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階梯優秀讀后感心得感悟
《法學階梯》,又名《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是東羅馬帝國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間下令編寫的一部法學教科書。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法學階梯讀后感,僅供參考。
法學階梯讀后感篇一
《法學總論》,又譯名《法學階梯》,是東羅馬帝國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蓋由斯《法學階梯》等著作的基礎上下令編寫的一部法學教科書。作為法學的入門讀物,該書收錄了歷代羅馬皇帝的詔令和經典學說,查士丁尼并賦予其以法律效力。它囊括了羅馬法的相關基礎制度和近乎全部基本原理,是羅馬法的重要文獻之一。
從最表面上的表現形式來看,作為羅馬當時的法學教科書,《法學總論》不同于我們現在所熟悉的教材編寫方式,而是以法條的形式將整本書的內容連結起來,以法條闡述羅馬私法的相關原理與規則。其次,在每個基礎原理的具體問題說明是,書中常用的一種邏輯結構,先將查帝之前羅馬原有的一些規定加以闡明,然后再提出其不同的見解,并加以規定,如P14 關于被釋自由人等級的規定、P118 關于信托遺給中特列貝里元老院決議與貝加斯元老院決議適用的規定等。
從內容上來看,整本書包括五部分的內容:序言、第一卷關于人法的制度、第二卷物與遺囑的相關制度、第三卷無遺囑繼承以及債,第四卷是侵權與訴訟的有關規定。而我們通常將法學總論的主體內容分為三部分,即人法、物法與訴訟法。首先考察人,因為如果不了解作為法律的對象的人,就不可能很好地了解法律。具體而言:
一、關于人法
法學總論第一卷即為人法篇。但在規定人的制度之前,前兩篇論述了法律對正義的追求,提出法律的基本原則,自然法、市民法與萬民法的關系。這本書的開篇第一句就對“正義”下了一個定義:“正義是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的這種堅定而恒久的愿望。”并且描述了“法學是關于神和人的事務的知識;是關于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確立了“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為人誠實,不損害別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同時也將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兩部分,將此本書限定在私法的范圍內。
在《第二篇 自然法、萬民法和市民法》中,首先其認為,自然法是自然界交給一切動物的法律。這種法律不是人類所特有的,而是一切動物都具有的,不問市天空、地上或海里的動物。每一個民族專為自身治理制定的法律,是這個國家所特有的,叫做市民法,就該國本身特有的法。出于自然理性而為全人類制定的法,則受到所有民族的同樣尊重,叫做萬民法,因為一切民族都適用它。
從第三篇開始,即開始闡述人的制度。查士丁尼將人這一主體進行了分類:依據是否自由將其分為自由人與奴隸。羅馬法將奴隸視為財產,一切奴隸的地位沒有任何差別。而自由人則又分為生來自由人與被釋自由人。生來自由人是出生時候起就是自由的,只要胎兒的母親一度是自由的,哪怕是在中間一段時期,那么胎兒就是生來自由人;被釋自由人是從合法奴隸地位中釋放出來的人,在規定可以采取各種方式在任何時候釋放奴隸,被釋自由人享受同等的權利的同時也對釋放奴隸進行了限制。
依據人受權力支配的主體的不同,分為受自己權力支配的人以及受他人權力支配的人。受他人權力支配的人包括處于主人權力之下的人——奴隸,處于家長權之下的人,處于監護或保佐之下的人。家長權是羅馬公民所特有的權利,處于家長權之下的可以是親生子女,也可以是收養的人。監護是市民法中的概念,是為因保護年幼不能護衛自身的人而對屬于自權者的自由人所行使的權威和權力,隨后對監護制度中監護的類型、監護人的資格、監護人的權利以及監護關系的終止等均作了規定。保佐制度是為了保護未滿25 周歲的成熟的男性以及達到結婚年齡的女性、精神病患者和揮霍無度的人的權利設立的。
二、關于物法
法學總論第二、三卷均是關于物與財產的內容,而第四卷中的侵權之債也屬于財產關系的內容。這一部分介紹了羅馬法中物的所有權形式及取得方式。物的所有權形式包括眾所共有的、公有的、團體所有的、個人所有的等。對于所有權取得方式,按照其取得依據不同,分為從依據萬民法取得和依據市民法取得所有權。
依據萬民法取得物的所有權的方式,將物分為有形體物和無形體物。對有形體物的取得,主要包括無主物的先占取得、孳息、添附、混和、加工、發現、交付等。無形體物是由權利組成的,主要包括地役權、用益權、使用權和居住權、債權等。地役權由相鄰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就通行、駕驅、過道和導水等,以約定和要式口約的方式取得,地役權從屬于不動產;用益權是對他人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以遺囑、約定和要式口約的方式設定,從屬于物;使用權的設定方式與用益權的相同,使用權的內容比用益權狹小,使用權僅本人享有,不得移轉,不享有孳息所有權。
依據市民法取得所有權的方式有取得時效與長期占有、贈與、遺囑繼承。查帝規定,由于使用取得動產必須經過三年的占有時間,取得不動產則需要“長期占有”,同時對于使用取得所有權從對象以及主觀意圖等方面的條件進行了限定。贈與可分為死因贈與與非死因贈與。死因贈與以死亡為其條件,查帝將其列為遺贈的一種,適用與遺贈相同的規定,且必須采取憲令規定的形式來設定。非死因贈與,被稱作生者之間的贈與,一旦成立不得任意撤銷,不對其做形式上的要求。關于遺囑繼承。一份有效的遺囑應符合特定的條件,對于遺囑人的資格也有特別規定,而對于在服役期間居住于軍營中的軍人訂立的遺囑則不需要受這些條件限制。遺囑人可以指定繼承人以及替補繼承人,且可以在自己訂立遺囑的同時替未達到訂立遺囑年齡的兒子訂立遺囑。此外對于遺囑的失效情形以及不合人情的遺囑補救也有所涉及。遺贈,查帝公布憲令規定所有遺贈具有同一性質,并將遺贈與信托遺給相等同。遺贈的對象可以是有體物也可以是無體物,但僅得對具有遺囑能力的人遺贈。為保護繼承人的權利,發爾企弟法規定遺囑人全部遺贈不得超過其財產總數的四分之三。信托遺給則必須在遺囑中指定繼承人,信托該繼承人將遺產移交另一人,移交的人仍為繼承人,繼承人得保留遺產的四分之一,訴權按比例分別對于繼承人和信托遺給受益人行使。
無遺囑的財產繼承。根據十二表法,無遺囑的遺產首先屬于自權繼承人;如無任何自權繼承人,也無大法官或憲令規定與自權繼承人一同繼承遺產的人存在時,遺產屬于最近親等的宗親,宗親繼承為法定繼承;在自權繼承人、大法官和憲令列為自權繼承人的人和法定繼承人之后,大法官列入最近親等的血親繼承。此外,本書還論述了遺產占有制度。遺產占有制度是大法官實施的,分為七種形式:有遺囑的遺產占有分為違背遺囑內容的遺產占有和依照遺囑內容的遺產占有;未留遺囑的,大法官將遺產占有給予自權繼承人、法定繼承人、最近親等血親、配偶以及第七種經法律、元老院決議或憲令明白規定給予遺產占有的人。
關于債。首先對于債的概念加以界定,并將債務分為契約之債、準契約之債、不法行為之債和準不法行為之債。而契約之債又包括要物債務、口頭債務、書面債務與諾成債務,進而規定了各種契約之債締結的方式、內容、效力以及契約之債消滅的情形等。準契約之債包括無因管理之債、受監護之訴的監護人、共有人之間等;侵權之債,在以盜竊和搶劫為例對侵權之債進行闡述的同時,對侵害行為作了詳細規定。侵害行為一般而言是指一切違反法律的行為,有各種不同的方式,遭受侵害的人不僅指自身而且指在在自己權力之下的子女、妻子;對于奴隸而言,只有在侵害性質嚴重時才應認為奴隸的主人通過奴隸而蒙受了損害。關于侵害,被害人可提起刑事訴訟,也可提起民事訴訟。關于準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書中只舉例說明了這一債的類型,但并未對其做明確界定。
三、關于訴訟法
《法學總論》規定了訴權、訴訟當事人的資格、權利以及審判員職權等。首先訴權是指有權在審判員面前追訴取得人們所應得的東西。訴訟的分類最主要的一種為對物的訴訟和對人的訴訟,而根據訴權是否有時間限制可以分為永久性的和有時間性的訴權。一切訴訟的標的最高不超出四倍,審判員在審判時應注意其判決的確定性。關于訴訟當事人的資格,任何人都可以自己名義或以他人名義起訴,但依慣例,除非為人民、為自由、為受監護人利益,否則不準以他人名義起訴。關于當事人的權利,法律賦予被告以抗辯的權利,抗辯也可以源于大法官的職權,;針對被告的抗辯,為保護原告的利益,法律又賦予原告答辯的權利,同時賦予被告再答辯的權利以對抗原告的答辯等。同時為防止人們輕率地進行訴訟,法律制定了對于健訟者的罰則,通過罰金、宣誓等方式懲罰健訟者。對于審判員的職權,審判員必須依法審判,并對個別情形下審判員的職權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但整體而言對于審判員的職權的規定不夠明確
綜觀全書,我個人認為,《法學總論》這本書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羅馬法中私法發達,對于后世民法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二、法律條文中蘊含較多自然法的理念。書中第一卷第二篇即引出自然法,并將自然法作為其法律效力的來源。此外,在隨后的對基礎制度的闡釋過程中,亦包含了大量的自然法思想。如在宗親的法定監護一篇中,“血親的權利不都總因為身份件等而消滅,因為市民法可以取消民事權利,但不能取消自然權利”、對于物的先占取得方式以及繼承中母親對于子女財產的繼承權等規定均是自然法則的體現,在完全遵循法律而違背自然理性時,對法律加以調整,使法律與自然相適應,與人的理性相適應。
三、《法學總論》在體現奴隸制法本質的同時,也體現了關于自由以及平等的若干思想。羅馬是一個等級社會,市民處于第三位階,但市民之間是自由、平等的。囿于當時的社會環境,法學總論逃脫不了奴隸制的束縛,但與此同時也涉及到對于自由的追求與保護。書中說到自由是每個人除了受到物質力量或法律阻礙外可以任意作為的自然能力。對于胎兒是否是自由人的界定即體現了法律對于自由的一種保護。同時在字里行間也透漏出些平等的思想,這對于當時的社會而言無疑是一種進步。
此外,在表現形式上《法學總論》是以法條來表述的,在多數情況下以舉例說明的方式對問題加以具體說明,使得其通俗易懂,但也是也是因為這一原因,導致在問題表述上可能會稍顯繁瑣且不夠清晰。
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曾說,羅馬人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則是以法律,可見羅馬法對后世的深遠影響。法學總論則是羅馬法最重要的文獻之一,現有各國的民法的一些制度都可以在羅馬法中找到其雛形,現在民法的許多概念亦是來源于羅馬法,羅馬法對于世界民法的發展起到相當重要的作用,因而研讀這一經典著作仍有其現實意義。
法學階梯讀后感篇二
一、引子
終于將該書看完了,也正是從現在開始才可以算是接觸羅馬法,畢竟上本科的時候讀的《羅馬法原論》和《法學階梯》(商務印書館)在腦海里已是一片空白——沒有筆記,沒有很好的總結,也沒有今天這么仔細的閱讀。今天就算是自己對民法基礎補的第一課吧。
讀書,永遠是一種享受著快樂與痛苦相伴的艱難的心路歷程。在看本書的過程中,一方面享受著羅馬法的精辟與經典,另一方面卻深深地為自己學識的不足而惆悵。但畢竟是看完了一本書,不管其收獲是多少,總是該總結的時候了。
二、從《法學階梯》看羅馬法
從某種意義上而言,《法學階梯》只不過羅馬法絢麗冰川很小的一角,而且由于自己的學識,在某中程度上或許連這一角也看不清楚,而只是冰霧籠罩下的對冰川的朦朧的感覺而已——甚至不知道這朦朧后面究竟存在什么,但“無知者無畏”或者是“初生牛犢不怕虎”吧,還是要為自己的感覺留下一點什么,還想對羅馬法做出最粗淺的評價。畢竟這是自己學習法律以來看的最認真的一本書了。
粗淺的幾點感覺如下:
1.內容的精細化。
作為個體的人類生活是感性的,而作為法學則是理性思維的產物。法律就是將感性的個體生活上升為理性的普遍規則。而在這過程中,如何處理感性生活的個別正義和普遍規則的普遍正義一直是法學界的主題。古羅馬人在這一點上遵循的是精細的具體規則和抽象的原則的結合。
在這一點上,對古羅馬人的敬佩不再只是停留在感性的道聽途說上了,至少從法律的細致和法律的合理性角度來看,我們并不比古羅馬人進步多少!在當今的整個學術界、法學界以及從事實際法律工作的人當中,一方面存在著對法律的僵死的理解,他們需要詳而又詳的法律法規——但人類理性并沒有這個能力;而另一方面,在學者當中,存在著一種玄學的傾向,以為生活在這個世界上每一個人都是善良和完美的大寫的人,都能夠依據簡單的道德說教就能夠實現社會的大同,因此追求的是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余下的問題被讓位于或訴諸于人類的道德良心或者是對原則和理性的理解。在這方面,應該好好的學習羅馬法,至少看到目前為止,羅馬法既保留了人類終極關懷的品質,又不失為世俗而可操作性。既努力去追求理性的思索,試圖函蓋所有的社會生活,同時又承認理性的不足,通過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來補充。而在法律的發展上,也不是固步自封,而是通過正義乃是“給每個人應得的部分”這一主線,除了在傳統中尋求法律規則的合法性根據之外,還通過敕令等形式不斷地就舊有的法律規則作出合理的解釋和合理的修正。在這一點上,與現代的法律發展理論是相一致的。在這一點上,中國的法學雖然不斷地就現有的法律作出自我的修正,但卻在很大程度上丟失了傳統,并沒有對過去中國的法律傳統進行很好的繼承,或者是對當下正在發生的生活現實的漠視——至少,現在已經很少有人去調查民間到底存在什么自足的規則體系,而羅馬法中卻將民間生活規則不斷地上升為法律,如信托制度。因此,必須注意法律的理性標準和法律的可實施性,也正是因為如此,法學乃至法律就是“形而上的抽象和形而下的操作的完美結合!”李老師的這一教導將永遠伴隨我對法學的學習和理解之中,并伴隨著自己不斷成長!
2.表述方式的經驗化。
在這一點上,可以說是羅馬法的重要的特點。不過,由于尚未閱讀《法典》,因此還不敢斷定是否法律規范(這好象也是現代法律的語言)也是適用這種表述方式。但至少作為一本法學教材來說,能把復雜的法律理論和規則加以生活經驗化,畢竟是一種了不起的事情。在這一點上,我們不盡要責問我們的普法教育,現在市面上流行的法律類刊物倒是一些《民主與法制》等法律通俗刊物。(這些讀物在倡導法治建設方面究竟起了多大的作用?由于其傳播的廣泛性,應該得到研究。)整個《法學階梯》所闡述的法律原則和規則是如此地復雜,以至于現代法律仍然逃不出其范疇。但優士丁尼往往用最簡單的例子將這種復雜性消解,而使法律又重新溶入現實的個體感性生活中去。如果從現代意義上而言,這種方式可以很好地解決法律的傳播問題。我們現在也有一些案例匯編的形式,通過案例闡釋法理,但這種教材也只能是受過法學專業訓練的人才能看的懂。本來《民主與法制》等通俗刊物可以很好地做到這一點,但由于其過于注重情節的起伏和跌宕,其小說式的敘述又消解了內在的法律精神,往往起到很大的作用,F在的《今日說法》似乎在慢慢地嘗試著這種羅馬法式的方式。但由于其缺乏系統性——至少應該將某部門法的東西歸類分析,也容易由于其松散而消解其內在的作用。
結合第一點特點,忽然又有所思考,法律究竟應該是精細復雜還是簡單明了?作為法律職業人來講,我寧愿是復雜的,至少可以存在知識資源的稀缺狀態;而從普通人來講,我寧愿法律是簡單的,因為如此精細和細致的法律,普通人又如何能夠事無巨細的了解和運用?除非法律是如此地遵循普通生活準則,是真正的市民法,但法律又如何能夠保證每個人的生活規則都得到反映?畢竟,法律是一種普遍正義的訴求,而個人的生活始終遵循的是個人的生活準則,每個人要求的是個別正義。“給每個人應得的部分”又如何能夠實現?因此,我們在制定法律時,應盡可能地反映市民生活,使得法律能夠為生活所用,而不是要求百姓學習法律——百姓永遠是無罪的,我們不能苛求百姓能夠知曉所有的法律,而只能讓我們的法律去適應生活,除非有些規則非改不可(如迷信等)。
3.現代法律制度的導源。
在這一點上,感覺尤為深刻,畢竟自己民法的底子不是特別的好,而通過閱讀《法學階梯》,至少對現代民法的許多制度有了淵源上的理解。而且有些制度很有啟發,比如象財產的分類、信托監護,雙重人格、物權的各種形式以及對債的分類和各種債的理解,都有了一些新的含義,關于其具體制度的理解,就把他寫在了每天的讀書心得中了。心中朦朧地有一種感覺,似乎理解了羅馬法,就理解了西方法律的精髓,而由此又可以與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做一比較性的分析。
4.與中國傳統(古代)民法的比較。即人類生活的相通性。
由于對中國古代民法的愛好或者說是接觸,天生地就想拿羅馬法與中國傳統民法想比較,但由于手頭資料的匱乏,或者說是筆記的缺乏,這一比較很難進行。但總體感覺上有一點是肯定的,就是說人類生活具有某種天生的`共同品格,法律都是人類基本生活訴求基礎的規則的反映,因此在很多地方都具有類似的規則。等把羅馬法好好地研習了以后,嘗試著做一下這方面的有關文章,看是不是能有所發現?梢詫⒆约旱谋究飘厴I論文和敦煌卷子的有關研究找出來看看,同時結合這邊的一些古代契約文書作一比較研究。
三、讀書的方法和治學的方向
看完了一本書,而且是用新的方法看書——至少是用電腦做筆記了,而不是在書的邊邊角角做注釋了,這樣一來,得總結一下這看書的效果如何。
回過頭去看了一下自己做的筆記,還是不是十分清楚,這是技術上的錯誤,還有待改進。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自己學識的有限,對有關材料的評注并沒有能夠體現自己的所思所想。一是自己表達的緣故;二是接觸的書比較少,至少對法哲學原著的閱讀量或理解程度不夠,因此其評注往往是無力的,或者是沒有思想的評注;三是民法的底子不是十分縝密,對外國民商法的相關規定沒有什么融會貫通,往往就某一制度的評價還得查閱大量的書以后才敢下結論,這樣也不可避免地降低了自己對閱讀對象的敏感度。這幾方面的問題都是比較嚴重的,如果一直這么持續下去,就不可能做好一個學者——這是自己努力的方向,畢竟這是做好學者的基本的要求。
就表達的問題,似乎應該增加一些除法學外的閱讀內容,比如《隨筆》之類的;自己一直以為法學枯燥的語言正消解或萎縮著自己的語言功能,畢竟語言優美的法學文章還身少的。
就知識面的問題,只有增加閱讀量了,但應該改變以前的閱讀方式,看一本書就是一本書,得有所得,有所進步才是看書,如果只是“泛讀”,那或許沒有什么收獲。另外,在閱讀的方式上,等把羅馬法的底子稍微積累了一點以后,可以開始向以前那樣閱讀——通過一個個的專題形式來閱讀,這樣對內容的把握或者功利的寫作都是一件好事情。但不能太急,畢竟沒有底子的法學研究就象沒有根的浮萍,怎么也不可能長成蒼天大樹的。
對于外國民商法的有關內容,不能再停留在以前的那種理解上,把外國的法典只是作為一類工具書加以運用,應該做下來好好地閱讀才不會出現一知半解。把法典當成專著來讀應該是一個不錯的方法。但這需要自己的耐力,畢竟后世的民法典不象法學階梯那么可以有詳細的例子讓自己充分的理解。
就記這些,以勉之。
下個星期應該開始讀另一本書,讀《羅馬法教科書》,《論義務》,《法的形而上學原理》還是《論共和國·論法律》?為保證系統性,似乎應該開始讀《羅馬法教科書》,但《論義務》等的閱讀可能更為有興趣。等看一下介紹和前言再決定。
法學階梯讀后感篇三
回到一年沒回的貴州老家過年,除了給幾個過去的同事同學打電話祝福新春快樂和探望幾個嫡親之外,拒絕了一切宴請之邀約,得以閉門圍著火爐靜心看了一本法學名著——[ 羅馬] 查士丁尼著的《法學階梯》。
一個喜歡讀文學名著的我要品讀法學名著,實屬不易。但作為一個法官又不得不讀,要做一個合格的法官還得多讀。在我二十多年的法官生涯中,讀的法學名著也還不少,比如:[ 美] 理查德.A. 波斯納著的《法律的經濟分析》,[ 法] 孟德斯鳩著的《論法的精神》,[ 德] 拉德布魯赫著的《法學導論》等等。而《法學階梯》在十幾年前也曾粗略讀過,由于學識太淺,沒能完全領悟。這次回家,從書柜底層把這本發了黃的《法學階梯》找了出來重新細讀一遍。雖然不象文學名著那樣讀得扣人心弦、讀得寢食不安、讀得悲喜交加,但在冰冷的文字和枯燥的法學術語中,讀懂了羅馬法精神的一二,又接受了一次羅馬法的洗禮。一本書是一級階梯,我作為一名法官又在法學的階梯上前進了一步。
該書第一個重要特點是它內容的精細化。人的個體生活是感性的,法學則是理性思維的產物。法律就是將人的個體感性生活上升為理性的普遍規則。而在這上升的過程中,如何解決感性生活中的個體正義和理性規則中的普遍正義一直是古今中外立法與司法的永恒主題。對解決這一問題,古羅馬人遵循的是具體規則和抽象原則的結合。從法律的細致和法律的合理性角度看,我們今天的法比古羅馬法并不進步多少。在當今的法學界和司法界,一方面存在著對法律的僵死的理解和僵硬的依賴—— 不論是學者或是法官都都需要詳而又詳盡而具體的法律法規,但人類理性——立法者卻又沒有這個能力。另一方面,在法學界、立法者中,又存在著另一種原則性傾向,以為生活在這個世界上每一個人都是善良和理性的人,都能夠依據原則的法律說教就能夠實現普遍的法治社會,因此追求的是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余下的具體問題由人類的道德良心去理性理解,由司法者按照經驗法則去原則理解和適用。而羅馬法到目前為止,既保留了人類終極關懷的品質,又不失為世俗而可操作性;既努力追求理性的思索,試圖函蓋所有的社會生活,同時又承認理性的不足,通過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來補充。在法律的發展上,羅馬法也不是固步自封,而是通過正義乃是“ 給每個人應得的部分”這一主線,除了在傳統中尋求法律規則的合法性根據之外,還通過敕令等形式不斷地就舊有的法律規則作出合理的解釋和合理的修正。
在這方面,中國的立法者雖然不斷地就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自我的修正,但在一定程度上丟失了傳統,并沒有對過去中國優良的法律傳統進行很好的繼承和發揚,或者至少說是對正在發生的人們感性生活現實不夠重視。在過去的立法中,很少去調查民間到底存在什么自足的規則體系,而是由幾個法律專家在借鑒外國法的基礎上草擬法律草案,制定出來的法律往往過于原則或不切實際。而羅馬法卻是將民間生活規則不斷地上升為法律,注重法律的理性標準和法律的可實施性,是“ 形而上的抽象和形而下的操作的完美結合。”
表述方式的經驗化,可以說是《法學階梯》的又一重要特點!斗▽W階梯》作為一本法學名著,能把復雜的法律理論和規則加以生活經驗化,是值得中國法學著作很好借鑒的。中國法學名著不多,就我讀過的中國法學著作過于理論化,沒有讀過的可能大抵也如此。雖然《法學階梯》所闡述的法律原則和規則是如此地復雜,以至于現代法律仍然逃不出其范疇。但作者查士丁尼卻能用最簡單的例子將這種法律的復雜性一一化解,變得通俗易讀易懂,使理性、原則的法律又重新溶入現實的個體感性生活中。這無疑是向全社會傳播法律的最好方式。近些年來,中央電視臺的《今日說法》無疑是這種方式的嘗試,但由于其缺乏系統性,沒有很好將部門法的東西歸類分析,容易由于其松散、零碎而消解其應有的傳播法律精神的作用。 作為法官,不論法學著作如何原則理性,都可以憑借其法學理論知識和經驗去正確理解。而法學著作不僅僅是供法律人專讀的,更重要的是向全社會傳播法律精神,以建立和諧的法治社會,而作為沒有多少法律知識的普通人,要讀懂深奧而原則的法學著作是何等困難(其實許多法律人要讀懂也不容易),所以當今中國的法學家或法官在法學著作時,要著書立說時要考慮著書的目的,既是闡述、揭示法的精神實質,又是向普通人傳播法律的實質精神,借鑒《法學階梯》的表述方式。
當然讀完這本書不僅贊嘆該書內容的精細化和表述方式的經驗化上,更重要是對現代民法的許多制度有了淵源上的理解和啟發。雖然自己民法的底子不是特別的好,不能完全讀懂羅馬法的精髓,但通過重讀這本書,進一步了解了羅馬法中財產的分類、信托監護、雙重人格、物權的各種形式以及債的分類,加深了對中國相關的法律制度正確理解,對一個追求公平正義的法官無疑是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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