
(4)代為申請強制執行、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協助法院執行。
2.“企業債權清收”法律服務方案的具體操作步驟
(1)建立委托關系。雙方協商,就清欠事宜辦理委托手續。
(2)企業資信調查階段。根據委托方提供的相關材料,追討貨款。調查債務人的工商登記、銀行帳戶、車輛、土地、房產等資信狀況。
(3)協商談判階段。在前期調查工作完成之后,向債務人發出《律師函》,并促使債務人主動履行債務,看著土地管理法修改。或促成還款談判。律師參加談判,促使債務人訴前主動履行債務, 債權。減少和避免訴訟成本。
(4)訴訟準備階段。在與債務人協商談判的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及時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及時凍結、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爭取訴訟的主動權。
(5)訴訟階段。及時提起訴訟,爭取在短時間勝訴結案或與債務人達成調解協議。
(6)強制執行階段。根據前期調查的財產線索,積極協助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確保執行款的及時收回。對于債務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人去樓空,又符合一定條件的,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最大限度保證企業的債權得到實現。
最后,祝貴企業在新的一年里事業蒸蒸日上,期待著與貴企業的真誠合作!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律師建議書
XX花市律師協會維權委員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無需偵查機關許可。盡管如此,某些地區的公安機關卻罔顧法律規定,隨意侵害律師會見權,要求律師會見必須得到辦案單位的批準。實踐中,該項“土政策”的效力凌駕于法律之上,我市律師已經屈服。
XX年XX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要求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保障律師各方面的執業權利,不得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對于律師會見權,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看守所安排會見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出臺后,公檢法等機關應當在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動依法治國方面前進一大步。但是,本律師于XX年XX月XX日辦理一件普通刑事案件時,得知會見仍需公安機關批準。并且,由于承辦警官外出,無人辦理“批準”手續,導致律師無法在法律規定的48小時之內會見!蛾P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看上去很美,如果不能貫徹落實,只能再次印證“不能實施的法律不過是一張廢紙”。
本律師的遭遇并非個例,實踐中因承辦警官、或者警隊領導外出,導致律師多次尋人不遇,或者找到承辦警官卻被推諉的情況時有發生。公安機關事務十分繁雜,律師會見需承辦警官及警隊領導簽字,將給警官增加諸多工作量;另外,在辦案警官外出的情況下律師無法辦理會見手續,會見權也不能及時實現。鑒于《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水土不服,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議律師會見手續由公安機關的法制處(科)“批準”、而不由承辦警官及警隊領導“批準”,以減少不必要的矛盾、保障嫌疑人的基本訴訟權利。
由于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難”屬于難以解決的頑疾,系刑辯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然會遭遇的普遍性問題,為此,將該情況向XX花市律協維權委員會作出反映,并提出關于辦理會見手續的合理化建議。請求市律協維權委員會啟動制度性維權程序,酌情維護我市律師的合法執業權利。
申請人:市律協理事XX
市律協維權委員會秘書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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