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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議存在的 問題
目前,一些基層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往往存在主題不鮮明、標題與內容脫節、結構不清晰等問題。有人認為,為提高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針對性,便于辦理機關準確了解人大代表的真實想法和意圖,增強辦理實效,作為為代表服務的工作機構,應該對存在問題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后交有關部門辦理。但也有人指出,如果相關工作機構修改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很有可能會違背代表本意,甚至出現把代表意愿變為人大工作人員意愿的情況。因此,不論建議質量如何,都應如實向有關部門交辦。
筆者認為,存在問題的代表建議應該修改,原因有三:
一是提高人大權威的需要。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行使權力,有權對“一府兩院”的有關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及意見,這是加強對“一府兩院”監督的重要方式之一。如果代表提出的建議質量過低,一方面,反映了人大代表的素質低、調研不充分、對選民不負責,另一方面,也說明了人大及其棠委會組織代表培訓太少,致使代表的履職水平不高。如果代表提出的建議質量過低,為代表服務的工作機構又不對其進行修改,直接交由“一府兩院”辦理,勢必降低人大及其棠委會在人民群眾心中的權威。
二是便于開展工作的需要。對代表建議的收集、整理、交辦、督辦是為代表服務的工作機構的重要職責。如果對存在問題的建議不進行修改,那么為代表服務的工作機構就不能準確地交給對應的機關、組織辦理。不了解代表建議的真實意圖,又怎么能掌握好辦理的進度和質量?所以,從有利于人大自身工作開展的角度著想,也應該對有問題的代表建議進行修改。
三是增強辦理實效的需要。代表法第十八條規定,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些地方還規定,代表對辦理不滿意的,辦理單位必須重新辦理,甚至會追究其責任。這些都足見人大及其棠委會對辦理工作的高度重視。如果將針對性不強、問題不清的建議交由有關機關、組織辦理,很大程度上會出現辦理的針對性差、效果不好,致使代表不滿意,這就產生了不必要的誤會,同時也耽誤辦理時限。而將修改好的建議交給辦理機關,則便于辦理單位準確了解人大代表的真實想法和意圖,增強辦理實效。
可見,如果發現代表建議存在問題,為代表服務的工作機構要主動與代表取得聯系,在了解代表真實意圖,征求代表意見后,對其作一定的修改,以提高建議質量,使建議更加規范、更具針對性。這樣,才能增強代表建議辦理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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