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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函
轉眼間即將跨入2008年第4個季度,今年陸續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會讓用人單位覺得日子不好過,鑒于此,提以下建議:一、盡快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包括固定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續簽,會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自用工之日1個月后為起點和補簽合同(包括主動簽訂、責令改正)為終點,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年依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11個月的2倍工資,并視為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屆時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還需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14、82條)因此,《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務必在今年年底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人數和在該單位的工作時間按照每人每月200元處以罰款。(《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56條)二、交“五金”用人單位有個錯誤觀念,認為替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會增加企業的成本,殊不知,著眼于眼前的“小利”往往得不償失。首先,《勞動合同法》正式將社會保險新增為勞動合同的法定必備條款,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寫清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金的詳細情況;否則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81條)其次,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可隨時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38、46條) 三、規范加班、考勤制度1、合同中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依據相關規定,計算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或者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64條)據此,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盡量約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示例如下:“試用期滿后薪資每月為____,其中基本工資為______,獎金為______,津貼為______,補貼為_____;加班加點工資以前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算。”2、建立規范的考勤制度鑒于用人單位承擔的舉證責任,建立規范的考勤制度是妥善處理加班待遇勞動爭議的保障。考勤制度的建立具體可參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發項目及數額、實發數額、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項目及數額、領取者姓名等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考勤制度,書面記錄勞動者的出勤情況,每月與勞動者核對并由勞動者簽字。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考勤記錄不得少于二年。用人單位不得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工資支付記錄及勞動者出勤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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