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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規范情況
幼兒園都是由校車接送小朋友上下課的,那么幼兒園對校車有哪些管理的制度呢?下面就是百分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希望對你有用!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篇1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二、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十一、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篇2
本學期我園高度重視安全工作,認真落實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這個工作方針,把安全放在幼兒園工作首位狠抓落實。為了進一步落實文教辦對幼兒園校車安全大檢查的工作,強化我園的安全工作,增強教師和幼兒的安全意識,確保幼兒人身安全,保證幼兒快樂健康成長,我園針對自身情況進行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匯總如下:
(一)強化了幼兒園校車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力度。我園成立了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幼兒園通過與安全分管領導、司機、跟車老師層層簽訂安全責任狀明確各自責任。對校車駕駛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并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增強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和守法意識。幼兒園還建立了完善的校車檔案,并有校車、駕駛員和跟車老師安全管理制度、幼兒日常乘車記錄。
(二)幼兒園嚴格落實校車和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規定校車駕駛人員的資格條件,對校車駕駛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按時參加車輛年審,加強車輛安全檢查力度,認真做好每天的校車安全檢查,校車日常維修、檢查及定期檢修要有記錄,每次出車前和回園后的安全檢查,做到小問題不放過,檢查不合格不上路。
(三)幼兒園校車接送幼兒,教師嚴格執行上班制度,認真清點幼兒,注意管理好坐車幼兒的上、下、乘坐安全。如果幼兒無人接送,跟車的教師要負責到底,安全無誤地將幼兒送到家。
(四)校車安全:上學期國內校車事件頻頻發生,一次一次的血的教訓,時刻警告我們校車安全排查工作和整治工作不容遲緩,這是一根緊繃的弦,絲毫不能松懈,不可忽視校園校車的每一個安全整治排查的工作環節,我園每周定期給校車司機、教職工召開安全工作的.會議,加強跟車教師的安全防范意識,時刻對司機們的安全第一,寧等三分,不搶一秒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教育,校車內的安全工作,教育司機不超載,不超車,不超時、不搶道,幼兒上下車的安全教育,教育幼兒安全帶的正確使用,教育幼兒在車內不能亂動,以免碰傷,教師隨時在車內實施安全教育,司機必須做到定期對校車的排查和檢修,時時刻刻加強跟車教師對幼兒在車內的一切安全事項和指導。
一、明確各成員職責
行政對本園校車直接實施安全管理;落實工作崗位人員并明確其職責。對校車上所涉及的組員進行安全行車教育,做好安全教育,并隨時抽查各崗位人員的工作。
跟車教師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幼兒安全負責,發現安全隱患或發生安全事故應積極處理,重大問題及時向幼兒園匯報或者報警;阻止家長上校車。
校車司機:每天對車容、車況、安全性能(特別是制動系統)進行自查。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發現車輛安全隱患和技術故障要及時報修,并做好校車的例行維修保養工作。隨車老師:時刻開展乘坐校車安全宣傳教育,勸阻不安全行為;及時化解校車內幼兒之間的矛盾。
辦公室:及時收集上級對校車安全的要求,轉達至車管理組長;根據需要。擬訂各類校車管理制度等。
二、具體應急措施
(一)預防措施:
1、加強對師生、家長進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強師生、家長的法制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2、定期檢查對校車滅火器、救生錘的設施配置。
3、嚴格要求校車相關人員履行自己的職責,組長和副組長隨時進行抽檢。
(二)接送幼兒安全責任狀
為確保幼兒入園、離園、乘車絕對安全,杜絕一切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責任狀。
1、值班教師按時到崗看護好上班之前的每一位入園的幼兒,協助跟車教師保護幼兒上下車。
2、各班統計好當天入園人數及變動情況。
3、跟車接送幼兒教師,必須提前到崗,按時、定點(記清上車人數)接送幼兒。晚離時,各班在教室前站好隊,核實人數及路線準確無誤,待車停穩后,把幼兒送上車,與跟車教師交接好。
4、接送時,幼兒全部上車坐穩后,由教師關好門,再示意司機起步。
5、途中不準開車門,不準幼兒將手臂、頭伸出窗外。教師在車門處就坐。
6、禁止幼兒私自外出教室或者大門,外出必須有教師看護;教育幼兒不與陌生人打交道,預防意外事件的發生。
7、接送教師必須增強責任心,規范行事,杜絕一切安全隱患。
創建平安校園、文明校園。校園安全、校車安全關系著每一個孩子每一個家庭的健康和幸福。
四、幼兒安全教育:
嚴格實行教師定期給幼兒開展安全教育活動,增強幼兒防范把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當中,安全知識最終要轉化為安全行為才是教育的根本,才是最有現實意義的。我們的教師給幼兒開展了豐富多樣的游戲、學習、訓練、實踐活動。
將安全工作作為教師師德考核的標準之一,同時把安全工作列入到全園教工的日常工作的考核范圍內,根據工作的有利,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在新學期中需要加強我的業務學習,希望在大家的配合中,把安全工作落實到位,安全工作做好防范措施,加大力度,預防為主,防范于未然。讓園內的孩子們在一個安全溫馨的環境中開心的度過每一天。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篇3
今年開學以來,我校依據市、區《關于加強農村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乘車安全工作》通知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開展了一系列專項整治工作,現將我校上半年校車工作管理情況總結如下:
一、高度重視、健全制度,確保校車運營安全。
健全制度,是校車管理工作的核心內容。近年來,我校在有關部門的關懷指導下,始終堅持制定各項校車管理制度,使我校校車的整治工作健康發展。
1、高度重視,成立領導小組。校車管理工作是上級領導高度關注,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為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我校成立了校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新明村副書記郭純生同志擔任;江義小學廖校長擔任副組長,由學校的安全注冊主任負責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會議及文件精神,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專項檢查。
2、確保制度上墻、管理規范。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是確保校車安全運營的有效前提和根本保證。自專項工作整治以來,我校制定了《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校車考核方案》、《接送學生車輛重大事故處理應急預案》等相關制度。
3、明確分工,層層落實責任。在規范工作中,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把這項工作做實、做細。年初,我校都按照區、鎮對校車整治的有關精神,與校車司機、隨車人員簽訂《校車行車安全工作責任書》,對在沒有按規定行使職責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責任追究。
二、加大投入、完善設施,改善校車運營環境。
在新明村委會的`大力支持下,在今年初重新購買一臺64座的新校車,并在車內安裝GPS衛星定位儀、車內監控、后車雷達,既方便了校車管理,又排除了安全隱患,使學生上下學乘坐校車安全系數高了。
三、排查隱患,加大整治校車違章力度。
平時要求司機做好出車前常規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維修,平時嚴禁超載、超速,在行車途中要求學生扣好安全帶。
通過一系列管理整治措施,使我校校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明顯減少,校車駕駛員、學生、教師、學生家長的交通安全意識得到增強,校車管理規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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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篇4
我校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縣關于加強中小學校車安全管理的文件精神,嚴格執行我縣《關于規范和加強中小學校車管理實施意見》和相關校車安全工作會議要求,保證了我校學生上、下學的乘車安全,現對本學期校車管理工作總結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政府關于中小學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會好我校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學生生命安全。
二、組織領導
(一)為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學校成立校車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此項工作的領導。
(二)成立校安辦主管校車管理工作
(三)建立相應的的學生管理組織任命小車長各小組長。
(四)組建乘車學生家長代表委員會
(五)具體安排
1、成立了學校校車安全領導小組,下設“校安辦”定期對學生乘車變化情況及車輛運行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及時上報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便于有關部門進行監管。
2、負責提供準確的學生乘車數量、乘車線路、學生分布情況(家庭住址),落實好學生乘車實名制工作。
3、學校為校車提供停車場地,指派專指教師對校車進行協管和監督,組織學生在校內上車,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了查驗,做到超員校車不出校門,執行“簽單制”
4、學校負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學生的交通安全防范意識、自我保護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防止交通事故發生。
(六)學校校車管理辦公室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1、學校是校內學生乘車和校車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成立校安辦,在負責校園安全管理的同時,具體負責學生乘車安全的教育、管理;負責校車日常運營工作中校內的協管和監督;建立校車校內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度,健全校車管理檔案,做好車輛和駕駛員基本情況記錄,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教育。
2、有專指教師負責管理學生上下學乘車時的秩序,組織學生在校內上車,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了查驗,做到超員校車不出校門,執行“簽單制”;根據本地區氣候變化,在確保學生安全的前提下,配合鄉鎮校車管理辦公室做好學校調峰串課工作。
3、全面落實和嚴格執行實名制工作,做好乘車學生的分配,做到定車、定人、定時、定位、定線路。
三、強化內部管理,落實工作職責。
(一)認真學習《中小學生安全乘車管理細則》,全面貫徹落實校車管理細則。
開學初,召開全體教師會議,認真學習《中小學生安全乘車管理細則》要求老師嚴格執行如下制度:
1、堅持乘車安全警示制度:學校和班級定期開展安全教育活動。班主任堅持每日放學了前1分鐘安全警示教育制度。
2、堅持交接單制度。每天早晨,學校安排一人或幾人,逐個班次的乘車情況進行驗收,并與司乘人員分別在交接單上簽字,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交接單上。交接單保存一個學年度,存檔備查。
3、實行學生乘車自治管理。班級里每個班次的學生要有一名小組長,負責本班級這一班次學生的管理。每個候車點要有一名小組長,負責行車過程中的管理工作。定期召開學生管理者會議,不斷提高他們的工作水平。
(二)把校車管理制度化。
1、學校建立了乘車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乘車學生家長代表委員會、乘車學生分布及行車線路示意圖、學生安全教育等規章制度且在主管領導辦公室上墻。
2、學校要定期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家長委員會會議、車主工作會議、班主任會議、車長會議等,并做好紀實工作。
3、學生乘車實行校長總負責、分管校級領導具體負責、德育處主抓的層層負責管理責任制。
4、將乘車安全教育納入到對學生良好行為習慣及思想道德品質的養成教育內容之中,使學生在乘車的過程中,同時也受到文明禮讓、守時守信、愛護公物、團結友愛、遵守公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養。
5、領導定期跟車制度。學校領導要定期跟車考察,掌握車輛運行、學生秩序、路況等情況,有針對性的開展安全教育活動。特別是大雨大風、冰雪大霧等惡劣天氣及有冰雪路面時,學校領導要跟車考察,及時處理各種險情,確保平安。
6、及時開展安全乘車總結活動。對在乘車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和糾正,對表現突出的人和事要及時表彰。每學期都要開展評選優秀小乘客、優秀小車長、紅旗校車等活動,并且將紅旗校車的情況反饋給主管部門。
7、簽訂兩個協議書。家長要與車主簽訂《安全乘車協議書》,學校要與每名乘車學生家長簽訂《乘車安全教育協議書》,并存檔。
8、健全檔案管理制度。乘車學生安全教育管理檔案資料在德育處單列,做到資料詳實準確、管理有序,要有專人負責整理并保管。
9、制定學校乘車安全重大事故處理工作預案。
(三)落實崗位責任制。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認真履行管理職責。
校長職責
1、校長是學校學生乘車安全領導小組組長,負總責。全面掌握學生乘車情況,做好乘車安全工作的分工。
2、對乘車安全工作及時指導、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3、定期組織召開各層面的乘車安全工作會議。傳達上級會議及文件精神,認真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4、與分管校級領導、中層負責領導、班主任簽訂《乘車安全教育責任狀》或《乘車安全教育協議書》。
5、制定學生乘車安全工作計劃及學校乘車安全重大事故處理預案,總結乘車安全教育工作。
分管校級領導職責
1、具體安排落實乘車安全教育工作,并做到每日監督檢查。
2、做好具體工作的部署,了解掌握本學校學生乘車的具體情況(包括乘車人數、車次、里程、時間、路線等)。
3、妥善處理乘車安全工作中的各種矛盾,協調好車主、學校、學生之間的關系。
4、定期向校長、學生家長委員會及相關部門通報乘車安全工作情況。
德育處職責
1、協助校長、分管校級領導做好乘車安全工作。
2、整理校車安全工作資料。
3、處理乘車安全工作的具體事務,做好事有關乘車安全的各項具體工作。
班主任職責
1、掌握本班學生乘車的基本情況。
2、對本班的乘車學生堅持經常進行乘車安全教育,并堅持每日放學前1分鐘安全警示教育。
3、代表學校與乘車學生簽訂《乘車安全教育協議書》,協助乘車學生家長與車主簽訂《安全乘車協議書》。
4、組織教育本班乘車學生有秩序、安全、文明乘車。
5、及時向學校匯報、向家長反饋本班學生的乘車情況。
小車長職責
1、明確本車次的乘車人數、乘車人員名單、上下車地點。負責清點上下車人數。
2、對本車次乘車學生進行管理,協調司務人員組織好學生安全上下車。
3、及時向班主任教師匯報學生的乘車情況。
4、協助車主、司乘人員處理在乘車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突發情況。
小組長職責
1、明確本小組成員乘車的時間、地點、人數。
2、對本小組成員進行乘車安全管理。
3、及時向班主任匯報本組出席及乘車過程中的有關情況。
四、做好對學生和車主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
(一)開學初,召開乘車學生安全教育大會。進一步明確乘車紀律,學習安全乘車常識。全面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每月召開一次全體乘車學生的安全教育大會。每周召開一次小車長會議,仔細了解學生乘車情況。
(二)加強對校車主、司機及乘務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每周召開一次車主人員參加的安全教育會。遇不正常天氣及時召開會議,提醒車主人員時刻注意行車安全。督促車主每天出車前要對車況進行嚴格排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排除一切安全隱患,確保運營安全。
五、優化外部環境,營造安全氛圍
校車安全關系千家萬戶的幸福和全社會的穩定。為營造安全環境,我們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開展工作。
(一)做好學生家長的安全教育工作。開學初,下發了《給乘車學生家長的一封信》,進一步廣大家長的安全意識,要求家長密切配合學校做好對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要求家長每日提醒子女的上下學注意乘車安全。與家長簽訂了《家校安全責任書》。定期召開家長座談會,及時了解學生家長對校車運營情況的反響及要求。向家長講清乘坐違章車輛的危害及嚴重后果,增強他們的安全意識,提醒乘車學生家長與校車車主簽訂租車安全協議書。
(二)保持與當地政府部門的溝通。及時把校車運營情況上報鎮校車管理辦公室。爭取當地派出所的密切配合。定期對校車情況進行嚴格檢查,排除一切安全隱患。
六、本學期完成了如任務:
(一)校車工作安排及運營情況報告
1、召開學校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會議。
2、組建學校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3、成立學校校車安全管理辦公室。
4、制定崗位責任制。
5、召開全體教師教師參加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確管理職責。
6、召開乘車學生安全教育大會。明確乘車紀律,每車推選一名車管小組長。
7、召開車主及司機人員會議,明確安全職責和學校對他們提出的要求。
8、簽訂學校與車主安全責任書。
9、簽訂學校與乘車學生家長安全管理責任書。
10、向學生家長宣傳昌圖縣校車管理有關政策。
11、工作流程:我們的要求是:校車入校內,在停車場讓學生上、下車,分車不超員運營,在校大門口處由校車管人員檢查。
(1)早7:30—8:00校車按時把學生送入校內。屆時學校有專人負責,開校門,學生下車后司機或乘務員到校車管辦公室辦完離校手續再離校。
(2)晚上14:20——15:00校車在校內指定停車場分車接學生出校門。到校大門口后主動接受校車管人員的檢查,確定無超員再出校門,并由司機或乘務員辦好交接單,方能離開學校。
12、學校將定期召開校車管理會議,總結經驗教訓,研究改進下步工作。
(二)目前校車運行情況
(1)車輛及路線:兩家子中心小學需要通勤學生總數242人,現在通勤220人。現運營車輛4臺,下設站點:周家5個站點;馬家2個站點;三家子2個站點;鴻雁2個站點;
(2)校車運營實際情況分析:
①早晨來校:7:05——7:15,三路車將各處學生分別一車送到校門外,嚴重超員。
②晚上離校:14:20——14:40,在校門外停車,把學生一車拉走。
③校車來校、離校,一直停在校門外,學生上、下車后,直接開走。似乎與學校校車管理人員無關。
七、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我們三番五次召集車主,一再要求他們按上級文件精神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會議要求去做,然而,對我們的建議和要求,當面滿口應允,背地自行其道。對我們的管理若無其事,不予理采,我行我素。可以說,校車管理成了我們基層安全管理最棘手的問題。
(2)誠然,校車超員是多年來存在的最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由于學校權力和管理職能有限,在此只能提出建議:望政府及上級車管部門早日拿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只有我們得到你們的幫助,才能把校車管理工作做得更好,還學生一個平安、舒適的乘車環境。
八、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強學習,統一認識。本著“積極工作、相互協調、明確責任、重在落實,責任重于泰山”的工作原則,全力把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做實做細,確保學生安全上下學。
(二)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學校領導要親自掛帥,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統籌協調,組織落實,層層明確責任。
(三)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暢通信息渠道。在全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教育廣大學生和學生家長從自身做起,提高安全意識。把安全教育融入各科教學之中去,利用校會、班隊會、晨會等平臺對學生進行乘車安全教育。做好對車主人員的安全教育,確保學生生命安全。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三條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消除后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篇6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建立校警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人,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學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隊長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后果自負。
(3)除學生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后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隊長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隊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隊長,并說明原因。
(17)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21)后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9、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敬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并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后,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后勤處(正常接送學生例外)。
(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里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單據者,一經查出,按原單據數額給予相應的罰款,并接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10)嚴格執行學校、部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10、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生爭執,事后可將事件告知隊長。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須及時報告隊長。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著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實接著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其接走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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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的任務為解除家庭在培養兒童時所受時間、空間、環境的制約,讓幼兒身體、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發展。可以說幼兒園是小朋友的快樂天地,可以幫助孩子健康快樂地度過童年時光,不僅學到知識,而且可以從小接觸集體生活。幼兒園教育作為整個教育體系基礎的基礎,是對兒童進行預備教育(性格完整健康、行為習慣良好、初步的自然與社會常識)。其教育課程沒有明顯的區分,大概由健康、人際關系、環境、語言、表達等幾個領域以及各種活動構成。各個領域相互融合,決定教學內容。
偉才幼兒園的寶寶們
幼兒園以游戲為主要活動,逐步進行有組織的作業,如語言、手工、音樂等,并注重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各國對幼兒園定義中非常明確游戲是幼兒園里幼兒教育與生活的最主要內容。如英國對幼兒園解釋為“用實物教學、玩具、游戲及發展幼兒智力的學校”,德文解釋為“尚未進學校的游戲學校。”另外,幼兒園一年中舉行的重要活動還有:幼兒園的入學典禮、六一兒童節、教師節、中秋節、國慶節、運動會、圣誕節、元旦、結業典禮等。
圖為偉才幼兒園的寶寶戶外活動。
圖為青島黑氏飯店舊址,現為市南區機關幼兒園。
起源
孩子們正在上課
歐文于1816年創辦的幼兒學校,最初出現的幼兒教育機構多由一些慈善家、工業家舉辦,實質上不過的慈善性質的社會福利機構而已,那時的幼兒園叫“性格形成新學園”。
世界上最有影響的幼兒園是由德國的教育家福祿培爾創辦的。1837年,福祿培爾在德國勃蘭登堡大膽招收了一批兒童,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教育學齡前兒童的組織。在這個組織中,福祿培爾既不對孩子們進行單調的操練,更不體罰。孩子們經常被帶到大自然中去,有時他們一起在花園或室內勞動。他注重培養孩子們的動手勞作技能和集體活動的能力。在多年的試驗后,福祿培爾提出,這樣的學園應該叫“幼兒園”,從此幼兒園的名稱就被傳播開來了。
中國最早的幼兒園思想出現在維新運動領導人康有為的《大同書》中。后來清政府頒布了帶有資產階級性質的中國第一個系統學制。學制規定了對2~6歲兒童進行教育的蒙養院,最早出現的是武昌模范小學蒙養院(1903年)。除了政府辦的外,外國傳教士和中國私人創辦的幼兒園也出現了。到了1910年,中國幼兒園的學生已達152萬多人。
幼兒園可愛寶寶
分類
幼兒園按照時間可以分為全日制幼兒園和寄宿制幼兒園,按照對象可以分為幼兒園、殘疾兒童幼兒園和特殊兒童幼兒園,按照服務可以分為雙語幼兒園,音樂幼兒園,按照規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可以分為大型幼兒園(10個班至12個班)、中型幼兒園(6個班至9個班)和小型幼兒園(5個班以下)。為了便利教養,一般按照年齡劃分為小班、中班和大班,其中小班為3–4歲幼兒,每班20-25人,中班為4-5歲幼兒,每班25–30人,大班為5–6歲幼兒,每班31–35人。
課程
幼兒園教育課程的編排由領域范圍與年間活動構成,課程內容相互融合,無明確的科目區分。
健康
包括活潑、輕松愉快地成長,體會充實感;充分的活動自己的身體,循序漸進的活動;養成健康、安全的生活習慣及生活態度。
幼兒園
人際關系
包括享受愉快的幼兒園生活,體會通過自己的力量達到目的的`充實感;與周圍的人的相互交往中培養對他人的愛與信賴感;養成社會生活中良好的習慣及態度。
環境
包括培養與周圍環境的親近感,并在與自然的接觸中培養對各種事物、現象的興趣與關心;周圍環境與自身的關聯中,進行發現與思考,并將其應用在實際生活中;對周圍事象進行考察、思考、學習,豐富對事物性質、數量、文字等的感覺。
語言
包括使兒童體會用語言表達自己的心情時的快樂;學會傾聽別人的語言及談話,盡量說出自己所經歷的、所思考的事,體會相互交流的樂趣;在理解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語言的同時,多接觸連環畫與故事書等,并要經常與老師、小朋友相互交流。
表達
包括培養對各種美好事物豐富的感受力;用自己的話表達自己所感受到、思考到的東西,并體會其中的樂趣;培養對生活的形象思維,并感受各種不同的表達方式。
組成
幼兒園用房一般包括:
幼兒園
1.兒童活動的室內部分,一般包括活動單元(活動室、臥室、衛生間(廁所、盥洗、洗浴)、貯藏及衣帽等)和全園大活動室(全園或幾班共同活動室,雨雪天作室內操練、音樂舞蹈大教室)。
其中兒童的大部分活動內容在活動室進行,內容的多樣性要求室內家具可以有多種組合方式,并要求所創造的建筑空間 為這種多變提供可能,最常見的是正方形和矩形,此外還有不規則形、圖形等。此外臥室也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兒童白天有3小時的睡眠,要求安靜、不直接吹風,睡眠時不需要陽光,平時需陽光照射及通風換氣。活動室與臥室可平面相結,也可上下相連。
2.醫務管理用房,主要有醫療保健、病兒隔離室、晨檢、管理及教師辦公室、會議室。
3.后勤用房,主要有廚房、燒水和消毒、洗衣、木工等。
4.兒童活動室外部分,主要有每班活動場地、全園活動場地(大操場,對所有兒童開放,采用草地,此外有河坑、戲水池、滑梯、平衡木)和種植園等。
幼兒園設備
幼兒園設備
主要分家具和玩具兩塊。家具有兒童桌椅,兒童床,玩具柜,衣柜,黑板,毛巾架,口杯架等幼兒園專用設備。玩具有組合滑梯,秋千,轉椅,哈哈鏡,益智玩具,蒙氏教具,積木等。各種幼兒園專用設備。還有多種幼兒保護設備,主要包括幼兒地墊,幼兒護墻,幼兒操場等。
設計規劃
地點選擇應滿足下列要求
1.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并滿足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2.方便家長接送,避免交通干擾。
3.日照充足,場地干燥,排水通暢,環境優美。
4.能為建筑功能分區、出入口、室外游戲場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條件。
總平面設計要求
1.對建筑物、室外游戲場地、綠化用地和雜物院等進行總體布置,做到功能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適宜,游戲場地日照充足,創造符合幼兒生理、心理特點的環境空間。
2.室外活動場地必須各班設專用場地。每班的游戲場地面積不應小于60平方米。各班游戲場地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
3.宜布置有集中綠化,并嚴禁種植有毒、帶刺的植物。
4.在供應區應設置雜物院,并單獨設置對外出入口。基地邊界及游戲場地、綠化等宜設置安全、美觀、通透的圍護欄桿。
建筑設計要點
1.平面布置應功能分區明確、避免相互干擾,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2.嚴禁將幼兒生活用房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3.生活用房的室內凈高:活動室、寢室、乳兒室不低于2.80米,音體活動室不低于3.6米。
4.建筑造型及室內設計應符合幼兒的特點。
5.生活用房應布置在當地最好的日照方位,并滿足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少于3小時的要求。溫暖地區、炎熱地區的生活用房應避免朝西,否則應設置遮陽措施。
6.各房間應滿足隔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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