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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議實施
合理化建議實施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和國家經委《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理化建議,是指有關改進和完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辦法和措施;所稱的技術改進,是指對機器設備、工具、工藝技術等方面所作的改進和革新。
第三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內容是:
(一)工業產品質量和工程質量的提高,產品結構的改進,生物品種的改良和發展,新產品的開發;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節約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條件;
(三)生產工藝和試驗、檢驗方法,勞動保護、環境保護、安全技術,醫療、衛生技術,物資運輸、儲藏、養護技術以及設計、統計、計算技術等方面的改進;
(四)工具、設備、儀器、裝置的改進;
(五)科技成果的推廣,引進技術、進口設備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四條 在企業、事業管理的組織、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帶有改進、創新因素的方法和措施,經實施后對提高企業素質、管理效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有明顯的作用和成效的,也可作為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
前款所稱的企業、事業管理,還包括質量、標準、計劃、物資、設備、財務、銷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條 可作為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的企業、事業管理方面的內容是:
(一)在管理理論、管理技術上有創見,對提高生產經營管理、科研、教學、設計水平,提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有指導作用;
(二)在管理組織、制度、機構等方面提出改革辦法或改進方案,對提高工作效率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應變能力或服務能力有顯著效果;
(三)應用國內外現代化管理技術和手段,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二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按本辦法給予獎勵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項目,應同時具有進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進步性,是指建議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對于本單位(或本系統)原有事物有所改進、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實踐中可以實施。只指出問題、現象或僅提出建議、設想的名稱而無解決問題具體辦法的,不能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
效益性,是指方案、措施實施后可以帶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七條 在崗位責任制范圍內提出的建議,具有改進、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視同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
學習、借鑒國內外已有的先進技術、經驗、成果,首次應用于采納單位的,也視為改進、革新因素。
第八條 在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中,對加速進口設備、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的國產化有改進性方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設計的,可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但實施涉外技術合同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不能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
第九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在提出者所在單位不能采納時,可向外單位提出。采納單位對提出者應視同本單位人員。
第三章 獎金評定標準
第十條 職工(集體或個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或者進行的技術改進,應經過企業、事業單位的實施,并取得節約或創造價值的實際成效,方能獲得獎勵。
第十一條 對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獎勵分為五個等級:(表略)
第十二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年節約或創造的價值,指扣除實施費用后的凈增價值。其計算方法是自采用之日(應理解為實施后見經濟效益之日)起,按十二個月計算,可以跨年度。實施費用的分攤辦法,由采納單位自定一次分攤或逐年分攤。
第十三條 節約價值計算方法是:
(一)工時節約價值=(原定額工時-改進后定額工時)×計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時費用×計算期實際產量-工藝改革費用
(二)原料、燃料、材料、動力、工具等節約價值=(原實際平均先進單位消耗定額-改進后實際單位消耗)×該物資單價×計算期的實際產量-工藝改革費用
(三)減少廢品節約價值=成品或半成品單件價值×(改進前六個月的平均廢品率-改進后六個月的平均廢品率)×計算期計劃產量-工藝改革費用
(四)工程設計節約價值=(單項工程的審定預算-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實施后的單項工程決算)×相同設計的單項工程施工項數-施工工藝改革等實施費用
前款各項中所稱的工藝改革費用,是實施費用的組成部分,包括為改革工藝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及工藝改革后需增加的費用支出。工藝改革費用中屬于添置固定資產的,按其折舊年限平均分攤,其他一次分攤或逐年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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